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安全警钟:广州初中生夏令营意外,家长如何为孩子筑牢安全防线?
临近寒假,陈女士为让儿子小佳增长见识,报名参加了拓展公司组织的《情商精英营》,前往某风景优美的岛屿游学。
活动前,陈女士与拓展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拓展公司)有责任对乙方(陈女士)子女的人身安全承担监护责任,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子女人身伤害,甲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活动中,主办方拓展公司与徒步公司(化名)合作,让其负责精英营活动的行程规划,并各自派出工作人员带领37名学员上岛。徒步公司的员工联系岛上自行车租赁商行租用多台自行车,安排学员们骑车环岛。14岁的小佳与另一名小学员共骑一辆自行车,在斜坡处因失控冲出路外,不幸身亡。
小佳父母向法院起诉拓展公司、徒步公司及自行车租赁商行,要求赔偿138万元。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拓展公司、徒步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小佳父母连带赔偿138万元。
徒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洪
本案中,拓展公司、徒步公司对外均属本次活动的组织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及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全部过错,属共同侵权,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根据鉴定报告,自行车租赁商行因无过错,无须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假期到来,众多家长选择以冬令营、精英营等方式增强孩子身体素质、开拓孩子视野、培养孩子团队协作精神。然而随着此类活动的兴起,参加的孩子越来越低龄化,组织活动的机构鱼龙混杂,活动过程中孩子出现意外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不仅是一起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此案警示我们,夏令营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孩子们的人身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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