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质安监总函[2018] 12号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平潭综合试验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动态管理,保证预拌混凝土生产数据的真实性,保障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数据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及时传达给辖区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
一、核查预拌混凝土生产数据上传情况。预拌混凝土企业每天应核查前一天预拌混凝土生产数据上传情况,发现生产数据上传异常的应立即通知“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维护单位福州中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福州中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及时解决,保证生产数据正常上传。
二、查询预拌混凝土生产情况。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预拌混凝土前,应在平台的生产信息登记栏目打印相应的查询单并向工地出具,该查询单包含预拌混凝土企业、工程项目信息和生产流水号(为防止预拌混凝土企业向无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提供生产流水号,升级后平台的生产流水号仅在该批次预拌混凝土生产后方可生成)、二维码。
工地相关责任主体应通过检测监管系统手机客户端(下载地址:www.fjgczl.com)扫描查询单二维码或输入生产流水号查询该批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情况。若预拌混凝土企业无法提供查询单或通过查询单无法查询到生产数据,该批次预拌商品混凝土可能不是该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工地相关责任主体应向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进行核实,经核实若无生产流水号,或该生产流水号的生产方量少于现场实际浇筑方量50m3以上的,监督机构除按《关于安装启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通知》(闽建建[2013]15号)要求责令按检验批检测鉴定外,还应报告所属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立案查处,对存在无资质生产预拌混凝土、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违法分包等情形的,对相关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三、生产数据采集异议处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对平台采集的生产数据的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在生产数据上传到平台后的15天内向省总站提出。省总站将在收到企业异议书面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格的计量检定部门对采集仪进行检定,经检定若采集仪计量精度符合要求的,检定费用由相应预拌混凝土企业承担;若采集仪计量精度不符合要求的,检定费用由采集仪供应商承担,采集的生产数据无效,同时采集仪供应商应进行自校或更换采集仪保证采集仪计量符合要求。
四、电子秤日常维护。采集仪供应商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秤值采集校准,校准后由预拌混凝土企业和采集仪供应商共同书面确认并在平台上备案。
福州中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91-88230232
省总站联系电话:0591-83516013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8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