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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版聂树斌”20年终脱罪!宁可错放不可错判!丨律事资讯

2017-12-01 律事通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整理▷律事通编辑部

来源▷澎湃新闻、新京报、辩护人、中国青年报


因该案疑似出现“一案两凶”,周远被称为“新疆版聂树斌”,多年来,他的母亲李碧贞一直坚持为其申诉。


周远案时间轴

1991年起

新疆伊宁市不断发生有人潜入民宅或者学校宿舍侵害女性事件。犯罪嫌疑人趁女性熟睡时用剪刀剪破内裤,持利器刺伤女性下体,连续多年,警方一直未破案,累积案件达几十起。


1997年5月17日

27岁的青年周远被警方从家中带走。在此前一天,伊宁市第三中学女生宿舍再次发生女生被捅伤下体事件,周远被认定有重大嫌疑。


1998年8月

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周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期间,一名叫霍勇的嫌疑人被警方控制,其供认的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与周远案极其相似。霍勇后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


1999年4月8日

伊宁中院做出第二次判决,死缓改判无期,周远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1999年5月12日

新疆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2000年11月9日

新疆高院终审判决周远无期徒刑,将认定的犯罪事实由七起改为五起。


自周远被抓之日起,母亲李碧贞便走上为儿申冤之路。并在2010年3月又为儿子赢得了一次再审机会。


2011年12月

新疆高院将原审判决认定的周远所犯五起犯罪事实改为两起,将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


2012年5月21日

周远刑满释放。


2013年7月18日

最高法指令新疆高院复查此案。2016年11月18日,最高法作出决定,指令新疆高院再审。


2017年8月25日

新疆高院对周远案进行开庭审理。


2017年11月30日

新疆高院再审改判周远无罪。


新疆高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周远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直接证据只有周远的有罪供述,缺少能够锁定周远作案的客观证据;周远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得不到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真实性、可靠性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周远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撤销原判,宣布原审被告人周远无罪。


一审期间有“疑似真凶”出现

从1991年开始,新疆伊宁市不断发生有人潜入民宅或学校宿舍侵害女生事件。犯罪分子趁女生熟睡时剪破其内裤,持利器刺伤女生下体,多年来,累积案件达数十起。


1997年5月16日,伊宁市三中女生宿舍再次发生女生被刺下体事件,第二天,周远被警方从家中带走。在之后的审讯过程中,周远总共承认了38起伤害威胁妇女的案件。他的代理律师王兴说:“尽管周远认罪,但此案中没有相关证物证明案件与周远有关联。”


1998年8月,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周远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期间,一个名叫霍勇的疑犯被警方抓获,其供认的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与周远案极其相似。


据《伊犁晚报》报道,霍勇归案后交代了从1991年到1998年共34起盗窃、侮辱伤害妇女案,他供认的作案手段、作案对象与周远案极其相似。但在后来的判决中,法院认定霍勇实施了从1996年春到1998年8月间的6起侵害女性罪行。霍勇被判处死刑后,已被枪决。


霍勇的出现,让周远的母亲李碧贞坚信作案者并非周远,遂向当地警方和法院申请重审。1999年4月8日,伊宁中院做出第二次判决,死缓改判无期,周远不服再次提起上诉。1999年5月12日,新疆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2000年11月9日,新疆高院终审判决周远无期徒刑,将认定的犯罪事实由七起改为五起。


最高法指令再审后被改判无罪

此后,李碧贞一直为儿子的案件申诉,2011年12月,周远案被提起再审,但再审依然认定周远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成立,但量刑由无期徒刑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此时距其期满已不足半年。


周远的另一名代理律师刘征告诉记者,周远案从一审到第一次再审,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的犯罪事实,从7起案件减少到5起,最后逐步递减到2起。


2012年5月,周远刑满释放后,开始与母亲不停申诉。2013年7月18日,最高法指令新疆高院重新审查此案。2016年11月18日,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书,再审决定书显示,最高法经审查认为,新疆高院2011年以故意伤害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周远有期徒刑15年的再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最高法的再审决定书


2017年8月25日,新疆高院对周远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刘征说,在审理当天检察机关也曾表示这个案件是有问题的。


11月30日,新疆高院再审改判周远无罪。


对话周远

记者:20年前的1997年5月17日,你被警方抓走。当时是什么情景?

周远:那天我在家里看象棋书,这时有人敲门。我以为母亲回来了。她去乌鲁木齐探望病重的姐姐。打开门,母亲身后站着一群陌生的人。有人上前,自称是警察,要我去公安局一趟。我换了身干净衣服,就出门了。刚走到楼道里,突然冲出几个人把我的胳膊按住。他们把我扭送到一辆面包车旁,粗暴地摔进去,我当时没有喊,搞不清楚怎么回事。


记者:你被带到了哪里?

