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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既要站着把钱“挣”了,也要体面地把钱“赚”了丨律事实务

2017-12-09 律事通



作者▷吕良彪

来源▷阿呆继续曰


律师职业报酬论

律师费是律师保持职业独立、实现职业价值的前提与保障,是评判律师专业能力与实际贡献最客观的标志之一。


同时,“大律师赚不过小老板”,律师的价值主要不体现在钱上;“数钱论英雄”是对律师职业的贬低。


律师既要站着把钱“挣"了,也要体面地把钱"赚"了。


律师收费事关这一行业的命运:收费行为的高尚与规范是中国律师提升行业地位、保持职业尊严的必然要求;收费标准高低理应是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共同作用之下律师与客户博弈的理性结果。


——吕良彪


引言  律师收费,饱受诟病


古今中外,律师都是一个饱受调侃乃至诟病的职业。而攻击律师往往首先便是针对律师收费,诸如“追着救护车或救火车发财”、“唯恐天下不乱”“得人钱财,与人消灾”“发黑心财的皮条客”之类的指责一直与律师职业如影随形。


当年某报公然抹黑李庄时,最黑一招便是捏造出所谓李氏八字真言“够黑、钱多、人傻,速来”——将据称流传于小姐之间的玩笑短信,转嫁栽赃到李庄头上再由媒体发布出来,首先便是拿所谓李庄作为律师对金钱的贪婪说事。


律师并无权力、金钱可供倚仗,其安身立命之本乃在于人性的光芒与智慧的力量,否则必然堕落为“马仔”与“掮客”的职业。


李庄案庭审过程中,法庭外有人有组织地打出横幅貌似“正气凛然”实则龌龊无比地质问:律师和金钱是什么关系?!——也许他们不会想一想,此类事件幕后最大的主谋,老婆本身就是律师。


而当湖南杨金柱律师在李庄案庭审时来到重庆期间,同样又有一批人有组织地打着谴责“黑律师”横幅,莫名其妙地声称要代表龚刚模甚至代表人民群众向杨金柱律师索要据称被李庄“骗”走的律师费!——只要这种“人民群众”被“发动”起来“声讨”律师的场景存在,中国将永远无法摆脱“亚文革”的阴影。


律师是公民权利的代理人、代言人,但凡有组织地打压律师的,必然是权力滥用之时、滥用之处。


另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律师的“管理”,亦常常在于对于律师收费的限制性规定。典型者如2006年12月1日,中央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律师收费的规定开始实施。各地结合本地情况,也都相继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这些规定一是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二是制定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无疑,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价格政府管理行为,必将对中国律师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而律师业自身,也存在着过于商业化的倾向,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前副会长、北京律协前会长、知名律师李大进先生就曾公开“质问”业界大佬:大会小会谈的都是律师如何创收,律师的商业化何时是个头?律师究竟是法律人还是商人或是法律商人?


阿呆素来以为,律师职业之独特便在于集政治使命、法律智慧、文化品味与商业才能于一体,商业属性是律师职业应有之义。


但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律师群体创造商业价值的总体能力是相当有限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过度商业化确实是律师行业的自我矮化。


一、律师收费,天经地义

律师是法律人、政治人、文化人与商业人的四位一体。律师业的发展不可能离开对律师费的追求;律师费是律师社会影响力最为客观的表现之一,是律师得以保持思想、人格与职业独立的基本保障,是律师实现其行业价值与律师个人价值的基本保障。


对于经济基础和实力都太弱的中国律师而言,更必须理直气壮、想法设法地努力拓展律师费渠道与领域。


律师既要“挣”钱,也要能“赚”钱。既要能通过自己的能力、才干提供法律服务“挣”钱,也要善于通过财产性的投资“赚”钱。当然,这种投资回报式的赚钱绝非律师职业性收入,而是通过其他财产性收入从财务上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的独立性。


当下中国,如果律师不至于因收费过低而影响到基本生活,如果律师费不构成一个律师居家生活的主要来源时,律师的职业独立性、坚强性无疑将要好得多得多。


律师同样也都是付出自己的智慧与劳动,赢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从本质上说,律师费与公务员工资、商人利润、农民收成等并无二致。但律师的付出,多是基于长期学识、技术、专业积累之上的非物质智力成果。

而中国传统理念中,对非物质成果的价值认可与保护,是非常排斥的。也就是说,律师往往干完了活劳动价值却不被认可。

有一个著名的故事,说的是某大型电视机厂显像管功能极不稳定,花了很长时间和精力仍然无法解决。后来一位工程师过来简单看了看,然后画了一条线,说:按这个位置去掉一个线圈。厂家照办,果然解决了质量问题。但当工程师开来账单一万块时,厂家大呼专家黑心,画条线就收那么多钱。专家回复:画线,一美元;找到这个地方,九千九百九十九美元!


