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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施行!北京物业新条例,条条与业主都相关
业主大会是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情况下,经由5%以上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指导筹备组组织召开;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组织,其成立体现了小区居民的自治管理意识; 物业管理委员会则是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成立时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的。成立条件不同决定着三者性质存在根本上的差异。
根据《条例》规定,业主大会履行决定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员或者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等十项职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等12项职责;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且一般任期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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