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土地市场领域失信惩戒的通知
近日,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关于开展土地市场领域失信惩戒的通知。
关于开展土地市场领域失信惩戒的通知
榕国土资综〔2017〕936号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了规范对土地市场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开展失信行为惩戒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省、市关于开展信用体系建议的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土地市场领域失信惩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土地市场活动中失信行为开展认定和惩戒。失信行为的认定和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
二、土地市场失信行为,主要包括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闲置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其他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行为。
三、对国土资源市场领域失信行为的惩戒,依据《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标准》(见附件)执行。国家及省、市有相关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各自的标准。
四、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市场监管的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失信的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将失信信息予以登记、公开,并报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相关主管部门。
五、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公开出让土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情况。经查询发现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应当执行失信惩戒措施或提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其他主管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联合惩戒措施。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信用信息有误,可以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予以信用修复。
特此通知
附件: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领域失信行为惩戒标准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19日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市场领域
失信行为惩戒标准
序号 | 失信行为 | 具体情形 | 惩戒措施 | 依据 |
1 | 拖欠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违约金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体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2 | 闲置土地 | 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一年未动工建设。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 在改正或者接受政府依法处置完毕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的申请。 |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体制, 50 30456 50 15274 0 0 3888 0 0:00:07 0:00:03 0:00:04 3888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3 |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 在全面履行处理决定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体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4 | 非法转让建设用地 |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 | 在全面履行处理决定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体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来源:福州市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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