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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一名「大」律师丨律事观察

2017-12-14 黄朝禹 律事通

关了电脑,冲了澡上床时发现已经是凌晨1点30分,距离早上6点30起床还有5个钟头。可是翻来覆去怎么却也睡不着,也许是刚才写法律意见书时喝的那杯咖啡的劲还没有过。想起今天在路上遇到很久没有见到的朋友喊了我一声黄大律师,大脑愣了半秒钟之后迅速的反应过来并微笑的寒暄了几句。之后回到家里还洋洋得意的沉迷在别人对我的“称赞”之中,可是我知道自己离“大律师”那个名号还差的很远很远,这不禁让我回想起在大学课堂时学到的关于“大律师”的那些知识。

作者▷ 黄朝禹

来源▷律事通


在普通法国家,律师分为讼务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律师(Solicitor)。讼务律师也称讼诉律师,只有这种律师才可以站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辩护。而事务律师是指专门从事非诉讼业务或者部分诉讼业务,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其发言权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通常是处理一些普通民商事案件和作为讼务律师的代理人去调查取证或者与当事人洽谈。当然,在英美法(包括澳洲和香港)制度地区只有讼务律师才能被称为是大律师,在中国古代的称呼是大状(沿自古代中国的状师)。


在当下中国,对大律师的认识和理解可谓是千差万别,即使律师行业的业务人士都很难对其做一个详尽的定义。但是从外部环境对大律师的描述通常可归结为以下三种:


以财富的多少来衡量是否是一名大律师

不能以财富论英雄是自古以来的道理,但是在资本化如此突出的今天这是大众便于理解也是最直观的一种评判标准。一身笔挺的西装,锃亮的皮鞋,开着宝马奔驰进出高档写字楼是大众对律师作为精英群体的直观印象。如果律师落魄到一副蓬头垢面的样子,甚至每个月都在为房租水电费东拼西凑那么也太说不过去了(实习期的律师除外)。


但是现在存在着这样一种说法:律师只是为了赚钱甚至去帮助坏人辩护,连最基本的道德底线都不顾了。这样的话正确与否只能靠各位看官自己去评判了,但是要说明的是由于职责使然在律师的眼里没有好人与坏人之分,只有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


律师的义务就是收取一定的报酬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案件是非与对错需要交给法庭由法官来定夺。


有些学者派看不惯律师像商人一样赚的钵满盆满,从而大挥笔墨写下文章斥责今日律场风气,认为律师就应该诚诚恳恳为中国百姓、中国法律、中国建设服务而不应索要报酬。期望还是有的,认为律师肩负着推动社会法治进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是没有变的,可是只要律师收了钱仿佛就变了味似的。同样在法律体系内从事着与法官检察官一样的法律工作,但却不能享受国家俸禄,付出着更多的努力冒着更大的风险靠自己的努力赚得收入为什么还要被指责呢?因此,不能不说,赚取更多收入的律师或许就有他独特的执业技巧或者能力。


以案件的胜诉率来衡量是否是一名大律师

有些律师,会对外宣称自己战无不胜,凡是自己接手的案子就没有败诉的。人们也愿意相信和接受这样的律师来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虽然说输赢乃兵家常事,可是没有人希望自己打官司却落着败诉的结果。


这类律师,常常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口若悬河,而且说话总能说到点子上,仿佛知道法官想要听什么。在证据收集方面也总是略胜一筹,能够找到能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证据,前提是不能违法。


总有些律师为了达到案件最终胜诉的目标不择手段,甚至指使证人做伪证,制造假证据,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法律人还是要坚守法律的基本底线。


当然,一味的追求胜诉率有时可能会违背诉讼的初衷,忽视了当事人真正的利益。律师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利弊,择更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方案进行诉讼,因为诉讼目的的实现程度才是衡量诉讼水平的最佳标准。


以是否弘扬社会正义、替百姓主持公道衡量是否是一名大律师

前期在网络上出现类似“中国的大律师不复存在”“中国何以出不了大律师”等等这样的言论说法,认为目前中国就没有知名的大律师存在。在过去,有沈钧儒、章士钊、顾维钧、胡震等等这些知名律师,也出现过“七君子事件”,让这些大律的声明如雷贯耳,直到后世还依然能够被谈论起。但是如今时代不同于过去,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景下人民的生活相对平和安稳,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律师的工作步伐也紧贴时代的脉搏,分工为不同的领域。


在刑辩领域,有一大批的刑辩律师在为中国的法治做出贡献。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等这样一批又一批的冤假错案在刑辩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使得正义降临,人民大呼公平正义。或许人们记不住背后这些律师的姓名,可是每个人都应当心怀畏敬之心,而不是对这些曾经为中国法治做出过贡献的律师群体指手画脚。


律师从事着相关法律工作,却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体系编制。在这样的背景下要想获得社会的尊敬和认同感,就要不畏权威,与强权作战,运用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会社会正义而战。不管是否获得较高的收入,或者是否能够保证所向披靡,只要能够坚守自己的职业底线,办好当事人交代的事情并且全心全意的去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即使最终的结果是败诉,想必在当事人心中,至少自己认为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使命,那样就可以对自己说声是大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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