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嘉定区持续推动汽车“新四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按照《嘉定区关于持续推动汽车“新四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规[2021]6号,以下简称《政策》)和《嘉定区关于持续推动汽车“新四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指南》(嘉经[2022]19号,以下简称《指南》)的文件要求,现进行2022年嘉定区关于持续推动汽车“新四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嘉定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汽车“新四化”相关企业或机构。
2、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符合《政策》的要求,其他具体要求及条件参照《指南》规定。
二、申报材料
1、嘉定区关于持续推动汽车“新四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申报项目所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参照《指南》中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采取书面申报的方式进行。各申请单位准备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报送各街镇;各街镇汇总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意见函,连同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至区经委。
三、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至12月7日。
各街镇汇总后,连同出具意见函于12月9日下班前报送至区经委汽车产业科,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附件1
《嘉定区关于持续推动汽车“新四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动上海市嘉定区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工作,贯彻落实《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进一步鼓励新动能,抢抓汽车“新四化”战略机遇,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在《嘉定区关于支持汽车“新四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8 号)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嘉定区范围内,具有良好信用,财务制度健全的汽车“新四化”相关企业或机构。
二、支持内容
(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1、鼓励优质项目落地。企业新增优质项目可优先予以供地支持,对于经认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市级重大产业项目、区级重大产业项目等优先考虑支持最高 50 年出让年限;按照规划和产业导向,存量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经区投促办批准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鼓励企业实施汽车“新四化”转型提升项目。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级、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聚焦汽车“新四化”领域,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对经认定的获得国家级、市级技改资金的项目,根据项目验收后企业获得实际扶持金额,区级财政再给予 50%的扶持,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支持企业申报区级技改专项,扶持比例提高至 15%,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支持企业转型发展。支持区内传统汽车企业转型为汽车“新四化”企业,经认定后给予资金奖励。其中,汽车“新四化”业务占比达到 30-60%的,给予最高 60%奖励;占比达到 60%及以上的,给予最高 100%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三年。支持区内成长型汽车“新四化”企业发展,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二)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4、足额配套资助项目。对于获得国家和市级资金扶持,但不需要区级配套资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台套、工业强基等项目,给予国家或市级扶持资金10%-30%的配套奖励,最高 1000 万元。
5、鼓励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改装。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采购相关企业产品及服务用于改装智能网联汽车,经评审认定达到相应标准并纳入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共数据中心的,最高给予企业每辆车 30%的设备购置及改装补贴,单个企业享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6、鼓励采购燃料电池汽车相关产品与服务。鼓励燃料电池整车及系统企业采购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储氢瓶阀等关键零部件产品或相关服务,经认定给予合同金额 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7、支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认定(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成长性、研发投入等情况,给予认定后一次性最高 20 万元资金资助。
8、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以委托研发、联合攻关等形式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项目经评审认定后,按产学研投入经费给予最高 50%的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9、支持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发展。支持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发展。鼓励功能型平台利用技术服务所得、成果转化收益、企业孵化投资等方式,逐渐实现自我造血和持续发展。对纳入全市功能型平台建设布局的,给予一定的运行经费支持。
10、推动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在嘉定区研发生产的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储氢瓶阀等关键零部件,用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结合上海市政策,参考积分值给予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每 1 积分奖励 4 万元。每个企业同类产品奖励总额不超过 4000 万元。
嘉定区将根据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总体部署,适时优化和增加关键核心零部件支持领域范围。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11、鼓励参与智能网联汽车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试点工作,对企业参与辖区内智慧道路、数据中心、数字底座等智能网联汽车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其参与项目投资金额10%-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12、支持加氢站建设。2025 年底前,车用加氢站经营建设主体在嘉定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加氢站,完成竣工验收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结合上海市政策,在 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按照最高分别不超过核定的设备购置和安装投资总额 50%、40%、35%、30%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向具备 70MPa 加注能力的加氢站适当倾斜。其中,2022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底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每座加氢站补助资金最高分别不超过 600 万元、440 万元、315 万元、300 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拨付。
