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固根基《多特信经》学习:第二项教义第一条(神的公义所要求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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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教义论基督的死和人藉此而得的救赎
第一条 神的公义所要求的刑罚
出埃及记34:6、7 罗马书5:16 加拉太书3:10 | 神不仅极其慈爱,他也极其公义。他的公义要求(正如在他的话语中所启示的),凡敌挡他至高无上权威的罪应受刑罚;不但身体灵魂受暂时的惩罚,而且要受永远的刑罚;我们无法逃脱这刑罚,除非满足神的公义。 |
公义和慈爱是神的两个完美的道德属性,这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就像我们常常用到的许多名词术语一样,我们很难给它们下定义,即使我们对它们的含义略有一些概念。因此,对这些名词术语作解释时,持有谨慎的态度是非常合宜,且是好的。
另一个形容“公义”的词是“公正(公平)”。我们可以用这个词来描述个人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而言,公义指的是根据以定的律法或规则而行事,这就是公平。
这个词也与“惩罚”相关。在这种意义上,公义意味着公正地实行惩罚,或按照功德施以奖赏。当一个雇主按照雇员的能力和工作业绩,合理地给他们发工钱时,他的行为就是公平的。
当我们说到怜悯时,我们指的是对那些陷在困境中的人给予仁爱和帮助,即使他们没有做什么来赢得我们的怜爱和帮助。[注:怜悯和恩典实质上是同义词。这二者之间的区别仅仅在于:怜悯就是指对那些没有做什么的人给予他们所不配得的仁慈和帮助;而恩典是指施仁慈和帮助于那些因行为而成了不配的人。例如,向一个穷人给予帮助,这就是怜悯,尽管他没有做什么来赚得这些,(当然也没做什么事,使自己不配得)。另一方面,恩典却表现在对一名敌人所施以的恩惠,既然他做了恶事,也就不配得领受这些]。
关于神的怜悯和他的公义这两方面是有必要反复强调的。堕落的人最渴望相信神有怜悯,但同时也最不愿相信神的公义。其原因是非常清楚的:凡犯罪之人都有倾向想逃脱神的公义。因为堕落之人在主面前是有罪的,他自然以否定神的存在来寻求良心的平安,驱走他们心中的惧怕。有些人承认神的存在,但是认为神的怜悯大过他的公义。神是满有恩惠的神,所以他不会惩罚那些以破碎痛悔的心恳求施恩之人的罪。但是否认神的公义,就是欺哄人的假安慰。因为或许这能使人的良心在今生得安慰,但是,却不能改变一个这样的事实:即神要求罪受到惩罚,就是人的身体和灵魂都受极刑。
神的怜悯慈爱不能否定他的公义。神本身道德的完整性要求他的行动符合他自己所设立的律法和规定。也许有人会争辩说,因为神既是创造者,又是最高的立法者,所以他可以随心所欲。如果神以他的慈爱怜悯,决意不追究人的罪,他也能做到。更有甚者,还有人引用圣经中主基督说的一段话:“我的东西难道不可随我的意思用吗?因为我作好人,你就红了眼吗?”(太20:15)。
毫无疑问,神的确是创造者和最高的立法者,在他设立的律法中,他完全有权力随自己的意思来待人。实际上,他与人建立了一个圣约。他所设立的律法和规定,不仅命令“人”应该如何做,也规定了“他自己”要如何做。现在,神自己道德的公义也要求他按照律法和规则所定的去做。
让我来举一个例子。一个孩子正和他的小弟以及小弟的朋友们一起玩,这位哥哥说,“我刚才想了一个游戏,让我们来玩吧。”现在由他说了算。不仅因为他年纪大,也因为这是他想出来的游戏。所以他要决定游戏规则,并且向他的弟弟和这些朋友们解释。他有权定任何他想要的规则。但是,一旦定了规则,他自己也要受这些规则的约束。假设这个游戏已经开始了,如果他自己发现其中的一条规则对他不利。然后,他就不遵守这一条。其他的小朋友就会立刻大叫起来,“你作弊!这不公平!”这位哥哥回答说,“这里我说了算,这是我想出来的游戏。我想怎样规定、修改,都可以。”但是他忘记了一点,他所定的规矩也限定了他的行动。他的行为若违反了自己设立的规定,他就是不守信用的。他的行为不公平,他的做法也不公义。
