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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重效益轻安全,管安全年薪不到管生产的1.5%!方大特钢“5·29”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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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9日16时30分许,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方大特钢公司炼铁厂二号高炉在处理异常炉况过程中,炉内压力瞬间陡升,造成煤气上升管波纹补偿器爆裂,炉内大量高温焦炭从爆裂处喷出,掉落在出铁场平台,导致平台及安全通道作业人员6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调查组提出了对27名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其中方大特钢原董事长谢飞鸣、原总经理尹爱国被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8年度,谢飞鸣从方大特钢领取的税前年薪为3169.67万元,而尹爱国的年薪为43.88万元。

调查报告显示,谢飞鸣,方大特钢时任董事长,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发布的生产工艺及技术操作规程签发把关不严,审核签发流于形式;对炼铁厂设备长期超压组织运行,炉顶重要安全设施设备违规操作等问题失察;在二号高炉炉况异常的情况下,未及时督促炼铁厂采取有效技术和管理措施,形成安全、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原安监总局31号令的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方大特钢时任总经理尹爱国,负责安全生产、生产工艺等工作。作为公司生产和安全的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采取高额奖励惩罚和经济指标考核等方式促使企业设备、人员满负荷运转,各级管理人员为完成考核指标忽视安全;对炼铁厂设备长期超压组织运行,炉顶重要安全设施设备违规操作等问题失察;在二号高炉炉况异常的情况下,未及时督促炼铁厂采取有效技术和管理措施,形成安全、科学、合理的处置方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原安监总局31号令的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撤职处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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