周远:伊宁市公安局的地下室。我问他们,找我是什么事?他们不说。之后,一些人进来了,我问,什么时候能出去?他们不理会,与我闲聊,问一些不着边际的问题,例如,你最近在做什么,家里有几口人,有无特别重大的社会关系,认识政府的人吗。他们的态度像关心我,于是我也真诚地回答。


19号接近中午时分,有人进来给我上背拷。左手从肩膀上,右手从背后绕过去,一上一下的姿势拷住。再另用一个手铐连着一个老式办公椅,我坐在椅子上。大约一个多小时后,一个人搬来“测谎器”,是老式电话机改装的,有个摇把,一摇就产生电。其中一个线头从腹部绕过去,另一头插在袜子里,他们坐在对面摇摇把。说道,你啥时候不撒谎了,这个东西就不响了。


记者:接下来发生了什么?他们对你进行了刑讯逼供?

周远:隔壁的审讯室也在测谎,叫声很大。他们让我听。我很害怕,担心自己会残废。他们一摇,一股电流上身,刺痛。大概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有种求生本能让我改变了想法和行为,我的大脑晕晕的。但不知道究竟犯了什么事,只好连声说,我交代、我交代。我甚至后悔,自己为什么没干这件事,否则可以说清楚做了什么。我不知道具体怎么交代,只想应付眼前的一关。


一个姓黄的刑警往手铐和背之间塞了一本四、五公分的书。我说黄XX你厉害,你想把我的胳膊搞断。他说,放心,搞不断,做过实验。他还塞拖把进去,往上提我。他们在一旁很开心地笑。



记者:你什么感受?

周远:疼得受不了,人已经完全虚脱了。自从进来后,我不被准许睡觉,已经精疲力尽。我连说“我交代”后,他们取下手铐。手铐绷得太紧,二十多分钟后才解开。我跟着他们进了另一个房间。一个姓于的警官坐着。


我对他说,于叔,现在没有人了,你就说吧,我咋交代?他不理我,扯一些闲话。我打断他,说这个啥用?到底是啥案子,你直接说。不然我没法交代。最后于警官直接切入正题,问昨天是不是到学校的女生宿舍了?他在桌子上画草图,问是不是从这里进去的。我突然意识到可能是一起强奸案。我没有干过,反而不害怕了,便应承着他的话说。后来,我甚至出现错觉,把他的话当真了。


记者:一共交代了几起案子?

周远:检察院曾经来过两个人,我问,有几起案件?一个姓袁的检察官说38起。后来变成24起,又变成18起。起诉的时候是8起。我当时就愤怒地问,你们到底想干嘛?他们也没说话。


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与聂树斌相比,周远可能是幸运的,至少他活着看到了自己重获清白的一天;但是,在长达20年曲曲折折的司法程序中,周远和他的家人经历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煎熬。


纠正冤假错案,自然大快人心。然而,现实中经常要花费比当初错误定罪数倍的时间来纠正冤案。在申诉、改判、再申诉、再改判的过程中,青年人变成中年人,为儿子奔波的母亲熬白了头,这种损失是难以用金钱弥补的。媒体追踪恢复清白身的冤案受害者时,往往发现他们不同程度地存在难以融入社会的问题。可以说,他们余生度过的每分每秒都会打上冤案的烙印。


正因为社会和受害者个人为冤假错案承担的损失实在太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作出过这样的表述:“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回顾周远案近20年的纠正过程,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几经重审、再审,公诉机关对周远指控的犯罪事实一次次减少,周远的刑期也不断减少。这一方面说明了司法机关逐渐意识到早先判决存在瑕疵,另一方面也让人产生疑问——冤假错案为何不能一步纠正到底?


周远重获清白以后,母亲李碧贞认为伸冤只完成了一半,另一半就是追责。早先就有媒体报道,周远在作出承认38起伤害猥亵妇女的口供时,办案警察存在刑讯逼供情节。他在指认现场时,警察也一直给予提示,在指错受害人床位时还被训斥、纠正。由此可见,正是办案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制造了周远案的冤情,只有追责到底,才能还冤假错案的受害者以真正的公平,才能让社会对司法正义重拾信心。


周远案得到纠正,也启迪人们对“重口供轻物证”的反思不能停止。只有扎实充分的证据才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2011年,法院在再审周远案时承认“没有收集到指纹、脚印、毛发、作案工具等直接证据”,没有受害人和证人的指认,仅以报案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口供来认定犯罪事实系周远所为——即便案件已经在纠正路上,还把口供当成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可见错误观念桎梏之深。



只有事实证据才是定罪量刑的准绳。“折中定罪”是发生冤假错案的常见情况,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甚至根据羁押时间作出降格的判决。周远案再审被改判15年时,距离其期满已不足半年,就存在“折中定罪”的嫌疑。在关系到社会正义的是非之间,容不得丝毫“折中”,“折中”就是对错误的包容与放纵。


从某种意义上说,近年来司法机关对冤假错案的大力纠正,是在还历史的欠账。对尚在承受牢狱之灾的冤假错案受害者来说,纠正过程每多一秒,就让他们所受的不公正待遇多持续一秒。正如周远的母亲李碧贞所说的:“我的儿子没有犯罪。别说判15年,15天、15小时、15分钟都不行。”纠正冤假错案容不得拖延,容不得折中,必须始终坚持有错必纠、纠正到底的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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