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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2000万!省文旅厅等四部门出台文件激励文旅康养市场

研学头条
2024-09-02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聚焦全省文旅康养发展优势和短板弱项,出台《激励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制定五大类12项覆盖全省重磅激励措施,强化政策集成供给,拓展资金奖补范围,提高资金投入精准度,多措并举支持文旅康养市场主体补短板、强弱项、促发展

具体内容跟着小研一起来看~


关于印发《激励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财文〔2022〕31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宣传部、文旅局、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文化强省、康养山西建设,激发文旅康养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全省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晋政办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激励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中共山西省委宣传部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民政厅

2022年6月7日



激励文旅康养市场主体倍增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文化强省、康养山西建设,激发文旅康养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全省文旅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决策部署和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激励措施。


第一条  大力支持文旅康养园(区、基地)建设,推动文化科技教育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聚集发展,鼓励园区优化运营管理、完善配套服务、发展培育新兴文化产业、提升规模质量。


(一)对“十四五”省级布局建设完成的50个文旅康养示范区,视资金投入规模分别给予一次性创建奖励


其中,投资规模在2-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5-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对市场主体在上述50个文旅康养示范区内投资建设完成的养老产业项目,按每张床位(每床平均建筑面积20平米)1万元标准给予奖励,每个示范区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首次获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文化出口基地、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等“文化+”的示范园区(基地)给予50-2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大力支持文旅品牌推广和景区提档升级。


统筹省市文旅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2亿元用于全省文旅宣传推广,联动打造山西文旅营销体系,扶持开展主流媒体、新媒体、OTA平台、创意体验、海外推广营销行动,提升山西文化旅游特色品牌影响力。


每年安排1200万元,支持全省旅游景区厕所运维、新建、改建和扩建。


新评定5A级、4A级旅游景区,每个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大力支持重大文旅康养项目建设。


聚焦省委、省政府重点工程和“9+13”梯次打造计划的重大文旅康养项目,对项目建设的市场主体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一年期及以上贷款按项目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额和申报年度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予以贴息支持


同一企业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按照工程推进情况,同一项目最高可支持2年



第四条  大力支持文旅康养企业对标一流,提速发展。


(一)加大扶持力度。


通过项目补助、贴息等方式,大力支持省属骨干文化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创新驱动;


大力支持各类文化企业将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以及以内容生产为主的原创作品的生产、设计及成果转化;


大力支持对外文化贸易,鼓励省内文化企业“走出去”,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份额。


(二)加大奖励力度。


一是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文旅康养“链主”企业,对其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进档奖励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链主”企业每提高5个百分点的本地配套率,按照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二是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连续三年保持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对经省委宣传部评选出的全省优秀文化企业(实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  支持文化演艺市场主体积极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省内文艺院团参与送戏下乡、文艺进景区、进校园、进公园等惠民演出和濒危剧种传承保护,带动文化和旅游消费。



第六条  支持培育文旅会展经济。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举办山西省旅游发展大会、山西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山西省工艺美术产品博览交易会,助力文旅市场主体品牌推广、产品交易。



第七条  实施“引客入晋”奖励。


每年安排不少于4000万元,依据省内旅行社全年接引游客数量、参观旅游景点数量、停留天数等情况实施奖励。



第八条  实施导游服务质量奖励。


每年安排300万元,对省内旅行社培养的优秀导游,通过综合考评导游实际带团天数、游客评价满意度、全省导游大赛成绩、安全责任落实、导游等级等情况,确定金、银、铜导游服务质量奖100名,分别按5万元、3万元、1万元实施奖励。



第九条  支持舞台艺术精品创作。


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文艺院团开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舞台精品剧目创作,推动文艺演出市场繁荣。


对获“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全国优秀保留剧目”等国家级奖项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年度演出场次达50场以上的给予演出单位3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外或国外参加重要演出的,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支持影视作品创作生产。


对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省内影视制作单位出品的重点影视作品,根据评审情况,对开展剧本创作、前期采风、制作生产、宣传推广发行等给予补助,其中,电影、电视剧每部不超过300万元,电视专题片、纪录片每部不超过150万元,动画电影、多媒体作品每部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电影发行放映,对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省内电影制作单位,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生产并进入全国城市电影院线发行放映,国内票房收入超过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影片,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发行放映奖励,同一电影制作单位每年奖励影片不超过2部。



第十二条  支持优秀影视作品参与评选和展演。对包括市场主体在内的省内电影制作单位,作为第一出品方创作生产且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山西优秀电影,分类分别给予2-10万元奖励;


对在国内外重大电影节中获奖的优秀影片,每部奖励出品单位50-100万元;对获“五个一工程”奖、“华表奖”、“飞天奖”的优秀影视作品,每部奖励出品单位200万元。


以上支持事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符合上述多项支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本激励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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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山西省财政厅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版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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