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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拒不执行、转移财产、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众多“老赖”被判刑!

2018-04-12 律仁汇

(案例来源:萧山法院、下城法院、临安法院、江干法院、富阳法院、上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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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执行难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抱有侥幸心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义务的“老赖”。

  为此,杭州两级法院都放出大招来惩治欠钱不还的老赖们,如查封房产车产、冻结存款账户、限制高消费、限制出行、上失信名单等。其实,对付“老赖”还有终极大招——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老赖们,不仅可以移送公安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用自诉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打击力度更大、执行效率更高。

  下面,小编就向大家介绍几起启动“追刑程序”严惩“老赖”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拆迁获赔,款项它用,父子老赖双获刑


  2009年至2016年,老姚和小姚父子俩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多次起诉至萧山法院。其中老姚涉案10起,执行标的340余万元;小姚涉案7起,执行标的320余万元。两人因负债数额较大,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父子俩又离家四处躲债,所涉案件先后终结执行。

  2016年下半年,执行承办法官得知老姚父子所在农村的住宅已被列入拆迁范围后,并从征迁安置指挥部了解到老姚父子二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获得拆迁赔偿款共133万余元。但事实上,老姚父子并没有将所得的拆迁款优先行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是用于归还其他债务等。

  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姚父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判处老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小姚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有钱买车,没钱还债,四次拘留终判刑

  吴某因自己的贸易公司周转需要,2011年起累计向王某借款500万余元。2013年1月底,因吴某迟迟不还钱,王某向下城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吴某归还本金500万余元以及利息和违约金。

  判决后,吴某依旧没有还钱。2015年2月,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吴某拒不执行判决的证据,吴某被下城法院司法拘留。拘留期间,吴某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吴某当场还款50万元,此后每月20日前还5万元。然而,还了4个月,吴某又不还钱了。经调查发现:2016年3月,吴某使用未成年儿子的银行卡、以公司名义购买奥迪A6汽车一辆;2013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吴某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频繁有大额资金汇入,总额超过600余万元。且上述财产情况,吴某均未如实报告。为此,2016年5月-7月,吴某被下城法院先后司法拘留4次,但吴某仍未积极履行判决。

  最终,吴某因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下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三

工程结款,有钱不还,拒不执行判有期

  被告叶某等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判归还民泰银行临安支行借款本息32万余元,却始终未如期履行支付义务。经原告申请,2016年4月28日临安法院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被告人叶某先后从承揽的天目山镇告岭村、交口村、月亮桥村和於潜镇光明村工程中,分多次领取工程款、质保金等共计59万余元,另同期叶某的银行账户有较大金额的资金进出,但叶某依旧没有履行法院的判决,也没有如实向法院申报过财产收入,而是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开支。

  临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四

强行抢车,擅自转卖,

杭州首列拒执自诉案宣判

  2014年7月,申请人沈某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返还四辆浙G牌照车,并支付相应租金。李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之后,强行将处于法院查封且执行中的车辆抢走,并擅自去掉车牌转卖他人。2015年6月,江干法院成功控制李某并将其司法拘留。2016年12月,自诉人沈某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江干法院提起对李某的刑事自诉。

  2017年7月11日,江干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李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且能清偿目前在案的相关执行案件,故依法从轻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该案系杭州市首例公开宣判的拒执自诉案。


法条链接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案例一

转移设备、偷天换日,非法处置被判刑

  2015年5月,富阳法院陆续受理多起被告J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诉讼中,富阳法院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对被告J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富阳区富春街道钢圈厂路的健身设备(12台跑步机、1台大龙门架)进行了查封。同年6月27日,该健身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明知健身设备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健身设备搬离至他处重新租赁场地开办健身房,并偷天换日地更名为H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后继续经营,并将其所持有全部公司股份变更至他人名下,自己则做起了幕后的实际控制人。

  富阳法院执行局将这一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经富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鉴于王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且能清偿目前在案的相关执行案件,故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款项冻结、私下转账,“胆大”老板被定罪

  被告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上城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原告457万元及违约金。王某在限期内始终不还款,原告于是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承办法官依法对王某所拥有的H公司的一笔总额为500万元的工程款进行了财产保全,然而这笔钱居然被H公司擅自以材料款的名义向宁波L公司支付了158万余元。更令人诧异的是,L公司竟然将上述款项又转账给了王某。经查实,原来L公司的实际幕后操控人正是王某本人。

  上城法院在查实王某上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后,遂将犯罪线索移交公安。2015年5月21日,王某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8日,西湖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打击“老赖”

绝不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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