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亲历者讲述《宪法》制定背后的故事

2017-12-05 福建省建设行业法制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了《宪法》的重要作用,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12月4日是第四个国家宪法日,我们通过几位亲历者、专家学者的忆述和思考,一起来了解《宪法》、学习《宪法》、信仰《宪法》。


我国《宪法》为什么有序言?


讲述人:吴光祥


1953年12月24日,毛泽东带领《宪法》起草小组的成员陈伯达、胡乔木、田家英乘专列离开北京,于12月27日夜来到风景如画的杭州。……毛泽东开列了10种中外各类宪法的书目,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在京的中央委员抽时间阅读:(一)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报告;(二)1918年苏俄宪法;(三)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等国宪法;(四)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五)1946年法国宪法。这也是中央最高层领导人第一次系统地学习法律。……


毛泽东在广泛阅读和研究世界各类宪法的基础上,还着重学习和钻研了1918年颁布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以及1936年颁布的苏联宪法和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此外,毛泽东还注意借鉴各国宪法好的方面。1918年苏俄宪法,把列宁写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放在前面作为第一篇。毛泽东从中受到启发,决定在《宪法》总纲的前面写一段序言。“序言”这个形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一个特点,一直保持到现在。


(内容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毛泽东拒绝把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作者:吴光祥)


1982年《宪法》为什么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


讲述人:杨景宇,曾任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干了大半辈子的立法工作,参与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数以百计,然而,让他印象最为深刻的还是1982年《宪法》的制定。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形式上看,这部《宪法》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实则不然,它并不是以1978年《宪法》为基础的,而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为什么要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


“1975年《宪法》是在“文革”那段特殊历史时期制定的,它以错误理论指导下的错误实践为依据,受那段特殊历史时期“左”的错误影响,存在严重问题,可以说是1954年《宪法》的倒退。1978年《宪法》虽然恢复了1954年《宪法》一些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但当时党还来不及领导全党全国人民对“文革”错误进行全面清理,不可能完全摆脱“文革”的影响,是存在严重缺陷的。“因此,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9月举行的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建议,决定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是完全必要的。”


1982年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合影


(内容来源:中国人大网《宪法的故事——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


是“决定战争和和平”,还是“决定战争与和平”?


讲述人:董成美(1928年12月—2008年4月4日)



“我是在1954 年初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借调到国务院政法委办公室的,但去不久又将我借调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当时,我的直接领导是彭真和毛泽东秘书田家英,田家英当时也是中央政治局的秘书。”


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过程是由1953 年1 月到1954 年9 月, 共一年零九个月, 是搞的很仔细的, 是在充分民主基础上进行的。全民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都是很重视的, 并认真考虑的。…… 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对《宪法》内容和文字都是仔细推敲的,例如全国人大职权中有“决定战争与和平”一项, 毛泽东主张把其中的“与”字改成“和”字。毛泽东说“与”字是文言文, 鲁迅就很少用这个字, 还是改为“和” 字好, 后来就改为“决定战争和和平” 。


在1982 年《宪法》草案的全民讨论中, 也有人提出两个“和” 字在一起不好,应把其中的头一个“和” 改为“与” 字, 但考虑到当时毛泽东的意见是正确的,因此没有改。1954 年时,请文字专家吕淑湘推敲, 他也认为“与”字改为“和”字好。



(摘自董成美 《制定我国1954 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回忆》,载《法学》2000年第5期)


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起草1982年《宪法》


讲述人:王汉斌,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修宪中有人提出,政协为上院,人大为下院。还有位领导同志提出,我们是不是可以参照苏联设联盟院和民族院的做法,按地区产生的代表组成一院,按行业界别产生的代表组成另一院。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还在研究这个问题时,一位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秘书长到政协去作了关于两院制的报告。新华社有位记者对此很有意见,写了一个书面材料向我反映,我报告了彭真同志,彭真同志批给乔木同志,乔木同志批评了这件事。


对这个问题,起草五四宪法时就专门研究过,那时党中央就决定不搞两院制。这次重新提出来后,彭真同志认为还是按五四宪法的规定办比较合适,请示了小平同志。小平同志认为,还是不要搞两院制,如果两家意见不一致,协调起来非常麻烦,运作很困难。他还说,我们还是搞一院制,就是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样国家机构的运作就比较顺当。叶剑英同志对修改《宪法》提的意见不多,这次他特地讲了,一定不要搞两院制,不要把政协搞成上院。