而中国律师不仅存在非物质成果难被市场认可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中国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和专业水准,还非常不如人意。——律师界本身长期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以诸如法言法语、专业术语与文本、法律资质要求等方式进行职业保护。


二、不宜“数钱论英雄”

张思之,1949年以来最有资格堪称伟大的中国大陆律师;王工,律师界第一个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坚持“我要发言”。他们,绝对不会太能挣钱。


律师职业包含商业因素在内,但以劳务为职业收入的律师绝对不是以投资回报盈利的商人,至少不仅仅是“法律商人”。律师业的发展要求律师不应片面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尤其必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律师的价值,绝不仅仅甚至不主要是以其所创造的律师费多少来衡量:法治社会的律师,以其作为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以公民权利制约社会公共权力的忠实代表,在社会架构中起着独特而无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使命中,中国律师之价值追求还在于“维护人权、建设法治;制约权力、维护稳定;服务发展,弘扬诚信;倡导公平,实现正义”(赵大程语)。


律师的文化价值有二:一是作为公共知识分子,对社会基本价值取向、社会公共事件基本评价的研究与表达、引领;二是作为专业知识分子,就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的专业解读与处理。就整体生存环境而言,中国律师无法不具有商业气;但律师无论如何都不应有太重的商业气,更不能沦为追求金钱与利润的工具,否则也就与一般商人无异了。


就经济实力而言,主要以人力资本为追求利润基础的律师业,是绝对无法与以货币等资本为实现利润基础的商人相提并论的。(据统计:2016年,中国律师总人数达33万余人,律师总创收600亿强,甚至仅仅只有马云双十一那一天营业额的一半多一点;律师人均创收约20万,扣除成本加税收,我国律师人均年净不过12万左右。而且这里还有一个行业内“二八率”问题、律师费地区分布不平衡等问题。)


因此,如果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律师业的主导方向,无疑将极大地降低律师这一行业应有之历史地位与社会地位;如果律师商人气过多过重,也不可避免地降低律师个人的品味与社会评价。


欧美律师业发达国家,从事出庭业务的律师多不直接与客户讨价还价,这也是律师保持职业尊严的一种要求。如果律师私自收费、过度利用与客户的信息不对称甚至趁人之危高收费,则往往导致律师行业整体为某些律师个人的价格失范行为“买单”,严重者将导致中国律师地陷入公权力本能的打压与民意基础丧失的危险之中。


三、理性规制律师收费

规范律师收费行为,在律师收费欲望膨胀的本能与客户乃至社会的容忍度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是律师业生死攸关的问题。这一平衡理应由市场规律与律师行业规则予以规制。在社会矛盾冲突激烈或律师行业自律乏力时,政府的适度介入也是必要的。


笔者注意到,最新律师收费之规则中,都有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似乎并不仅仅只是政府指导价。笔者有幸参与了北京市该项规定的立法论证工作,深切感受到民主法治进程在立法民主中的体现。


如果这样的立法论证能够突破对法规条文本身科学性的修补,能对立法本身的成本与价值进行科学考量,则对于加强立法民主性与科学性的意义将更为深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必须格外慎重,既要尊重市场规则,也要尊重律师业发展规律。

其一,尊重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必须澄清对律师收费的一些不符合实际的片面认识,如:律师收费高得离谱、富得流油等等。

律师收费是一种理性的市场行为,当事人不是傻子,律师价真太高就没有人请了。我们不排除有某些律师自我吹嘘欺骗当事人以求得高额律师费的,但现行律师惩戒制度中对此已有明确的处理办法。因此,律师不可能偏离市场允许要求高价,即使看起来高也绝非“离谱”乃至“没谱”。


据统计,近五年来律师的平均创收不过约20万,除去各项成本律师能拿到手的平均不过10余万,这里还包括了律师所有的各项社会保障与福利在内。


而且律师业同样存在一个“二八律”问题、地区差问题。我们不排除有“富得流油”的律师,但绝大多数律师只能勉强达到社会中等水平而已。

其二,尊重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必须充分尊重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价值。

