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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人们不能接受用性器官挣钱?

很有很久以来,有两个问题一直困惑着笔者。第一个问题是:人长有各种器官,可以说,每一个人都是努力凭借自己最突出的器官来挣钱,一方面养活自己和家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当然,客观上,也是为社会做出了相当的贡献。

一个脑袋好用的人,可能成为一个知识分子;一个孔武有力的人,可能成为一个武林高手;一个身材脸蛋出众的人,可能会成为模特或星光闪耀。即使是舌头(味觉)、鼻子(嗅觉)、耳朵(听觉)特别敏感的人,也可能在酒厂、香水公司、监听部门之类的地方为自己的器官找到用武之地。

总之,按照某种正统的观念,这些人,都是令人称羡的劳动者。

然而,为什么一个人,无论是男人或者女人,当他/她的性器官特别优秀,凭借自己的性器官谋生,不但为世人不齿,甚至还可能成为罪犯进了监狱呢?这在逻辑上是说不清楚的。

如果你说,性器官低贱,不能登大雅之堂。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性器官是低贱的?为什么一个“低贱的”器官就不能成为谋生的手段?等等之类的问题,解答起来,估计更为复杂。

而且,这样的回答也不符合事实。

估计绝大多数的男人和女人,都宁愿失去两只手、两条腿甚至两只眼睛,也不愿意丧失自己的性器官。可见,人们普遍认为,性器官比两只手、两条腿甚至两只眼睛重要。

所以,对上述那个疑难问题的解答不能单单局限于生物学的层面,而是更应该考虑文化的因素导致了那个问题。

那么,是什么样的文化导致了那个问题,以及那个问题是否有解呢?

我们知道,性器官承担着人最为重要的一个历史使命,那就是人类的繁衍和延续。至少自家庭关系成立以来,人类普遍存在的对于血统的重视观念(这既有文化的原因,也有生物学的依据)。

在这种背景下,人类对于性器官的随意使用抱有强烈的抵触和反感。这并不是因为我们平常所说的“不知廉耻”,而是因为它碰触了人类保持血统纯正的底线。

随意滥交的结果,可能导致“子不知其父,父不知其子”的后果,从而给人来带来极大的生物学的和社会的风险。所以,古今中外,制定交配权的确定性,都是立法的主流。

从这个意义上说,滥用性器官,包括利用性器官挣钱,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卖淫嫖娼行为有害,当无异议。因为,一旦允许这种生意行为,生意的本质无疑是“越做越大”,即鼓励发生更多的生意,这就相当于是鼓励放纵地使用自己的性器官。根据前面的分析,这样会带来极大的风险。这很有可能是人类无法承担的风险。

所以,人类一定要阻止性器官的滥用。这就是对本文标题所提问题的回答。

然而,人也具有一个和所有动物不同的特征。所有动物的性器官,只有一个功能,那就是生殖功能。然而,人的性器官除了具有生殖功能,还具有享乐的功能。

人类是唯一一种不是为了生殖目的发生性行为的动物,因为性行为会让人获得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满足。尤其是性行为给人带来的心理上的满足感和成就感,给人以极大的诱惑,并因此发生了种种千奇百怪的现象。客观上,这也使得性器官的使用更加异彩纷呈。

这就造成了一种矛盾。为了保持血统的纯正,必须对性行为予以限制;为了追求享乐(单纯从字面上说,这种追求是正当的、合理合法的),人们又有把性器官的使用尽情发挥的欲望。

正是因为有了后面这样一种需求,才催生了卖淫嫖娼(这是一个约定成俗的词,本文使用这个词,并不限于女卖男嫖的情况,也包括男卖女嫖的情况)这个生意,也才造就了妓女、男妓这样的职业群体。

怎样处理这对矛盾?

我们目前的做法是:为了前一点,而根本禁止后一点,把卖淫嫖娼规定为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希望能够以此杜绝或至少是减少这样的行为。


但我们知道,这个目的显然没有达到。而且,在我们所看得见的期限内,我们也没有有效的方式来实现这个目的。

且不说那些先富起来的“成功人士”为了满足自己的某种心理,存在着这方面的需求。就说漂泊他乡、夫妻分居的打工者,以及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涉足爱河的俊男靓女们,更是有着生理上的迫切需求。既然存在着现实的供求关系,那么,交易就必然会发生。

这种交易的发生引发了一系列的后续效应。

从好的方面说,性交易市场的存在,使许多人的生理渴求得以实现,并且风险和成本也相对低得多。这就大幅度地降低了强奸之类恶性案件的发生。至于因此让员工保持较为正常的心态和情绪,从而更有利于工作,那就是额外的收益了。

坏的方面也有,最为突出的就是性病尤其是艾滋病的问题。由于从事的是非法生意,偷偷摸摸就成了常态。这样,相应的防护措施就可能跟不上,也缺乏专业人士的指导性意见,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督促,这就使得艾滋病之类传染的风险极高、极大。

有没有能够兼顾两点的解决方案呢?

在笔者看来,答案是肯定的。这个解决方案的基本理念是:反对、阻止性器官的滥用,但不禁止,当然,也不能说支持,性器官的多用。但是,如果有人愿意频繁地使用性器官,甚至用它来挣钱,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双方又达成了意愿,还符合卫生条件,我们也犯不着去干涉。

人口普查的一个特殊规定给我们提供了启示。

还在计划生育政策颇为严厉的时代,第五次人口普查、第六次人口普查都明确有这样的规定:普查机构有义务对普查信息保密,普查结果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这个规定的意思就是:普查机构不能把普查情况告知计生部门,计生部门也不能依据普查信息对超生者予以处罚。这是因为获取准确的人口信息,对于国家非常重要。为了免除大家的后顾之忧,如实告知人口数字,所以必须做一些妥协。

像艾滋病这样的烈性传染病对国家和民族的危害是非常巨大的,大国目前的艾滋病状况也很严峻。所以,卫生部门的责任很大。消除或至少大幅度降低卖淫市场的隐患,是一个必须的选项。

如此,把公安部门的禁抓卖淫嫖娼职责与卫生部门的疾病防护职责分离、隔绝,就是一个可行的选项。

即,我们规定:卫生部门的相关宣传、检查、防护、治疗等等行为,不得视为对卖淫行为的纵容、支持和保护;卫生部门所掌握的卖淫嫖娼信息,不得向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不得用卫生部门的相关信息,作为打击处罚卖淫嫖娼的依据。

这当然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不得已举措。相对于艾滋病的恐怖,我们宁可接受一定的卖淫嫖娼行为,前提是:一定要保证卫生!

在这样的前提下,卫生部门可以做如下一些工作:首先,大力宣讲不洁性行为的危害性;其次,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配备免费使用的安全套;第三,让性交易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第四,提倡在从事性交易之前,出示或索要体检证明;第五,进行性交易时,必须佩戴安全套。等等。

而且,强调在进行性交易时,必须佩戴安全套,不但能起到预防艾滋病和其他性病的作用,也能防止闹出人命,引发其他的社会问题。

至于目前,警察还要依据现有的规定去抓卖淫嫖娼,那就凭你自己的本事去抓好了。不过,本人要说一句,真正对当今社会风气败坏作出巨大贡献的,一定不是那些卖淫嫖娼行为,而是(此处省略若干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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