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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教培行业大地震!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违规培训将无处可逃

道福斯 2022-11-25

重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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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教培史上首例明确处罚的条例办法,违规培训将无处可逃,可以说对教培行业是致命的一击, 不仅在于《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涵盖了所有的违规培训行为,还对于违规行为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是实现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第一步,补课乱象或将得到根本的缓解。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打击地下补习班、小黑班方面,更是重拳出手, 方方面面违规分分钟钟即可处罚,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规培训有极大的震慑作用。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还对校外培训的管辖权予以明确,避免相互推诿扯皮,真正落实到责任到人,做到了分工明确,职责划分,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将更上一个层次,校外培训将彻底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整治”时代。

为提高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法治化水平,推进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校外培训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9日。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fzb@moe.edu.cn。

►通过在线方式提交意见,网址为:

征求意见稿全文——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五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责令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

(五)限制从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六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第七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受移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或者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时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

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

(四)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五)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兼职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八)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九)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十)其他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价格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未超过法定的处罚时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七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九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三十一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三条调查终结,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决定。

对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载明有关内容,并加盖本部门印章。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结案:

(一)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结案的情形。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七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监督制度。

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指导。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对于重大违法案件,上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挂牌督办,提出办理要求,督促下级部门限期办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培训违法形势分析、案件发生情况、查处情况等逐级上报。

第四十条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违法行为未依法采取制止措施的;

(二)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

(三)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

(四)有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开展校外培训所收取的全部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含本数,“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微言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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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淼工作文档证据】第9周实践课安排——以实践为名实为让学员购买金融产品
【举报信】微淼离职老师为被骗学员整理举报微淼公司涉嫌诈骗涉嫌非法经营的《举报信》范本!
【重磅】诈骗企业微淼十大战略合作何时全部终止?
【警惕】微淼财商课被央视曝光后溃败大裁员 衍生出来大量新的骗局!这或许是监管上的“投石现象”
【关注】简单思考一下你就知道微淼是骗局!
【微淼诈骗话术本证据】打电话秘籍---金梓老师分享
【重磅】我们近日“隔空喊话”新华社民族品牌办公室撤下微淼的标识 收到了回应 查看官网已经撤下微淼诈骗机构!
【微淼工作文档证据】炸群心得分享
【视频】微淼诈骗头目王楼楼在新华网上博鳌2021年中国企业家博鳌论坛的宣传视频被扒出
【微淼工作文档证据】微淼小白营毕业社群承接制度(暂行)
【微淼工作文档证据】小白营毕业群交接流程手册存档
【关注】亿学理财课内部红线违规警惕出现如微淼的教学中的政治问题!
【微淼体系诈骗话术证据】微淼体系长轻健康在职员工发来公司的话术:现有合同常见文件解答文档、关于应对负面不利信息回复话术参考

【微淼工作文档证据】微淼商学院无忌老师带班方法论运营手册手把手教新员工做诈骗 里面还有心理学的很多知识点,希望警方好好阅读一下,诈骗这么专业的不多啊 

【微淼诈骗话术本证据】小白营晚课剧本——000 开营班会

【微淼诈骗话术本证据】小白营晚课剧本——001人生穷富的关键

【微淼诈骗话术本证据】小白营晚课剧本——002 复利

【微淼诈骗话术本证据】小白营晚课剧本——003 理财工具

【微淼诈骗话术本证据】小白营晚课剧本——004财务报表 兴源整理 德礼老师

【微淼诈骗话术本证据】小白营晚课剧本——005股票 拾一组课件

【微淼诈骗话术本证据】小白营晚课剧本——006企业 博君老师课件

【微淼工作文档证据】全面解除学员八大抗拒——针对没钱、没时间等八大人群的话术本
【微淼工作文档证据】卓越管理体验营--铁军冲击数据更新榜 或许你就是那个被转化的小白!

【微淼工作文档证据】杠精问题(加好友,推课炸群,踢人话术)

