只办婚礼不领证咋离婚析产?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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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薛京律师团队接待了一位客户李女士,她说了这么一件事:小李夫妻是同乡,他们家乡有个风俗——先办婚礼,生活几年夫妻感情稳定后再领证结婚。2015年10月,小李和先生小王俩人办了盛大的婚礼,然后就过起了婚后生活,除了一本结婚证,和正式夫妻没有任何区别,甚至第二年还添了一个大胖小子,婚后第三年二人还买了房子(登记在小王名下)。但是,二人因为在外打工,一直没有时间回老家领结婚证。2021年1月,二个人感情开始出现裂痕,小李想离婚,但是没有结婚证,她不知如何是好。
像小李咨询的这个问题,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提出离婚的情况,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用大白话说,就是小李夫妻未领证就结婚,如果他们后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不是从补办那一天算,而是回溯到过去一个时间。这个时间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二人均满足可以登记结婚的实质条件(如年龄条件),只不过当时没有登记而已。
所以,在本案中笔者给小李的建议是让她和先生先回老家补办具有“溯及力”的结婚登记,将婚姻关系追溯到2015年10月,从法律上确认过去几年不是同居,而是婚姻关系。当然,补办婚姻登记需要小王配合;如果他不配合,根据法律规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法院只能依据同居的规定处理。
那么如何补办具有溯及力的结婚登记呢?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与调研,具体注意事项及程序如下:
一、补办结婚登记并非补领结婚登记证,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业务
在接待咨询补办结婚登记的客户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大家都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将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登记证混为一谈。实际上,二者截然不同。
补办结婚登记是针对那些符合民法典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而补领结婚登记证是指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登记证,但因结婚证丢失、损毁或信息内容存在错误等,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其补发结婚证。也就是说,只有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才能够补领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人员不能够补领结婚证,只能申请补办结婚登记。
二、补办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
有很多客户有这样一个疑问:我们俩以夫妻名义生活,一直没领证,选择补办结婚登记和选择办理正常的结婚登记手续有啥区别呢?虽然都是领结婚证,但是补办结婚登记和普通的结婚登记区别非常大,其本质区别在于补办结婚登记具有追溯效力,而普通结婚登记没有追溯效力。
(一)补办结婚登记具有追溯力
正如前文所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可以到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时,婚姻登记员会让当事人需要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以下简称《声明书》)。《声明书》中应填写男女双方何时开始以夫妻名义生活,民政局会将这份《声明书》进行备案。民政局审查声明书及其他材料后,会按照结婚登记规定进行婚姻登记补办,颁发结婚证。
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填写的是当事人补办登记当天的日期,但婚姻效力会追溯至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一般就是当事人在《声明书》中填写的日期开始转为夫妻关系。但也存在例外情况:由于法律并未赋予婚姻登记处对男女双方声明的日期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利,男女双方何时以夫妻名义生活由双方自觉填写,婚姻登记处不会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一般而言,从《声明书》中载明的日期开始,男女双方就是夫妻关系了,但若二人在《声明书》载明的日期时存在未达结婚年龄、重婚等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情形,则从该情形消失之日起双方建立夫妻关系。若双方填写的时间与实际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日期不符的,产生纠纷时,以实际日期为准,但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二)补办结婚登记不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
三、补办结婚登记所需材料、流程(以北京地区为例)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规定办理。因此,补办结婚登记所需的材料与流程,与普通结婚登记一致。在此,笔者以北京地区为例,为大家进行简要介绍。
四、律师建议
(一)在专业律师建议下谨慎选择是否进行补办结婚登记
补办结婚登记后,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由同居关系变为夫妻关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也会随之发生改变。对于财富积累量较大的高净值人士来说,补办结婚登记的最主要风险就是自己打拼积累的资产将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笔者建议高净值人士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对补办结婚登记后所面临的资产变动风险进行梳理,必要时可以通过家族信托等工具进行规划。
(二)补办结婚登记应一并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如前文所述,补办结婚登记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所有权会发生变动。为了使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符合双方意愿,减少日后离婚发生财产分割纠纷的可能性,笔者建议打算补办结婚登记的夫妻尽早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明确同居期间财产归属并为日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预先安排。
(三)必要时可以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
若双方在补办结婚登记前,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笔者建议大家前往公证处,对该份协议进行公证。公证可以加强约定效力,防止签约一方事后反悔。并且就司法实践来说法院对于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举证责任相对严格,对否定经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有效性通常持谨慎态度。
最后,笔者建议年轻人,既然繁琐的婚礼都办了,就顺道把结婚证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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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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