13、引导降低加氢成本。2025 年底前,对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车用氢气)的加氢站,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 35 元/公斤的,按照年度氢气实际销售量,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补助。其中,2022 年奖励 20 元/公斤,2023—2024 年奖励 15 元/公斤,2025 年奖励 10 元/公斤。
14、探索氢能供给创新。支持企业探索电解水制氢、液氨制氢、甲醇制氢等低碳制氢技术,鼓励企业开展制氢加氢一体化站建设试点,给予不超过相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 20%的奖励,最多不超过 300 万元。
(五)鼓励企业示范应用
15、鼓励智能网联企业商业化示范应用。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智能出租车、智能公交、定制小巴、智能重卡、智能转运、自动驾驶观光接驳车、无人零售车、无人配送车、无人清扫车等商业化示范应用,且车辆行驶有效里程数分别累计达 2000 公里、1000 公里、500 公里、200 公里并纳入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共数据中心,根据示范应用效果给予每车最高不超过 5 元/公里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享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年,累计不超过 3 年。
16、鼓励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支持长三角地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标准的互认、互补、互通,智能网联汽车企业获得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牌照,纳入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共数据中心并开展道路测试的,对产生的测试费用给予 20%的减免,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7、鼓励使用高精度地图。企业使用本区高精度地图供应商的产品开展各类示范应用,给予其使用成本 2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18、支持开展共享出行服务。支持企业开展共享出行服务,为共享出行企业开展相关业务积极协调解决牌照额度以及提供专项或配套资金支持。
19、支持整车产品示范应用。2025 年底前,对纳入国家相关奖励目录的燃料电池汽车在嘉定区开展示范应用,且车辆配套使用的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双极板等核心部件,符合嘉定区综合评价指标要求,结合上海市政策,给予相关车辆生产厂商资金奖励。其中,相关车辆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按照每 1 积分 20 万元给予奖励,由上海市奖励 15 万元,嘉定区奖励 5 万元。
20、鼓励车辆“新四化”示范应用。支持燃料电池汽车、动力电池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在市政环卫(含垃圾转运、喷洒、扫地等)、公共交通、公务用车领域的示范应用,对新增及更新的车辆优先采购本区内相关产品及服务,并纳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的,根据其示范应用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21、鼓励重点领域模式创新。2025 年底前,对纳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研究中心,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 2 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营运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 3 个年度。其中,设计总质量 31 吨(含)以下的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 0.5 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 31 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 2 万元,通勤客车每辆车每年奖励不超过 1 万元。
22、拓展氢能应用场景。对以氢能为主要能源品种的叉车、特种车辆、无人机、热电联供、智慧能源等试点示范应用工程,根据其示范应用开展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
(六)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23、支持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对企业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按照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 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24、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建设,产出一批高价值专利和专利组合的,给予一次性扶持不超过 50 万元。
25、促进知识产权信息高效运用。支持企业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对其所发生的费用给予 50%的扶持,单个企业每年度不超过 30 万元。
26、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在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维权中胜诉的,给予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调解法律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50%的资助,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
27、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利息资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对购买专利保险、商标保险的,按实际发生保费金额给予 50%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
28、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交易。对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因技术创新研发需要,发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让的,对受让方按其发生费用的 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300 万元。
29、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企业或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加大企业金融扶持
30、鼓励股权投资。充分发挥嘉定区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汽车“新四化”产业。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的实缴资本 1 亿元以上,投资汽车“新四化”企业占实缴资本 10%以上的,视其企业经营情况,按实缴资本 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31、提供贷款贴息。企业因项目建设向银行贷款,对经核实后的贷款金额提供 2%的年度贷款贴息,最高贴息额 500万元/年,连续补贴三年。
32、支持企业上市。对实现 IPO 上市的企业,在《嘉定区推动企业上市和挂牌的若干意见》最高 500 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另行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3、支持企业收购并购。对成功并购国内外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企业或研发机构给予并购金额 10%的奖励,最高1000 万元。
(八)完善产业配套环境
34、加强人才引进和服务。在新城工作满一定年限并承诺落户后继续在嘉定新城工作 2 年以上,可推荐享受新城人才发展相关政策;推荐在嘉定新城相关企业的符合基本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直接落户。对相关机构的优秀人才在子女就学、健康医疗、人才公寓等方面给予服务支持。
