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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定安交警关于暂扣车辆报废处理的公告
海南省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交通管理工作中依法对部分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进行扣留,并于2021年11月30日发布相关公告,督促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三个月内到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违法处理。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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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胡诗发编辑:符永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