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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固根基《多特信经》学习:第二项教义第二条及错谬反驳二三四五七(基督满足了神的公义)

亚瑟·范·德尔登 神是烈火 20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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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项教义论基督的死和人藉此而得的救赎


第二条 基督的赎价(谬误反驳之二、三、四、五、七)

 


约翰福音3:16 罗马书5:8 哥林多后书5:21 加拉太书3:13我们自己既不能满足神的公义,也不能救自己脱离神的忿怒。然而,神以他无限的慈爱,赐下他的独生子作我们的中保。为了我们,他成为罪身,在十字架上,担当我们的咒诅,并替我们满足了神的公义。


在前一条,我们知道了神的公义要求为罪付上赎价,有人会问,我们自己是否要付这个代价?就像海德堡要理问答(问答十七)所说。我们有能力平息神的震怒吗?我们有能力担当圣约的诅咒,并使自己逃脱神公义的愤怒吗?

我们在前文解释过,我们的罪恶是可憎到了极点,我们的罪愆极其严重。因此,神必须用最极端的惩罚来处置罪。这个惩罚不仅在其强度上到了极点,在其持久性上也是如此。这是一种永无止尽的刑罚。神对我们罪的忿怒也是极其强烈的,所以我们绝对无法完成这个偿还。神永远都不会说,“够了,还清了。”我们的刑法要一直持续到永远。

至此,我们对神的公义已做了大量的阐述。我们已经看到神(对他的圣约、他口里所出的话、对他自己)的信实,要求为罪做出偿付。现在,在本文及其后的各文中,多特信经的作者们将要说明,神不仅是公义的,他也是慈爱怜悯的。

对于我们来说,很难想象神怎么能一方面施行公义,同时又表现怜悯和慈爱。因为公义和慈爱好像是互相排斥的。公义意味着是一个人罪有应得。而怜悯意味着使一个人领受他所不配得的仁慈和帮助。对我们来说,好像神要么是公义的、要么是慈爱的——二者必居其一,但绝不是同时兼而有之。然而圣经教导说,神在高举公义时,也显出了慈爱。“锡安必因公平得蒙救赎;其中正的人必因公义得蒙救赎。”(以赛亚书1:27)

神要使他的公义得到满足,同时又以最奇妙的方式向罪人显出了怜悯和慈爱。神差派他的独生子来做我们的保证人(注:保证人就是为别人作担保的人)。基督作为“末后的”亚当来到世上,来做我们的元首或代表(注:参考第一项教义之第一条,其中谈论到亚当和基督作为首领或代表的角色)。他甘愿取了我们的血肉之身,在各方面都成为我们的样式,但同时仍保持他的神性。他亲自担当了我们的罪,承受了神向我们所发的烈怒。他的受苦和受死成为一个无价的偿还。所以基督已经彻底还清了我们的罪债,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圣经用基督的话来为此做见证:“成了”(约翰福音19:30)。他为神的选民还清了全部的罪债。

阿民念派否认基督用他的死亡而做出的偿付。如果问他们是否相信基督是为罪得赦免而死,他们的回答是肯定的。他们相信基督的死满足了神的公义。他们相信藉着十字架罪得赦免。但是他们对圣经这方面的论述曲解到一个程度,已经不能再反映圣经的真理了。

圣经教导说,人都被圈在神的公义下。人逃脱神公义的唯一方法,就是藉由基督承担本应落在人身上的刑罚。基督以这样的方式满足了神的公义,拯救人脱离他们自己的罪。藉着基督的满足,信徒的罪完全得赦免。

但是,阿民念派认为神被困在自己的公义里面。他们相信神愿意饶恕那些悔改和寻求他怜悯的人,然而,他的公义束缚了他。他必须遵守他与人之间立的约,在这个约中,人如果犯罪违背神,他就以死刑惩罚人。所以,神受制于他公义所要求的偿付。他们说,因此,神差派他的儿子。基督藉着他自己的死,满足了神的公义。但是,基督其实并没有意图为任何人获得罪的赦免,也没有为任何人而对神完全的顺服。阿民念派认为,基督的死只是为了让父神有权设立一个新约,其中包含人得救的新条件。

