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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什么年代了,还敢试图瞒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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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根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的安监部门报告。而安监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上述事故中,从10月28日18时30分到被困矿工家属报警的10月29日凌晨3时,已经过去了将近10个小时——如果不是有人报警,不知道涉事企业的负责人准备拖到什么时候?从善意的角度推测,或许是事故发生后,企业相关负责人忙于组织救援,因此忘了报告。但这实在说不通:一来,涉事企业是一家矿山企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程序、制度规定应该再清楚不过,哪怕再急于救人,企业负责人也不至于慌乱到忘了向有关部门汇报;二来,企业也应该清楚,自身的救援力量远赶不上专业救援力量及多方的协作、配合——没有“金刚钻”偏要揽“瓷器活”的后果只能是把事情搞砸。事故当前,救人当然是最重要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怎么救、由谁救更高效和管用。至于瞒报的后果,同样有明确的规定。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事故发生单位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根据贻误事故抢救、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等情节,将分别被处以几百万元不等的罚款,而瞒报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等也将面临罚款、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南丹在瞒报事故的问题上有前车之鉴。本世纪初,南丹曾发生一起特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81名矿工死亡。当时县里的有关领导与企业勾结合谋之后,隐瞒事故半个月有余,事后百余名责任人被审查、处理,个别地方官员甚至被判处死刑。这在当时震惊了全国。18年后的今天,当地居然有企业和人员重蹈覆辙?
须知,18年前,网络尚不发达,发生在偏远地区的事情确实可能被捂住,甚至在较长时间不为外人所知。彼时,有关事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制度也尚不完善。但18年后的今天,哪怕再偏远的地方发生了什么大事,也很快就会“地球人都知道”。任何企业不可能置身“世外桃源”。那些仍试图隐瞒真相、掩盖事故的人,只能说过于“天真无邪”了。事故一旦发生,没有什么比救人更重要,并且一定要在黄金救援时间内争分夺秒、全力以赴。专业化、成体系、有经验的救援力量早一分钟介入,被困人员便多一份获救的希望。近10个小时的隐瞒,可能延误多少让矿工成功获救的几率?时代不同了,事故来了,捂、堵、拖的那一套行不通了,正视事故、正视问题,生命至上,竭尽全力地救援,依法依规地处理,才能把损失降到最少,这才是识时务、有脑子的选择和做法。隐瞒事故无疑是对矿工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不管什么原因,这样的事情都不该更不能再发生。对相关责任人,该让他们长长记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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