同样,神与人建立了圣约。在这个圣约中,神不仅规定了人应该做什么,也规定了自己的行为。神说,人若信实,神就会以永远荣耀的生命来祝福他。但是人若不顺服,他就会受到永死的刑罚。因此,神的公义要求他自己也要按照他在圣约中所设定的应许和警告行事。如果他说了不做,那么,他就是不公义,这对神来说是不可能的。听听圣经怎么说: “神非人,必不至说谎,也非人子,必不至后悔。他说话岂不照著行呢?他发言岂不要成就呢?”(民23:19,比较撒上15:29)。
“我们纵然失信,他仍是可信的,因为他不能背乎自己。”(提后2:13) 神的公义要求他信实地遵守他在伊甸园中凭着主权所建立起来的规则。他说他要以极刑来惩罚罪,这是他必须做的,也是我们在本章一开始所讨论的神的公义的第一部分。神的公义要求他行事公正,必须与他的“应许”和“警告”相符。
不应该消极地看待神的公义。相反,神的公义是神的一个完美属性。我们应该为此而归荣耀于神。如果当时亚当是守信的,相反,神不愿持守他所承诺的应许,我们就会对神说,“这不公平,不公义!你保证过的!你亲口说的!”同样道理,如果神说,不顺服就会受到诅咒,却言而不行,那也是不公正、不公义的。 我们前面提到,公义还有第二个方面,就是惩罚。公义意味着根据一个人的行为来施行惩罚或给予奖赏。神的“惩罚性公义”使得他不能对罪不闻不问。海德堡要理问答(问答11)阐释得很好,“按着他的公义,凡那些干犯上帝天威的罪,必须受最严厉的刑罚,就是身体和灵魂都受永刑”。
我们应当感谢神的公义,正如我们感激世上的法官伸张正义一样。没有人会欣赏不义的官,也没有人会感激一个给无辜之人定罪、或让有罪之人逍遥法外的官。当我在写此文时,在我家附近有民众大声的抗议,因为有一个人被控告屡次虐待男童,尽管他有这样的罪行,却被宣判无罪释放了。
由于民众的抗议,案子就被起诉。因这个上诉,此人最后终于被判入狱。
因此,民众满意了。正义得到了伸张。同样,我们应当感激公义的神。神公义的完美性绝不允许他任凭罪而不受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神对罪的惩罚是最严厉的。事实上可能是最严重的刑罚——就是身体和灵魂的永刑。我们可能会提出怀疑,人的罪到底有没有可怕到需要受极刑的地步。因为人不过是吃了树上的禁果,真有那么严重吗?是的,很严重。
原罪之所以如此严重的原因就是罪背后的动机。亚当的愿望是要像神一样。他不是让神决定什么是对或错,他寻求要自己拥有这个特权。他自己要决定何为善恶。这也是撒旦给他的谎言:“因为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创3:6)。亚当寻求脱离神的支配,他想要与神同等!受造物想要与造物主平起平坐!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罪!
此外,我们应当意识到,犯罪对象的地位或身份也会影响到罪的严重性。如果一个人攻击与他地位相等的人,已经很糟糕了。但是如果他攻击的对象是国王或王后,罪就更严重了。在后一种情况下,你可以肯定法官会给予最严重的判决。同样道理,因为人不过是受造物,竟敢于违抗至高的神,这样的事实强化了人犯罪的严重性。这个严重罪行的结果就是,神的公义要求偿付的代价是最高的极刑——身体和灵魂的永刑。
问题:
当我们谈论神的公义时,意思是什么?
为什么人的本性不愿意承认神的公义?
有些人如何试图逃避神的公义?
为什么神的怜悯和慈爱不能否定神的公义?说出两个原因。
我们应该消极地看待神的公义吗?为什么?
人的罪严重到一个地步,必须受身体和灵魂的极刑,这是哪两个因素造成的?
深入思考题
有人说,“神要求我们饶恕别人的罪,而不追究其罪债。如果我们有神的形像,这难道不意味着神也饶恕我们的罪,而不要求我们偿还吗?”你要如何回答他呢?
马太福音18:23-35中的比喻不正说明神会赦免我们的罪债而不要求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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