我们看到:在第二项教义之错谬反驳二


错谬:基督之死的目的,并非是要藉着他的宝血,坚固恩典的新约,只不过是为了讨父神的喜悦, 而获得与人重新立此约的权利,或是凭恩典,或凭行为。
批驳:此看法与圣经矛盾,因为圣经教导说,基督已成为更美之约的中保,那就是新约,就是藉着基督的死所立的约。“既是起誓立的,耶稣就作了更美之约的中保”(希伯来书7:22)。“为此,他作了新约的中保,既然受死赎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便叫蒙召之人得着所应许永远的产业”(希伯来书9:15)。“因为人死了,遗命才有效力;若留遗命的尚在,那遗命还有用处吗?”(希伯来书9:17)。


归正派和阿民念派都同意,基督来,是为了满足圣约的要求。但是,他们对于这满足的目的看法不一致。基督满足圣约的要求,其目的是要确认和保持这个约吗?还是说,基督满足这个约的目的是为了结束这约的功效而另立一个新约?为了明白两种观点之间的区别,试想一个人要把一辆毁坏的车完全复原。他修理这部车的原因有二:他修理它的目的可能是为了拥有这辆车;或者,他修理这部车的目的是为了卖它,另买一辆新车。那么神差派基督的目的是什么?基督成就那原先的约,是为了肯定和保持这约,还是为了另立一个新约?

圣经的教导是:实际上,在神与人之间只有一个圣约——神在起初建立的约,这约要一直延续到永远。神在人堕落之前与人所立的约,与人在堕落之后所立的约,是同一个。立约的双方没变(即神与人)。应许和诅咒也没有变(即永生和永死)。要求是同样的(即完全的顺服或公义)。在人堕落前后圣约的唯一不同是:人在堕落之后,神满有恩惠地应许要赐下一位中保,他要来坚立这约,而不是废除或终止。

基督来坚立这个约,这意味着他来满足此约的要求。对人来说,在伊甸园的要求是单数:他必须完全顺服神的命令。对于堕落之后的人来说,在第一条上又加了第二条:他必须要为违背神的命令而承受神圣约的震怒。基督顺服了神对人的要求,他也承受了人因为犯罪而得的诅咒。

基督如此做是为了神赐给他的那些人。他是代表并代替他们做的。基督为选民担当了保证人的角色、中保的角色、元首或代表的角色,结果就是,神不再看选民为违约之民,反倒看他们为诚信守约的合约者。他们的罪全被赦免,他们与基督的义有份了。所以,藉着基督,圣约得到了坚固,而选民得到了圣约的应许:永远的生命。

阿民念派不相信神有意要维持他起初在伊甸园里与人所立的约。相反,他们认为神的意图是“先”终止最初的约,“然后”再建立一个具有新条件的新约。但是,只有当原始约所要求的一切都被满足时,它才能被终止。就像一个记账员,只有收到本年所有的款项,还清所有的债务后,才能结束这些账本。同样,除非人欠神的所有债务都还清,否则神就不能终止这个约。原先的要求(完全顺服神的律法)必须先被满足,只有那时神才能公正地建立一个新约(相信神的应许)。根据阿民念派的观点,没有人因为基督满足了原先的约而得到罪的赦免和称义。相反,基督按照第一个的要求偿付了人欠神的债,为了使神有权与人建立第二个约,就是神在人堕落犯罪之后,与亚当建立的恩典之约。

到此,有必要纠正对阿民念立场的一个常见误解。人们常常这样看待阿民念的观点:基督偿付人欠神的95%,留下5%让人去完成。但是,这并不是阿民念派的观点。阿民念派的主张是:基督百分之百地偿付人在第一个约里欠神的债。但是,基督的功德完全没有归到人的头上。对人的益处就是,基督满足了第一个约的要求,这样就使得神有可能建立一个新的、要求更容易的恩典之约。在这个新约中,是由人百分之百的满足新要求。

所以,阿民念派与归正派在如何看待神在伊甸园所立的律法上有分歧。这个律法在西乃山上被总结为十诫。归正派相信,神的律法是永恒的,因为它是对神自己永恒不变品性的描述。所以,完全顺服神的律法,仍然是人能被接纳,成为神所喜悦的唯一途径。神不能变更他对永生所要求的条件,更不能改变他自己的属性。但是阿民念派认为神的律法是独裁专制的。如果神愿意,他还可以设立其他的律法。他们说,神就藉着基督这么做了。神取消了顺服他的律法,另立了一个蒙拯救的新要求,一个新的律法,即信心。


归正派观点阿民念派观点
基督为了满足和维持神最初立的约,代替罪人、为罪人的缘故满足律法,从而拯救罪人。基督以满足立法者来拯救罪人,这样就使立法者可以建立一个有新律法(信心)的新约,这个新律法是人自己能够做到的。


