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公司案件难执行?江苏高院出绝招:《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

2018-03-22 律仁汇

律仁汇


一个利用碎片化时间阅读学习的法律自媒体!普及法律知识,投递新闻快讯,分享优质文章。关注律仁汇,您的随身充电宝。




推荐京盛凯精品课程

点击查看:① 关于举办加强EPC项目风险管理十大措施 暨工程总承包诉讼实务专题讲座的通知(4月21--22日)② 关于举办后物权法时代的担保法律制度及其适用专题讲座的通知(3.31日--4.1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8]179号


各市中级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法院:


长期以来,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仅仅满足于线上下查询财产查询,一般很少线下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导致其名下财产不见底,进而执行效果一般,也不利于“执转破”案件移送,且终本结案的比例很高,有的法院的执行人员甚至并不懂得如何对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进行执行。由于对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与处置不到位,严重影响了我省此类案件执行的质效,严重影响我省“执转破”工作的推进,成为目前制约我省执行实施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有鉴于此,就加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力度通知如下:


1、对于诉讼中未保全财产的案件,执行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申报财产令的同时,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管进行谈话,主要是责令其向法院报告公司名下的具体详细财产,执行法院形成详细财产清单,之后逐一开展调查,尤其是本案债务形成时法定代表人,必须到法院接受财产调查。如果这一些了解掌握公司财产状况的人员,拒不提供或者不能完整提供公司名下的财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采取搜查、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2、对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住所地、经营所在地必须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是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财产调查的必经程序。除了对在现场的公司内部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控制人等情况之外,同时有对公司进行搜查。搜查公司的财务室、会计档案室、库房等,对于发现的近期账目登记造册,封箱之后交由专业的审计公司审计,以确定被执行人公司的商业模式、资金周转方式,甄别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经营账户,锁定公司资金流向,确保执行法院能够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对其实际经营账户进行冻结。通过审 47 31574 47 14942 0 0 2905 0 0:00:10 0:00:05 0:00:05 3026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公司的资产变化,确定法律文书生效后其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执行法院也可以根据财务审计及时发现财产去向,及时追回被转移财产。


3、核查被执行人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追索公司隐匿债权。经审计发现,被执行人公司享有到期的第三者债权,依法及时采取冻结措施。并根据有关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制度,依法强制执行。根据审计结果,当被执行人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或者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况时,执行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公司法规定的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或者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执行法院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4、引入专业财务审计,有效解决被执行人企业涉嫌逃避、规避执行问题。经过专业财务审计综合分析的被执行人公司财务状况,可以为执行法院提供多种执行思路,尤其在被执行人公司存在财产隐匿、抗拒执行的行为时,财务审计报告可以作为追究被执行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同时也可以帮助法院针对拒执行为采取处罚、惩戒措施。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1日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近期热点

点击阅读:【重磅】律协规定律师函最低2000元/份;因律师考试太难执业又太苦

点击阅读:最高法:案件当事人婚姻登记等信息被纳入查询范围

点击阅读:监察法正式通过!监察委管辖的71罪立案标准!

点击阅读:2018全面惩治"老赖"措施汇总!总攻势更加猛烈!

点击阅读:张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司法正义


推荐理由:京盛凯法律培训,传递法律快讯,共享实务干货           



*更多阅读,请关注“律仁汇”

*联系人:潘老师 18203692170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