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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禁止垫资施工、废止以审计结果为竣工结算依据,以及不合理赶工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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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
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
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
扩展阅读早在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复函《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该复函提出: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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