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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审查要点表

2017-06-30 金融后E

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股转系统公告〔2017〕182号

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

      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

        挂牌公司应提前与主办券商协商确认披露时间,由主办券商在业务支持平台中统一提交预约申请。挂牌公司应根据预约时间披露,尽量减少变更情况。如须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个转让日通过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的,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变更公告。

         全国股转公司将在2017年6月29日9:00起开放半年度报告预约系统。2017年6月30日前挂牌的公司应当于2017年7月3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2017年 7月3日至8月31日之间挂牌的公司应根据挂牌进度及时进行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

       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主办券商报送的预约披露时间制作半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表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予以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

(一)挂牌公司

1.审计安排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审计的,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2.半年报编制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应按照《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见附件)的要求进行编制,要确保相关章节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尤其是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及附注部分。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私募管理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七类金融行业挂牌公司,应按照相对应的模板进行编制。

3.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2017年7月3日至8月31日之间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2017年8月31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4.无法按期披露处理

       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2017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在2017年8月15日前就延期披露原因、延期期限、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转让及终止挂牌的风险等事项进行公告。

       对于未能在2017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我司将于9月第一个转让日暂停其股票转让,并对其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对于未能在2017年10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我司将在处理完相关违规事项后,终止其股票挂牌。

5.保密要求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在半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报的内容。

6.提高披露质量

      挂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务信息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二)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半年度报告披露期间,组织专门人员成立审查队伍,做好以下工作:

1.事前审查

       主办券商应安排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督导人员,对照《挂牌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审查要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查要点表》),在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对其进行审查。

        发现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主办券商上传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当日,应将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审查要点表》(PDF格式扫描版、EXCEL电子版本各一份)发送至指定邮箱(bannianbao@neeq.com.cn)。

2.非标准审计意见

         如挂牌公司的半年报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相关材料后,在两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并督促挂牌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3.无法按期披露处理

        对预计无法在2017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应及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暂停受理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解除股份限售申请。

(三)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应当在2017年8月31日前编制并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内容参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正文部分相关内容进行编制。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的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须审计的,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27日


挂牌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审查要点表(主办券商事前审查) 

模块

编号

审查内容

整体情况

1.1

整体篇章是否齐全(包括封面、大事记、目录、声明与提示、公司概况、主要会计数据与关键指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重要事项、股本变动与股东详情、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员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包括项目注释】)


1.2

存在豁免披露情况的,申请事项与豁免披露的内容是否一致


1.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半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存在异议或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的情况


1.4

是否已经校对文字、调整表格列宽、对齐段落缩进


1.5

是否生成xml格式的半年度报告并通过校验


1.6

是否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相关文件(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五条列示)

公司概况

2.1

所列信息是否填列完整、准确

会计数据与财务指标摘要

3.1

所列数据是否与报表保持一致


3.2

所列指标是否计算准确


3.3

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是否将调整、重述的情况列示准确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4.1

商业模式、经营情况、风险与价值、非标准意见说明(如有)四个部分是否完整


4.2

商业模式部分,是否从行业、产品与服务、客户、关键资源、销售渠道和收入模式等要素方面分析,说明商业模式各项要素的变化情况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并整理成有逻辑的文字


4.3

经营情况部分,是否分析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状况,并结合行业波动、商业模式、企业周期性特征分析经营情况变动的原因


4.4

风险与价值部分,是否分析风险因素以及企业应对措施


4.5

如半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则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部分,审计意见类型与审计报告中是否一致

重要事项

5.1

重要事项索引表中为“是”的项目是否在详情表中进行披露


5.2

如填写了详情表格的,是否按照要求完整披露信息

利润分配

5.3

利润分配的信息与临时公告是否保持一致

融资

5.4

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5.5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


5.6

是否存在募集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委托理财等情形

诉讼、仲裁

5.7

相关信息与临时公告是否保持一致、并填写准确;如涉及预计负债的,与财务报表科目是否匹配

对外担保

5.8

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其内部审议程序而实施的担保事项)

资金占用

5.9

资金占用,资金占用问题与财务报表“其他应收款”科目是否匹配


5.10

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企业占用挂牌公司资金情形的,是否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预计归还方式及时间


5.11

如存在资金占用的,主办券商是否进行风险提示或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关联交易

5.12

关联交易部分,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与年初预计是否一致


5.13

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否根据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


5.14

偶发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对外投资

5.15

对外投资事项,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收购、出售资产

5.16

收购、出售资产,企业合并事项,是否存在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但未按重大资产重组程序进行的情形

承诺事项

5.17

承诺事项,是否与挂牌时、重大资产重组等中涉及的承诺保持一致

公开发行债券

5.18

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相关信息是否披露完整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6.1

披露内容是否完整(表格中的项目不可删)


6.2

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动的,是否披露变动情况

优先股情况

6.3

优先股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完整

董监高及核心员工

7.1

披露内容是否完整(表格中的项目不可删)


7.2

如存在董监高等变动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披露临时公告

财务报表

8.1

财务报表是否披露完整,比较期间是否恰当


8.2

如需编制合并报表,是否有母公司财务报表。


8.3

是否对财务报表主要项目进行注释;是否填列项目注释编号,并与注释一一对应


8.4

财务报表之间、报表与附注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数字前后不一致或表述存在差异的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

9.1

是否存在会计政策变更(非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的事项


9.2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9.3

追溯调整、会计政策变更的有效起始时间是否准确

会计估计变更

9.4

是否存在会计估计变更的事项


9.5

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恰当

前期差错更正

9.6

是否存在前期差错更正的事项


9.7

追溯调整是否准确

合并范围调整

9.8

是否调整了合并报表的范围


9.9

合并报表范围的调整与临时公告是否一致(如涉及对外投资、资产收购或出售)


9.10

合并范围的调整,如涉及控制的判断的,判断依据是否恰当

资产减值损失

9.11

是否存在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


9.12

与财务报表“资产价值损失”对比是否匹配


9.13

资产减值损失准备的计提是否合理(请依据往年财务数据、同行业数据进行比较)




来源:CN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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