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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四川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

2017-10-05 安全应急

四川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风险点的辨识、评估、管控工作(以下简称“风险分级管控”),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对安全生产领域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部位、建设项目、设备设施和活动等(范围见附件1)进行风险全面排查辨识、科学评估,并按照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管控措施。

第三条  风险分级管控坚持“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自辨自控、差异化、动态化管理。

第四条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国家另有规定的,或者已有风险辨识、评估与分级相关规定的行业领域,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五条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省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并将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纳入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驻川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业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方案和指导性配套文件,进一步明确安全风险辨识的责任主体、范围、风险点具体分级标准、各类风险等级的管控措施;

(二)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风险分级管控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本行业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重点对本行业领域重大级安全风险点的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责任主体落实管控责任、措施。

第七条  各市(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部署要求,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负责汇总、编制辖区内风险点辨识管控清单,审核、校正并统筹确定本辖区内风险点等级;

(二)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明确管控和监管责任单位,组织落实不同风险等级的差异化动态管控措施;

(三)组织绘制本辖区风险点“红橙黄蓝”四色电子分布图,标注位置分布、风险类别、风险特征、管控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基础信息;

(四)重点对本辖区内较大级以上安全风险点的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责任主体落实管控责任、措施;负责对辖区内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风险点的辨识和管控,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填报辖区内城市(城镇)安全风险点数据信息,审核、校正、汇总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点数据信息;

(二)组织技术力量对辖区内城市(城镇)安全风险点进行科学评估,结合实际情况,分析风险引发事故的概率和后果,确定其风险等级;

(三)负责督促辖区内所有风险点的责任主体落实相应的管控责任和措施,切实降低安全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对存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依法落实行政执法措施;

(四)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公告警示、预警信息。

第九条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协助开展辖区内风险点数据采集、调查、建档等工作,将风险点的管控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内容。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点的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和建档工作,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点辨识管控清单和风险分级管控报告并上报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一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点的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编制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点辨识管控清单和风险分级管控报告,应当吸纳工会的合理化意见。

 

第三章  风险辨识、评估与分级

第十二条  风险辨识。风险辨识是动态发现、筛选并记录各类风险点的过程。风险辨识应基于“全面系统”的原则,对风险点进行辨识,系统掌握风险点的种类、数量和分布状况,摸清安全风险底数。

县(市、区)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城市安全风险的辨识(参考方法见附件2)。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制度和规范,结合行业标准和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编制安全风险辨识与防范手册(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应参照《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编制),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包括可能性和后果严重性两部分。风险评估可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计算和描述。评估结果按照附件3中表3-1和表3-2提供的度量标准进行描述。

第十四条  风险分级。风险分级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风险高低和需关注程度进行排序的过程。风险分级建议采取风险矩阵法(见附件3中表3-3),风险点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从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1级)、较大风险(2级)、一般风险(3级)、低风险(4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第十五条  鉴于风险点数据统计、分析技术的差异化,各地、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科学选择方式方法进行辨识、评估和分级。

第十六条  风险点的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结果均需建档,做到“一企一册”、“一源一档”。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点信息采集、审核和上报机制。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汇总编制辖区内本行业领域风险点辨识管控清单(格式见附件4),实现各类风险点 “一张表”并上报同级政府,同时将较大级及以上安全风险点辨识管控清单审核汇总上报市级政府相关部门;市(州)政府相关部门对下级部门报送的较大级及以上安全风险点辨识管控清单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同级政府,同时将重大级安全风险点辨识管控清单审核汇总上报省政府相关部门;省政府相关部门对下级部门报送的重大级安全风险点辨识管控清单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安办。

生产经营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要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报送反馈机制,保持管控清单在传递过程中的一致性。

风险点信息采集、审核和报送基本流程见附件5。

第十八条  鉴于风险点的动态变化性,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年定期参考以下情况对风险点进行动态复查、监测、评估、分级。

(一)风险点自身发生变化;

(二)风险点周边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三)同类型风险点或者相关行业发生事故灾害;

(四)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发生变化;

(五)其他实际情况。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  风险点所属企业或者单位是风险管控的主体,要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管控责任和措施清单:企业将每个风险点的管控责任按照风险等级逐级落实到公司、车间、班组、岗位,单位将每个风险点的管控责任按照风险等级逐级落实到部门、岗位、人员;对每个风险点制定和采取具体严密的安全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物理工程、在线监测、视频监控、自动化控制、应急管理等,并严格实施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

风险点所属企业或者单位要将所有安全风险点逐一登记,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档案,形成“一企一册”,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盖章后,按照职责范围报告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条  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管控。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采取制度、标准、技术、经济、管理等措施,依法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加强风险管控。

对不同级别的风险点实行差异化管控,加大重大级安全风险点监督管理频率和力度。对重大、较大风险级安全风险点每年定期进行分析、评估、预警,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第二十一条  完善风险源头管控措施。完善城乡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安全准入标准,建立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从源头上减少重大风险点的产生。针对辨识管控中发现的风险点管理法规标准缺陷,加强相关法规和标准研究制定,运用法治手段从严管控风险点。加强风险点安防技术保障,加大安全科技支撑力度,精准、高效建设生命防护工程。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安全风险整体管控。市(州)、县(市、区)两级政府和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风险点辨识管控情况,编制行业性、地区性的风险管控报告(可参考附件6)。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托全省安全生产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平台,建立安全风险点辨识、分级信息数据库,绘制省、市(州)、县(市、区)以及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分布电子图,动态管控各类风险点。

第二十四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平台应实现的基本目标包括:

(一)实现风险点的清单化、动态化管理,保证风险点清单信息的准确性、风险级别可调整性和风险可预警性;

(二)建成分地区、分行业领域、分种类的多图层地图信息系统,实现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一定地理范围均可查询、显示和管理的“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点空间分布图;

(三)实现风险点数据库与其他相关数据库之间的数据关联和交互功能。自行开发建设信息系统的地区和部门、单位要与省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进行关联或者交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本指南,制定完善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工作标准。

第二十六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中涉及的秘密信息和敏感信息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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