小平同志还明确指出了政协监督与人大监督的不同性质。1980年9月27日,他在为全国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准备的一个文件中批示:“不要把政协搞成一个权力机构。政协可以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无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和监督。它不同于人大,此点请注意。”同年11月12日,又在乌兰夫、刘澜涛同志的信上批示:“原来讲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是指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而言,对政府实施监督权,有其固定含义,政协不应拥有这种权限,以不写为好。”这就阐明了人大监督与政协监督的不同的性质,前者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后者不具有这种约束力。并且还明确指出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构,不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这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我们的国家制度有重要意义。



(摘自王汉斌:《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起草1982年宪法》,法制日报2004年8月19日)


1982年《宪法》为何取消了1978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


讲述人:王汉斌,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1954年《宪法》没有规定“罢工自由”。1975年和1978年《宪法》规定了“罢工自由”。在征求修改意见时,多数人包括一些老工人主张不写“罢工自由”。也有些人则主张保留“罢工自由”,理由是前两部《宪法》都有规定,取消了影响不好,同时,为了反对官僚主义,也有必要写上。


《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研究认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营企业属于全民所有,工人是主人,一部分工人罢工,就等于自己罢自己的工,而且会影响全民的利益。因此,罢工自由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是有矛盾的。而且,工厂、企业是相互有牵连的,电厂罢工,许多工人就不能生产;铁路工人罢工,货物就不能运输。这与宪法关于“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规定也有抵触。


至于反对官僚主义,有各种途径,有党的领导,有党的纪委,有政府监察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等,《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这次修改宪法没有写上“罢工自由”。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宪法》没有规定“罢工自由”,但也没有规定禁止罢工。



(内容来源:法制网,《关于1982年宪法的起草过程——王汉斌访谈录》)


为什么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讲述人:廉希圣,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顾问、1982年《宪法》起草的参与者之一



“《宪法》应当是稳定的,但同时又必须根据现实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1987年党的十三大后,党中央领导同志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研究对现行宪法作第一次修改时,就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改革要遵守法律,法律要为改革服务;二是,修改宪法,只限于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的条款,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去解决。”


“这样做,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有利于国家的稳定。至于修改《宪法》的方式,经过慎重研究,确定采取修正案的方式。”


“对《宪法》所作的这些重要修改,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又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深化,从而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宪法》,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宪法》的稳定,也没有因此而损害《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来源:中国人大网《宪法的故事——以修正案形式与时俱进修改宪法》)


《宪法》与公民日常生活密切相连


讲述人:韩大元,曾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1982年现行《宪法》通过之时,我正在吉林大学法律系念本科二年级。 “学校宣传栏几乎贴满了宣传《宪法》的文本和图片。课堂上,老师一条一条地给我们讲解《宪法》文本,点燃了我们学习的激情。”


 “《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承载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社会的价值共识。《宪法》来源于人民,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这本身就是提高公民宪法意识尤其是领导干部宪法意识的一个具体举措。”


“《宪法》的实施不只是一套技术,更是一种价值和理念。通过《宪法》的实施,要构建一种公共生活,让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切身感受《宪法》的实际意义,能够在《宪法》的阳光下获得尊严的、体面的生活。”



(来源:中国人大网《宪法的故事——宪法与公民日常生活紧密相连》)


附:四个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1988年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


(1)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将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主要修改内容为:


(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表述更加完整;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使国家的奋斗目标更为科学和实事求是;


(2)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3)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有利于健康地发展经济;


(4)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5)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以利于发挥县级政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1999年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主要修改内容为:


(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确认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指导地位;


(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3)确认了我国现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取消了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规定,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5)删去了“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


(6)将宪法第28条中的“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使宪法的表述更为科学,并使部门法的有关表述与之相—致。


2004年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对第十八条至三十一条的内容都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1) 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3)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4)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总之,宪法四次局部修改和补充,及时把在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所取得的成果固定下来,有利于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为各项立法提供宪法依据。


(本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后台删除)

往期精彩回顾:

最高法发文明确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家发改委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人民日报:租房应成为“更好的选择”


福建省建设行业法制协会服务号



福建省建设行业法制协会订阅号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