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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珞丹寻宠引热议:将他人宠物拎走致死,该当何罪?

北京晚报 2020-08-24


7月3日凌晨,女演员王珞丹在自己微博上发布了一则寻鸭启事。


然而,王珞丹这一行为招来了不少质疑的声音。


我们请到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刘兆庆律师为我们解答。


Q1 : 将带有抓宠物之人的视频截图发布在微博上,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义?

寻找宠物要采用正确的方法,擅自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照片的行为不应提倡和效仿。

未经他人允许,抓走别人的宠物是一种违法行为,失主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监控视频等线索,通过公安机关抓获违法嫌疑人,但丢失宠物的一方选择在网上曝光抓宠物的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丢失宠物的一方找到了抓宠物的人,并及时删除了相关照片,没有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所以一般不用承担侵权责任。

7月3日上午10时,王珞丹发表新微博说,抓走鸭子吉吉的人虽然找到了,但是吉吉已经不在。拎走鸭子的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又引发了新一轮的讨论。



那么,鸭子的价值大小是否影响该行为定性?

Q2 : 将他人宠物随意拎走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未经他人允许,随意将他人的宠物拎走并致其死亡的行为涉嫌盗窃,但抓走宠物鸭的人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宠物鸭的价值,结合具体案情来具体判断。

第一种情况:宠物鸭价值不菲,已经到达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而且抓鸭人也明知宠物鸭的价值,仍然实施盗窃,那么就构成盗窃犯罪。

第二种情况:抓鸭人并没有认识到这个鸭的价值,同时按照一般人的判断也无法认识到这只鸭价值不菲,那么不能认定抓鸭人构成盗窃罪。

第三种情况:宠物鸭只是一直普通的鸭子,其价值通常达不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那么抓鸭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但其未经他人允许,抓走宠物鸭的行为已经涉嫌行政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无论吉吉的价值几何、偷鸭的行为最终能否定性为犯罪,当街随意顺走别人财物的行为都值得谴责。吉吉的丢失,引发网络上关于法律、道德、同理心和公共资源的反思与讨论,挂在热搜上的并不只是一只鸭子。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CCTV今日说法

监制:苏越
编辑: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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