【微淼工作文档证据】炸群考试
【微淼工作文档证据】质疑封老师
【微淼工作文档证据】质疑公司
【微淼工作文档证据】质疑实践课课程
【微淼工作文档证据】质疑收益率
【倡议】建议被微淼诈骗的老百姓向微信投诉“微淼教育”视频号的直播!涉嫌非法投资咨询、财商课欺诈持续诱骗全国老百姓!
【警惕】国庆回老家!网友发现农村老家电视上都是微淼的广告!此类诈骗广告专门定位18线县城和农村 @广电总局请尽快出手解救农民!
【特别关注】微淼早期学员爆料疑似被微淼员工小号引导去黑平台投资 已报警正在侦破!并坚称和微淼有关系但微淼死活不承认
【微淼管理课诈骗话术证据】第1天新派职场人升职核心思维(9.26)
【微淼管理课诈骗话术证据】第2天“传帮带”:让团队战斗力爆棚(9.9)
【微淼管理课诈骗话术证据】第3天告别“假”辅导,教你轻松育人才(9.9)
【微淼管理课诈骗话术证据】第4天99%的人都不知道的沟通秘诀
【微淼管理课诈骗话术证据】第5天重塑心智模式,收获指数增长人生(9.9)
【微淼犯罪证据公开】微淼教学中不仅教授金融知识存在错误 同时有诋毁政府、歪曲党史、并有反华言论!问题非常严重!
【微淼文档证据】微淼学员要求退费问题处理话术
【微淼文档证据】小白营召回班级信息以及目标
【微淼文档证据】实践班收益例子
【微淼培训录音】微淼小白营7部总监洗脑下属老师培训诈骗学员的套路
【微淼文档证据】“财务自由计划书”“家庭财务报表”——学员必填其实爆料了老百姓的收入水平 微淼看这头羊肥还是不肥的小手段而已
【特别关注】中安建培和微淼财商课套路的一致性视频!而中安建培已被警方一窝端!
【微淼诈骗话术证据】小欣成交培训话术
【微淼文档证据】港美股开户攻略——证监会可以直接定性微淼这个违法行为!
【微淼文档证据】微淼成交的系统建设(就是从这个图片就可以看出微淼定位人群、套路,就这个图就定性微淼就是诈骗企业!)
【微淼文档证据】余生-讨论信息流打法
【微淼诈骗话术证据】电话、语音进攻话术
【文档证据】小白营老师、经理裂变推广奖励制度(暂行)
【重磅】微淼老员工称微淼干的就是杀猪盘!此前有学员向其反馈被引导去参与外汇投资!2个月公司从200人招聘人员发展到3000人!
【重磅证据】微淼不仅行骗国人 更行骗海外华人!短期经营后放弃割洋葱专心收割国产韭菜!
【重磅证据】微淼诈骗手法之学习号 直接被北京仲裁员直接说出!证明北京政府部门都知晓微淼的这一诈骗手法!
【重磅证据】微淼直接被警方立案及老百姓报警的相关回执信息!
【汇总】微淼通过华泰证券获得多少了利润?华泰证券业务员以2020年华泰获得9000多万收入到处吸引各种网络大V合作!
【重磅证据】微淼公司试图贿赂鹿头社实证!猜想一下有多少媒体被微淼成功拿下?
【重磅证据】微淼员工自我揭露的文章!《真实的微淼》《微淼那些事儿》——可证微淼老板此前公司项目和目前微淼公司都是在干诈骗!
【简述】微淼此类财商课诈骗公司的惯用手法和基本套路总结!全面揭秘!
【公开信】@北京市人民政府 微淼公司核心头目均在北京 长轻健康、微淼管理课业务相关团队均在北京 请进行彻查!
【公开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天津微淼公司诉讼“鹿头社”和腾讯案件 建议公开直播庭审 本案件将会是普陀区近年来重要的案件之一
【公开信】@腾讯公司 请关注和监控我方发布的相关信息 同时请腾讯监控微淼公司的视频号、公众号和员工工作号、相关群的情况!
【网友建议】好主意!法律专业权威人士建议我方向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将微淼起诉贵司的案件移送给上海普陀区警方侦查处理!
【公开信】@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希望仲裁委员会能够帮助一些微淼的离职员工讨回薪水和相关社保!同时把掌握微淼的信息移交警方!
【公开信】@全国政协 请全国政协调查一下北京市东城区政协委员沈宗洲是否存在问题?其为涉诈公司微淼的核心成员!
【公开信】@新华社 微淼起诉书反馈已经无合作!恳请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官网撤下微淼的标识!以防误导全国老百姓导致被骗!
【公开信】@公安部 请彻查微淼!同时警惕微淼的各类新课程的变种涉诈课程危害老百姓!
【澄清说明】关于鹿头社和微淼的官司纠纷的说明!
【正告】收到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微淼起诉书!正告微淼涉诈集团头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向社会忏悔是你们唯一的出路!
【公开信】@天津市人民政府 请警惕微淼公司在津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而遭遇城市声誉影响!
【公开信】@清华大学 感谢清华大学停止和微淼的合作行为!同时建议关注我方的发布的信息!
【简述】微淼员工(老师)的组成情况!
【简述】微淼学员的组成情况!
【重磅】微淼大骗局到大变局到大败局初显到大转局!(含视频、音频、图片增强版)