35、加强人才创新创业扶持。对经认定的企业高管、创业人才、领军人才和技术人才,根据其创新创业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的奖励。
36、鼓励创建产业创新联合体。鼓励创建汽车“新四化”产业的创新联合体,对经认定的组织或平台,可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
三、其他
1、本政策中所有项目均采取先申报、后补助的方式。
企业单个项目已获得区、镇其他产业政策扶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
2、区经济委员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申报企业的经济贡献、科技创新、社会诚信、节能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因素,对企业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存在重大违法、违纪和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度扶持资格。
3、本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 2025 年12 月 31 日止。《关于印发<嘉定区关于支持汽车“新四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嘉经[2021]8 号)同时废止。
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或本区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区经济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行业扶持标准和政策,另行发布。
4、本政策由嘉定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嘉定区关于持续推动汽车“新四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指南》
为落实《嘉定区关于支持汽车“新四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嘉经〔2021〕8号),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意见中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政策说明
(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1、鼓励优质项目落地。
政策说明:按照《关于加强上海市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规划资源规〔2021〕6号)执行。(责任单位:区规划资源局、区经委)
2、鼓励企业实施汽车“新四化”转型提升项目。
政策说明:获得国家级、市级技改资金的项目,经项目认定立项并完成验收后,其项目中汽车“新四化”可申请区级50%的额外扶持。(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1)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出具的技改项目立项文件;
(2)验收专家组出具的项目验收意见;
(3)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出具的下达已验收合格的技改项目余款计划的文件。
3、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政策说明:规上传统汽车企业转型为汽车“新四化”企业并首次列入嘉定区汽车“新四化”规上企业名单的,经认定汽车“新四化”业务占比达到60%以上的,以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基数,增量部分三年内分别给予100%、90%、80%奖励;汽车“新四化”业务占比达到30-60%的,以上一年对区贡献为基数,增量部分三年内分别给予60%、50%、40%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
企业转型申报材料:
· 具有A类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 · 汽车“新四化”业务占比证明材料。
· 首次纳统申报材料: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汽车“新四化”统计的证明材料。
· (二)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 4、足额配套资助项目。
· 政策说明:
· (1)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对产业发展项目给予10%配套奖励,对科技攻关项目给予30%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
· (2)工业强基专项,对重点项目给予30%配套奖励,对一般项目给予10%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
· (3)首台套专项,对被评为国内首台装备项目的给予10%配套奖励;对被评为国际首台装备项目的给予30%配套奖励;对示范应用项目给予20%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
· 申报材料:被国家级和市级部门立项或认定的、立项或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强基、首台套等项目认定文件复印件。
· 5、鼓励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改装。
· 政策说明:由区经委会同相关单位对企业采购辖区内企业产品及服务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改装进行评审认定,被采购的企业需要拥有相关产品及服务的自主知识产权,改装后的车辆需纳入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公共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商务委、汽车城集团)
· 申报材料:
· (1)交付完成的采购合同、相关发票(须证明所发生费用与该项目有关)、支付凭证、收货凭证等复印件;
· (2)改装车辆使用相关产品及服务的证明材料;
· (3)车辆纳入数据中心的证明材料;
· (4)企业无关联承诺书。
· 6、鼓励优先采购本区制造产品与服务。
· 政策说明:由区经委会同相关单位对企业采购辖区内企业产品及服务进行评审认定,被采购的企业需要拥有相关产品及服务的自主知识产权;政策支持金额10万元(含)及以上的产品采购合同。(责任单位:区经委)
· 申报材料:
· (1)交付完成的采购合同、相关发票(须证明所发生费用与该项目有关)、支付凭证、收货凭证等复印件;
· (2)产品自主知识产权证明;
· (3)企业无关联承诺书。
· (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 7、支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 政策说明:按照《嘉定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管理办法 (试行)》(嘉科合〔2021〕3号)执行。(责任单位:区科委)
· 8、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
· 政策说明:按照《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嘉科〔2019〕19号)执行。(责任单位:区科委)
· 9、支持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发展。
· 政策说明:由区科委牵头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运行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区科委)
· 10、推动关键核心零部件产业化。
· 政策说明:企业参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并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后,在市级政策每1积分奖励3万元的基础上,嘉定区原则上按照每1积分额外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
· 申报材料:企业参与国内示范城市群车辆应用并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及奖励资金的相关佐证材料。
·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 11、鼓励参与智能网联汽车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 政策说明:由区经委会同相关单位对企业参与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投资认定,相关设施需要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10%的标准进行补贴,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0%的标准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建管委、区交通委)
