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罚】高空抛物,可判故意杀人罪!有这5种情形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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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全国各地高空坠物事件频频发生
高空抛物、坠物
已经演化成“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使走在街上的我们
陡然多了几分恐惧感
路上聊个天
却被砸得不省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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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走在路上
她被“天降大狗”砸成高位截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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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完步推孩子回家
她被板子拍到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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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墙角晒土豆片
高空掉下一个灭火器砸中头部!
↓↓↓
还有无辜的他们.......
无数血淋淋的案例
让很多人都对这种陋习深恶痛绝
呼吁:这种行为应该严惩!
看实验:
将一瓶矿泉水从6楼扔下
“砰”的一声巨响
石膏板一侧被砸掉了一大块
而矿泉水瓶也开裂了
为了验证这不是偶然
消防员又将另一瓶矿泉水从6楼扔下
这一次矿泉水瞬间将石膏板中心砸穿
矿泉水瓶嵌在石膏板内
水瓶开裂
连一个西红柿从5楼坠下
都可砸碎0.5厘米厚的玻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提出16条具体措施
该《意见》中明确了这一点: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意见》明确,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现有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1)多次实施的;
(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意见》还提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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