古罗马时起,医学与法学即被视为专业性最强的两门科学。中国目前律师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与公众对律师劳动价值的认可还远远不够,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情况稍好,中小城市中往往容易存在认为律师不过是“讼棍”甚至是通向权力的“掮客”甚至“皮条客”的极端认识。


律师的专业服务往往体现为一种有形的和无形的智力成果,对于智力成果价值的认可度往往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进步。在中国目前“权力主导型”的社会和经济大背景下,律师在诉讼和非诉领域专业服务的价值得到市场和官方的真正认可度还远远不够。

其三,尊重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必须正确区分律师承担社会公共职能的公益行为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商业行为。

据统计,目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律师辩护率极低,有人将此归咎于“当事人请不起律师辩护”。应该说,这种说法是极其荒谬的:


首先,对于法律规定必须指定辩护的和因贫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各国都属于一种为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质言之,都应是政府义务。


律师牺牲时间和精力(律师的时间精力就是财富)承担这种义务,原本就是律师承担的公益行为。


其次,目前刑事辩护率低,其主要原因绝非当事人请不起律师而是律师不愿、不敢接刑事案件。为什么?因为刑事案件的风险、成本实在太高:《刑法》第306条随时“大刑伺候”,公安、检察机关的职业报复与法院的职业歧视比比皆是,而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律师费都是低廉的。


律师以法律服务为养家糊口之道,律师的专业服务理应得到应有之回报,以公益性行为去要求甚至限制律师的商业性行为显然是不合理的。

其四,尊重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必须科学界定律师法律服务的成本、风险和价格构成特殊性。

律师的法律服务具有极强的个体差异性与特殊性,这就使不同的律师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效果个体差异性很大,其法律服务价格也因此有天壤之别。


律师不占有任何公共资源,律师的一切开支和成本都包括在律师费中:律师行业竞争的激烈性与残酷性,要求律师必须不断自我充电、自我保护;作为最需要“打肿脸皮充胖子”的行业,律师必须保持超出生活必需的水准待人接物、维持各种社会关系;作为高风险行业的律师,时时面临着来自国家机关、当事人乃至媒体等方方面面的风险,律师被谩骂、殴打、被关押甚至被杀害时有耳闻……


而同时,律师又在承担着诸如接待上访、协助处理群体性事件、普法等为政府排忧解难、为社会解决纠纷的社会公共职能。某种意义上,律师只要醒着就在思考着、工作着,其工作强度与压力之大绝非一天八小时可以概括。


对于律师看上去较高的项目收费,有声音说可以通过律师计时收费去解决。确实,计时收费适用于所有律师法律服务的项目,但有意无意间将计时收费作为规避律师诉讼收费限额的方式,无论对于计时收费这一方式还是律师法律服务应有之法治精神,都有百害而无一益。关键还在于律师收费标准的科学化。

其五,尊重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必须保障律师业应有的法律服务领域。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有人甚至称之为“律师主导型经济”。律师在经济生活中介入得越广、越深、越活跃,某种程度上正是市场规则和法治化程度完备的一种体现。


然而我们注意到,许多理应由市场调节的行为,政府仍尽心尽力地管理着;许多本应由中介组织服务的领域,政府仍在任劳任怨地操劳着;许多本应由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领域,被不当地指定其他机构负责着……“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已成为共识,而这种所谓“法治经济”相当程度上可理解为“律师参与型”经济。


笔者坚信,随着民主法治进程和市场经济的日渐深入,中国社会必将日趋成熟。


四、尾声

律师收费事关这一行业的命运:收费行为的高尚与规范是中国律师提升行业地位保持职业尊严的必然要求,收费标准高低理应是市场规则与律师业发展规律之下律师与客户博弈的理性结果。


律师行业理当自律,政府亦应给予社会必要的信任与宽容。近期,有传言称司法部拟主导对全国律师进行“分级”,并依据律师“级别”确定律师出庭资格以及律师费用标准。


若传言属实,则无论当权者冠以诸如“改革”、“科学”、“规范”之类冠冕堂皇之名,都是与市场规则与律师职业发展规律根本违背的东西。除了满足权力的恣意,也注定不可能取得真正积极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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