· 申报材料:
· (1)具有A类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
· (2)项目投资相关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 12、支持加氢站建设。
· 政策说明:企业参照《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发改规范〔2021〕10号)申请上海市加氢站建设补助并取得相应补助资金的,嘉定区按照本区政策标准给予额外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区建管委)
·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并取得上海市加氢站建设补助资金相关证明材料。
· 13、引导降低加氢成本。
· 政策说明:企业参照《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发改规范〔2021〕10号)申请上海市加氢补助并取得相应补助资金的,嘉定区按照本区政策标准给予额外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区建管委)
· 申报材料:企业申请并取得上海市加氢补助资金相关证明材料。
· 14、探索氢能供给创新。
· 政策说明: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经委)
· (五)鼓励企业示范应用
· 15、鼓励智能网联企业商业化示范应用。
· 政策说明:由区经委会同相关单位对企业开展商业化示范应用效果进行评审认定。(责任单位:区经委、交通委、汽车城集团)
· (1)车辆自获得示范应用资格之日起一年内累计有效行驶里程须达到基础里程数,具体如下:智能出租车、智能公交2000公里;定制小巴、智能重卡1000公里;智能转运、自动驾驶观光接驳车500公里;无人配送车、无人清扫车200公里。
· (2)车辆自获得示范应用资格之日起,单车一年内累计有效行驶里程达到基础里程的,按照超出的里程数给予资金补贴,具体如下:超出基础里程0-4000公里部分补贴5元/公里;超出基础里程4000-8000公里部分补贴3元/每公里;超出基础里程8000公里以上部分补贴1元/公里
· (3)自动驾驶车辆累计公里数将不得重复计算。
· 申报材料:
· (1)单车获得示范应用资格之日起,单车一年内商业化示范应用里程数证明;
· (2)商业化示范应用资格证明。
· 16、鼓励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
· 政策说明:由区经委会同相关单位对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情况进行认定。(责任单位:区经委、汽车城集团)
· 申报材料:
· (1)企业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证明材料;
· (2)企业在国家智能网联汽车(上海)试点示范区封闭测试区内的发生的相关测试合同复印件;
· (3)合同费用支付发票复印件。
· 17、鼓励使用高精度地图。
· 政策说明:由区经委会同相关单位对企业使用本区高精度地图供应商的产品开展各类示范应用情况进行认定。(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规划资源局)
· 申报材料:
· (1)采购合同、相关发票(须证明所发生费用与该项目有关)、支付凭证、收货凭证等复印件;
· (2)企业无关联承诺书。
· 18、支持开展共享出行服务。
· 政策说明: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牌照额度以及提供专项或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经委、区商务委)
· 19、支持整车产品示范应用。
· 政策说明:参照《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发改规范〔2021〕10号)执行。(责任单位:区经委)
· 20、鼓励车辆“新四化”示范应用。
· 政策说明: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经委)
· 21、鼓励重点领域模式创新。
· 政策说明:
· (1)设计总质量12吨以上的货车及通勤客车参照《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发改规范〔2021〕10号)执行。
· (2)企业新购入设计总质量12吨(含)以下燃料电池货车开展示范运营且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给予最高0.5万元/车/年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
· 申报材料:设计总质量12吨(含)以下燃料电池货车需提供开展示范运营相关佐证材料。
· 22、拓展氢能应用场景。
· 政策说明: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经委)
· (六)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 23、支持企业申请发明专利。
· 政策说明:由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及授权一年内的国外发明专利的企业进行审核并核定资助金额。(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申报材料:
· (1)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清单(含专利名称、授权专利号、申请日期、授权日期、授权国家或地区等);
· (2)发明专利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财务凭证复印件、真实性情况说明(含官方费用的详情);
· (3)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
· 24、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
· 政策说明:由区市场监管局对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进行认定并验收,待验收通过后,按验收结果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结果为优秀的扶持不超过50万元、结果为合格的扶持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申报材料:按照区市场监管局的申报认定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 25、促进知识产权信息高效运用。
· 政策说明:由区市场监管局对专利导航项目进行认定并验收,待验收通过后,按验收结果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结果为优秀的扶持不超过30万元、结果为合格的扶持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申报材料:按照区市场监管局的申报认定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26、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政策说明:由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维权事项的企业进行审核并核定资助金额。(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维权事由资料、案件行政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或者经司法确认的调解书;
(2)维权费用凭证(包括司法鉴定费、证据保全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无效宣告受理费、律师费、调解法律服务费等合理支出费用);
(3)维权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证明文件。
27、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政策说明:由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金融服务事项的企业进行审核并核定资助金额。(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融资申报材料:
(1)银行出具的质押融资贷款合同,已完成还本付息的凭证(含银行出具的还贷记录清单);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3)所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保险申报材料:
(1)与保险公司签订的知识产权保险合同(含专利保险、商标保险);
(2)保险费发票、支付保险费的相关转账凭证;
(3)投保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证明文件。
28、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交易。
政策说明:由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及知识产权交易的企业进行审核并核定资助金额。(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让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涉及转让登记手续的相关文件;
