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12月13日22时42分许,普陀公安分局长寿路派出所接到报警称,长寿路与叶家宅路路口有一名中年女子因未赶上公交车,拦在公交车前近20分钟不愿离开。接报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将拦在公交车前的女子史某传唤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到所后,经过询问,史某如实供述了自己阻拦公交车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据史某交代,当日22时20分许,她来到长寿路叶家宅路公交车站,恰巧其准备乘坐的公交车驶离车站,而受前车阻挡,公交车停在了离车站不远的机动车道上。史某立即跑到车边,试图与司机沟通上车,被司机拒绝后,史某又来到驾驶位窗边继续与司机纠缠。依旧被拒后,出于报复心理,史某竟头脑一热走到车前,阻拦公交车前行,还现场玩起了手机,足足站了20分钟,直到民警到场。经过民警的教育,史某对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后悔不已。12月14日,违法行为人史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被普陀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针对该女子的行为,许多网友表示,为了一时的个人情绪拦在公交车前,置安全不顾,还耽误了车上乘客的时间,实属不应当。对其进行行政拘留也是理所应当、于法有据。
例如,近期一名司机因与他人发生行车纠纷,在道路中间多次别车,面对警方的传唤,竟在电话中回复民警有事去不了;大连一司机为发泄情绪驾车故意冲闯红灯加速行驶,造成5人死亡、多人受伤……在这些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中,有的是因为当事人认为做了无关紧要的事,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有的是为了所谓的争“一口气”,有的是为了发泄所谓的“情绪”。总之,在公共安全面前耍个人情绪,看似任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实则触犯了刑法。
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份子,都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切不可因个人情绪罔顾公共安全!面对“路怒”的过激情绪与行为,多一分对法律的思考,多一分对法治的敬畏,也许人人会做出正确的选择。北京晚报(ID:wxbjwb)综合@看看新闻KNEWS、澎湃新闻、@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