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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企业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集团公司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企业、项目或者机构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当遵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并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所属企业内发生的,或者所属企业在属地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或者因所管辖的设备设施原因导致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管理的自有或者租赁的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四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将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 一般A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一般B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一般C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

    集团公司对发生在重大风险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实行升级报告、调查和处理,实行升级管理的事故范围由业务部门根据需要另行确定。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坚持及时准确、科学严谨、依法依规、真实完整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七条

    集团公司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企业应当公布电话、邮箱等事故举报途径,用于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举报信息。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行为举报查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组织事故的内部调查和统计分析;

(三)负责组织召开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和升级调查事故分析会;

(四)负责组织对事故企业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九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负责需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事故信息的组织和报送;

(二)国际部负责制(修)订集团公司国际业务事故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境外事故的信息接收,组织或参与境外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的内部调查及统计分析,负责组织对境外事故企业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监察部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和升级管理事故的内部调查工作;负责参与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处理,并对所属企业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思想政治工作部负责事故信息的舆情监控和对外发布。

总部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工作。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督中心是生产安全事故内部调查的技术支持机构,参与事故现场调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公司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接收本专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集团公司有关部门;

(二)负责参与或者承担集团公司委托的本专业事故内部调查和舆情处置工作;

(三)负责监督事故企业落实纠正预防措施,督促本专业其他企业汲取事故教训。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本企业事故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企业事故的信息报告和内部调查分析,并配合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舆情处置工作;

(三)负责组织召开本企业事故分析会,落实事故纠正预防措施;

(四)负责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权限范围内事故责任有关人员进行追究,并对所属二级单位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制作本企业事故案例专题片,建立事故档案。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所属企业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信息。

(一)一般C级、B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和一般A级及以下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由所属企业事故单位录入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二)一般A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着火爆炸事故,由所属企业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以电话方式报告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及相关专业公司,随后以事故快报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环保部书面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同时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报备;

(三)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需要升级管理的事故,由所属企业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以事故快报书面报告,同时抄报质量安全环保部、思想政治工作部、专业公司;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接到所属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报告。

敏感时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按照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实行升级管理。

     境外发生的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国际部向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报告,抄报总值班室(应急协调办公室)和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十四条

     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专业公司应当在集团公司领导工作例会上通报事故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内部承包商发生的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建设单位和内部承包商分别报告;集团公司外部承包商发生的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建设单位负责报告。

第十六条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属企业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所属企业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媒体关注情况及舆情;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所属企业应当及时续报,续报采用书面的形式,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员伤亡、救治和善后处置情况;

(二)现场处置和生产恢复情况;

(三)舆情监测和媒体沟通情况;

(四)次生灾害及处置情况;

(五)其他应当续报的情况。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生变化的,或者道路交通事故、因火灾造成的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的,所属企业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报告及事故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事故应急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造成次生事故及灾害。

第二十一条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所属企业相关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A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A级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B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所属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B级、C级事故时,由所属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赶赴事故现场的人员。

     在重大风险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即使未造成人员伤亡,所属企业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也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

第二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拍摄、收集并保存事故现场影像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四条

     事故应急处置完成后,所属企业应当对恢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内部调查,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集团公司成立事故内部调查组开展事故内部调查。一般A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为主,集团公司视情况及事故后果、影响可以组织调查。

     一般C级、B级生产安全事故,所属企业应当成立事故内部调查组开展事故内部调查。

     对于实行升级管理的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开展事故内部调查。

第二十六条

     一般A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内部调查组组长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领导或者委托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质量安全环保部、专业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督中心等有关人员组成。对于发生在节假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一般A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升级调查的事故,集团公司监察部参加事故调查。

     较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内部调查组组长由集团公司领导或者委托质量安全环保部领导担任,成员由质量安全环保部、监察部、工会、专业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督中心等有关人员组成。

     一般C级、B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所属企业领导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集团公司事故内部调查组开展的事故调查工作,应当针对事故原因分析,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内部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内部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内部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条

     事故内部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一条 

     事故内部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第三十二条 

     事故内部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内部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准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事故内部调查组负责起草初稿,经调查组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签字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二)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由事故内部调查组根据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

(三)一般A级工业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内部调查组提交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较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内部调查组提交集团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四)事故调查报告批准后,下发至事故企业。

第三十四条

     较大及以上和升级调查的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印发事故通报;一般A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由专业公司印发事故通报;一般B级、C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由专业公司视情况印发事故通报。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员工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监察部、专业公司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追究执行等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同等及以上责任),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集团公司会议上做检查。集团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严重程度,对所属企业、专业公司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第三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内部调查结束后,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一)一般A级和升级调查的一般B级、C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同等及以上责任),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专业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督中心有关人员参加,事故企业分管业务负责人、发生事故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事故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进行事故分析汇报并做检查;

(二)较大及以上和升级调查的一般A级工业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委托质量安全环保部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专业公司和集团公司安全环保监督中心有关人员参加,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业务负责人和事故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进行事故分析汇报并做检查。

第四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所属企业应当依据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集团公司事故内部调查报告,在15个工作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在30个工作日内由集团公司监察部落实事故处理意见。

      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不得低于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和集团公司事故内部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

第七章 事故统计

第四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当进行统计,事故信息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HSE信息系统。

     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集团公司百万工时统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按照集团公司百万公里统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析,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四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结案后,所属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

(一)一般C级和B级生产安全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所属企业二级单位建立档案并保存;

(二)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所属企业建立档案并保存。

第四十四条

一般A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内部调查报告;

(二)地方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文件。

一般C级、B级事故档案,参照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档案建档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相关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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