(3)所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明文件。
29、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制定。
政策说明:由区市场监管局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的企业和机构进行认定,每个项目只对本区参与企业和机构中排名最高的一家单位进行资助。团体标准项目只能由被政府部门采信的社会团体进行申报。(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申报材料:按照年度《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
(七)加大企业金融扶持
30、鼓励股权投资。
政策说明: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经委)
31、提供贷款贴息。
政策说明:由区经委对企业项目申请贷款相关情况进行认定。(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批复材料;
(2)银行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企业借款到账证明复印件;
(3)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32、支持企业上市。
政策说明:由区经委对企业上市情况进行认定。(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1)股改上市包括在境内上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上市成功的有关证明材料。
33、支持企业收购并购。
政策说明:企业成功并购国内外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企业或研发机构并全资控股,由区经委对企业收购并购情况进行认定,收购并购行为须符合嘉定区产业发展导向。(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1)收购并购国内外上下游产业链的相关企业或研发机构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并购成功证明材料。
(八)完善产业配套环境
34、加强人才引进和服务。
政策说明:按照《关于支持五个新城人才发展的实施细则》等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35、加强人才创新创业扶持。
政策说明:已成功申领嘉定区精英人才服务卡银卡的紧缺人才和专业人才,经区经委牵头认定后,按其个人对区贡献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区人社局)
申报材料:
(1)嘉定区精英人才服务卡银卡证明材料;
(2)企业对人才推荐材料;
(3)企业与员工服务合同;
(4)个人对区贡献相关证明材料。
36、鼓励创建产业创新联合体。
政策说明:企业牵头创建的汽车“新四化”产业联盟或行业组织须符合嘉定区产业发展导向并对产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经社团登记并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后,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区经委)
申报材料:
(1)会长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行业组织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联盟或行业组织的章程;
(3)联盟或行业组织正常运行的其他佐证材料。
二、其他事宜
(一)申报主体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嘉定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主体的企业或机构。
2、其他符合各项政策申报条件的机构或个人。
(二)基础申报材料
除上述需提供的专项材料外,所有申报企业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嘉定区关于持续推动汽车“新四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政策申请表;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5、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6、其他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流程
1、资格审核
企业或机构在申报相关政策后,由区经委牵头召集相关责任部门及专家,对照嘉定区汽车“新四化”产业指导目录开展“汽车‘新四化’相关企业”资格认定。企业需通过资格认定后,方能进入评审环节。已列入嘉定区汽车“新四化”规上企业名单的企业可直接进入评审环节。
2、政策评审
(1)申报企业对照本指南,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准备申报材料并报送至所属街镇。
(2)各街镇初审后将企业材料及推荐函汇总报送至区经委,经委组织资格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送至各责任单位评审。有多个责任单位的,由排名第一的单位牵头评审。
(3)各责任单位负责受理、审核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并形成评审意见。每年的申报材料可由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要求企业补充提供。
(4)各责任单位将评审意见报区经委汇总。
(5)区经委汇总后对拟扶持企业予以公示。
(四)其他事项
1、本指南支持事项原则上依据《嘉定区关于持续推动汽车“新四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明确的有关发展方向执行。
2、本指南中的新引进企业,指2022年1月1日后新引进且税收征管地在我区的企业。
3、申请扶持的企业须三年之内未发生过影响恶劣的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过经环保部门认定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问题。企业公共信息综合评价结果良好,且评价周期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4、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不高于其当年对区贡献总额,企业单项扶持资金超1000万元,可以分年度执行。
5、本指南中所有项目均采取先申报、后补助的方式。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得区、镇其他产业政策扶持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
6、经查明企业在申请扶持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中止其申请;已同意的,撤销其申请,同时追回已享受的政策扶持,并予以通报,相关记录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送,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7、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申报企业的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节能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因素,对企业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存在重大违法、违纪和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度扶持资格。
8、本指南试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或本区颁布新政策,则按相关规定执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区经济委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予以调整。
9、本指南未尽事项在下达申报通知时再作补充规定。
10、本指南由嘉定区经济委员会、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定区商务委员会、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嘉定区财政局、嘉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嘉定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嘉定区交通委员会、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共同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嘉定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项目申报办公室: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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