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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款晚2天,索赔90万?!法院:21.4元就够了
案情回顾
原告赵某和原告郝某系夫妻关系,赵某是被告一公司的股东,郝某是被告二公司的股东,被告三任某、被告四李某与被告五刘某均是被告一公司和被告二公司的股东。
后五被告按时向原告支付了前三笔款项,最后一笔10万元于8月1日支付,迟延了两天。二原告认为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没有按时付款,属于违约。故二原告要求五被告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0万元。
五被告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五被告认为前三笔款项均按时支付,最后一笔尾款10万元仅晚了两天支付,并未给二原告造成90万元的损失,二原告的损失只有迟延2天收到10万元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同意向二原告支付利息损失。
法官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与五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合同履行,亦离不开各方当事人的配合,合同的权利人有适度的容忍义务,以维系日常交往或经营活动的稳定。
从《和解协议》的约定内容看,二原告主要的缔约目的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获取赔偿金和股权转让款共计450000元,同时,为保证二原告实现合同目的,《和解协议》亦约定被告一公司和被告二公司未按时付款,则支付900000元赔偿二原告。
根据查明事实,二原告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收到被告支付的前三笔款项共计350000元,尾款100000元于2020年8月1日收到,相比合同约定时间,被告迟延了两天,属于履行瑕疵,因该履行瑕疵是在一般人通常可以接受和容忍的范围内,并未超过社会正常的、一般人的容忍程度,也不影响二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在被告迟延支付的行为未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也并非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前提下,二原告要求五被告支付900000元的赔偿金法院难以支持。
最终判决
被告一公司和被告二公司同意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二原告支付两天的利息损失,法院不持异议。故判决被告一公司和被告二公司向二原告支付利息21.4元,驳回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一、合同要严守
二、合同履行要注意
三、违约方要承担的责任
监制:苏越
编辑: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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