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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性侵未成年犯罪的,个人信息将向全社会公布!丨律事资讯

2017-12-05 律事通

近日,一则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有人表示支持,可以更好地预防犯罪,也有人认为公布隐私不利于这些犯罪人员改邪归正走向社会……但是同时,该案还面临一个重要问题。

整理▷律事通编辑部

来源▷无线淮安、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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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自江苏广电总台融媒体新闻中心


性侵未成年人,这些罪犯的个人信息将公开!


据淮安广播电视台12月2日报道,12月1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四名涉嫌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


同时,司法机关还将对这四人信息进行公开,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这在江苏全省尚属首次。


 

被告人张某喜系淮阴区居民。曾经多次因强奸入狱,今年夏天,张某喜将邻居家的未成年女童骗至偏僻地段,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其进行猥亵,被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州等人也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淮阴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郭云红告诉记者,根据由淮阴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关工委、教育局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的文件中的规定,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这四名严重刑事犯罪人员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犯罪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案由等事项。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据悉,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 


 

郭云红告诉记者,除未满18周岁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性侵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人员,均应公开其个人信息。在被公开信息人员刑满释放或缓刑、假释考验期间,司法机关还将禁止这些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如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童医院、儿童乐园等机构。 


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从业禁止,将由检察机关在起诉时提出禁止令量刑建议,法院判决时决定采纳。淮阴区范围内所有招聘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工作人员的机构,在录用人员的过程中,均要求其主动接受行政监督。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政协、民主党派、人民群众、新闻媒体、行风监督员等均可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保证从业禁止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及从业禁止制度,也将更好地促进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让孩子们在良好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慈溪版“梅根法案”


早在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则被称作慈溪版“梅根法案”的《办法》引发舆论热议。不少人认为,此举将起到警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作用。但同时也有专家提出,该《办法》可能会涉嫌侵犯隐私,影响犯罪人员重新融入社会。


慈溪市方面出台的《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办法》列举了公开犯罪者信息的情形,包括因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多次猥亵未成年人或者猥亵多名未成年人的;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五年内又犯的;曾因猥亵被多次行政处罚,二年内又实施此类犯罪的;经鉴定,有性侵害病态心理的,如恋童癖、性控制能力弱等;以及可能再次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危险性大的。公开期限一般为5年。办法还列举了将终身公开信息的情形。


《办法》的出台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有媒体将其称作慈溪版“梅根法案”。


梅根法案

1994年,美国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强奸并谋杀,而这个邻居之前被判决实施过两次针对儿童的性侵犯罪行为,梅根的妈妈说,如果自己的女儿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历史,那么她就会有所防备,也许现在仍然会活着。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梅根法》,强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知悉。


当时就有评论指出,此次慈溪版“梅根法案”值得肯定,并且有必要形成更高层级,更加规范的制度、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


当时,人民微博曾发起一项“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信息,你赞成吗?”的网络调查。在参与调查的人当中,有98%的网友投票表示赞成。


网友争议公开信息,有人点赞也有人担心


看到消息后不少网友留言表示支持,还有人建议这种做法应该向全国推广:

清晨:支持。超级支持。猥亵儿童需要被严惩!!


PURE:确实,对于这样的人,该让他意识到严重性。


星空绘彩:早应如此!这样可以避免很多相同的悲剧发生。

 

ada:这个举措非常好,保护未成年人刻不容缓!


Litimin:希望全国都要这样公布,让群众都能看见!


也有人持反对态度,有人就担心这样公开后会不会造成这些人难以改邪归正,破罐子破摔继续作案呢?这样反而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

CCC:都公开了,公司肯定不收类似的人了,会不会破罐子乱摔,继续作案?


白日梦想:公开这些人的信息是一种做法,就有点担心公开了罪犯的信息,会不会影响到孩子的正常生活。


陈哲:估计他们哪都就不了业


有网友从案情和法律的角度分析,对于惯犯一审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太轻了,犯罪成本太低,呼吁修改法律,予以重罚:

宁小林:只判了三年,这样的判罚太轻,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呼吁修改法律!


Hx~M:犯罪成本太低了,才三年,相比于此孩子是受一生心理阴影的影响!不以重罚不足以服天下!


Lee:多次强奸入狱,应该至少属于再犯或惯犯了吧。此次猥亵未成年人又属从重情节,个人认为判决略轻。


执子之手:韩国对待强奸犯有化学阉割和电子脚镣,这是这些东西我们真的可以借鉴一下。


对于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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