【特别关注】恳请公安部彻查微淼 同时举报北京市东城区政协委员沈宗洲一直充当微淼的保护伞!微淼不断腐蚀公关多家媒体或许还有公职人员
【重磅】微淼离职老师深扒微淼五大问题!并起底微淼日常工作如何使用公司开发的诈骗软件和话术、物料、设置学员标签等细节并分享图片
【全民警惕】目前几乎所有的网课都是骗局!深度揭露网课骗局关联的九大产业利益链!@公安部@中央网信办@中央扫黑办@国家信访局
【特别关注】与微淼离职老师深谈!曝光大量潜规则信息!推荐阅读!
【网友投稿】微淼离职老师投稿——问微淼诗一首《微淼,你究竟是怎么了》& 致微淼同事的一封信(附:微淼离职员工热议讨论)
【合集】有关微淼中层员工李欣欣的相关信息整理合集!面对微淼员工的起诉 我方只能被迫整理过往的信息并持续公开并将向警方等渠道举报!
【视频】报“0元理财课”却亏了数万元 消费者遭遇退款维权难(辽宁卫视《黑土地》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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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公安部刑侦局转发提示“0元学理财”骗局 “诈骗集团花2亿做广告骗取近5亿”微博热搜热度不减!
【特别关注】大量公检法、报社媒体、电台预警“0元学理财”骗局 转发视频为央视曝光亿学财商课骗局!是否北京警方会对亿学采取动作?
【特别关注】她来了 她来了!终于等到今年涉微淼的第三个官司 微淼员工李欣欣诉讼我方名誉权一案!
【特别关注】为何我方会坚持曝光微淼?我们发现国内目前最大的骗局就是微淼的财商课骗局!或许监管层后知后觉!我们一直曝光并将说到做到
【特别关注】此前有微淼的老师曝光了李欣欣的相关情况,我们将整理公开!欢迎更多离职老师曝光李欣欣信息!我们说到做到并将联系天津警方
【特别关注】微淼部门业绩造假为了利益 连着三个总监都出自六部 违规课件出自小北和李欣欣之手 木子老师就是李欣欣部门现离职了
【特别关注】警惕巨骗!国家打击网络电信诈骗应该首先打击巨骗!打掉巨骗才能阻止未来骗局进一步变种和蔓延!而财商课机构微淼就是巨骗!
【特别关注】微淼被骗学员向警方报警受案立案或报警回执、立案等情况汇总!
【特别关注】微淼是不是“杀猪盘”?杀猪盘就是杀完客户杀员工!红星新闻和东南亚微淼财商课被骗的华人都曾用“杀猪盘”字眼来称微淼!
【正告】微淼员工张雨晴官司结束后 我方将向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对微淼、微淼新公司、微淼头目封贺、王楼楼、沈忠洲的进行全面举报!
【证据公开】微淼离职老师曝光重磅信息——从公司小号到学习号的演变等全部发展过程、员工举报其他员工去缅甸做过诈骗被带走事情
【证据公开】微淼离职老师曝光的重磅信息——算是第一位把公司的相关细节曝光的人员(从入职准备资源和购买虚拟号、自备电脑等细节全部公开)
【特别关注】微淼的获利到底是有多少?19~20年公众号广告投放利润至少有十亿!20年第四季度30-40亿收入 12月营收是16亿
【证据公开】微淼对内开大会称我们敲诈微淼25万 微淼誓死不从!另一版本说欲敲诈微淼500万!并称成功敲诈了启牛 所以不黑启牛!
【证据公开】微淼老师自揭群中使用托号的潜规则,用微淼子项目长轻做例子讲解!使用A来自我备注托号,一个群最早加入拉进去的80%是托
【证据公开】向全社会公开和央视沟通曝光微淼财商课骗局的相关信息!全民反诈共同阻击财商课骗局继续蔓延!
【证据公开】微淼针对癌症患者也有话术!由于工商过去查过,被主管监督删掉!目前仍有素材!极端人群包括盲人、老年痴呆、忽悠卖车来交费
【证据公开】微淼对我方的内部扬言威胁和恐吓!“一定要给送进去 卖了别墅也要把爆料的人和你们绳之以法 公司马上要制裁你们了”
【证据公开】微淼老师公开微淼针对鹿头社策略打法——告你们公司名誉损害 赔偿 拖死你们业务 安上启牛走狗大帽子冲击你们正义定位人设
【正告】微淼不管是诬告商业侵害致天津警方调查还是北京法院从不立案到立案到专案组的名誉权纠纷!我方决不受威胁将为百姓揭开微淼骗局!
【恳请】恳请政府勒令微淼补缴国家、员工社保资金、停止使用学习号诱骗底层百姓退还癌症患者、老人等学费和创业家加盟费、停止信息流广告
【重要提醒】微淼老学员警惕被二度割韭菜!微淼老师称公司集中全力向老学员推中财课!(附推广中财课话术)
【证据公开】微淼多次明示暗示贿赂信息汇总!
【集锦】权威媒体曝光微淼教育集锦
【重磅推荐】微淼在职老师全面起底微淼财商机构内部大量情况和细节!@公安部@天津宁河区政府@微淼员工@微淼学员 请关注并希望思考!
【关注】沈宗洲简介—北京东城区青联委员、政协委员、职业人才振兴办公室主任、中国成人教育协会财商教育专委会秘书长、微淼政企部负责人
【特别关注】请遭遇微淼财商课骗局的老百姓认命!关于微淼的所有疑问我们都获得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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