第二项教义的错谬反驳之三介绍了阿民念派的观点:


错谬:基督所成就的救赎工作,即不能为任何人获得救恩,也不能获得信心,基督的救赎只对自己有效;是为父神获得对人的权柄或完全的旨意,也是为了制定想要的新要求。然而,要满足这些要求,全在乎人的自由意志。因此,或许无人,或许所有的人能履行这要求。
批驳:以上这种说法乃是太轻视基督的死,丝毫不承认基督之死所带来的最重要的果子与恩惠,这乃是重复伯拉纠派的错谬。


阿民念派说,基督实际上没有为任何人赢得罪的赦免。他只是让神有可能建立一个赦罪的新要求。基督只是为父神提供了“降低赎价”的可能,为了使人能服从神在新约中的要求,从而领受罪的赦免。在最初的约中,神要求罪的代价是极刑——身体和灵魂遭受永远的刑罚。但是,在新的约中,神不再要求这个赎价。现在,神把一个破碎的灵和忧伤痛悔的心作为罪得赦免的充分赎价。

阿民念派以极其微妙的方式除去了基督在十字架上的功效。罪得赦免的基础不在于基督破碎的身体,而在于人破碎的心。 由于这个错误的教导,另一个错误应运而生。阿民念派宣称,为了获得罪的饶恕,并不一定非要基督为此而死。我们在第二项教义之错谬和反驳之七看到:


错谬:基督不能,也不必死,他不需要为那些神所爱,并拣选得永生的人而死,因为这一切不要求基督为此而死。
批驳:这种教义与使徒保罗的教导相反,保罗说:“基督爱我,为我舍己 ”(加拉太书2:20);又说:“谁能控告神所拣选的人呢?有神称他们为义了。谁能定他们的罪呢?有基督耶稣已经死了”(罗马书8:33-34)。也就是为他们,救主说:“我为羊舍命”(约翰福音10:15)。又说:“你们要彼此相爱,像我爱你们一样,这就是我的命令。人为朋友舍命,人的爱心没有比这个大的”(约翰福音15:12-13)。


按照这个错误的观点,阿民念派宣称说,基督不能为选民的罪而死。他们否认代赎的可能性、否认合法的代表,否认他担保人的身份。他们不认为亚当在伊甸园中犯的罪会被公正地归到他后裔的头上。因为他们在他们的辩护书中说:“若一个人要承担他自己没有犯过的罪,这是有违公正的。”同样,他们否认我们的罪归到了基督的头上。基督不能偿付我们的罪债。

他们还错误地认为,基督不需要以死亡的代价为选民偿还罪债。基督已经终止了原来的约,就是要求以死亡作为罪得赦免的旧约。神已经建立了一个新约,赦罪的要求是以忧伤痛悔的心为代价,这是我们已经讨论过的。基督的死是终止原始约所必需的,而并非为罪付了赎价。

那么可以说,若基督不能死,也不必死,因此他没有为选民的罪而作那赎罪的死。由此,阿民念派否认了基督受死的真正本质。 圣经明确地反驳了这个异端,说明基督已经死了,为我们的罪付上赎价,从而使我们的罪得赦免。

“他诚然担当我们的忧患,背负我们的痛苦;我们却以为他受责罚,被神击打苦待了。哪知他为我们的过犯受害,为我们的罪孽压伤。因他受的刑罚,我们得平安;因他受的鞭伤,我们得医治。我们都如羊走迷;各人偏行己路;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在他身上”(以赛亚书53:4-6)。

“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 (哥林多后书5:21)。 “…他洗净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边”(希伯来书1:3)。

“为此,他作了新约的中保,既然受死赎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应许永远的产业”( 希伯来书9:15)。 “像这样,基督既然一次被献,担当了多人的罪,将来要向那等候他的人第二次显现,并与罪无关,乃是为拯救他们”(希伯来书9:28). “他[基督]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使我们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义上活。因他受的鞭伤,你们便得了医治”(彼得前书2:24)。 “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赎罪祭]…”(约翰一书2:2)。

阿民念派与归正派一样,也承认除了罪得赦免以外,人也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才能得到永生。按照圣经的观点,这个要求就是“义”。只有义人才能得永生。最初的约要求通过顺服律法才能得到义。但是在新约中,义是藉着“信心”才能得到。对于这个宣告,归正派和阿民念派都认同。尽管如此,对这个宣告的解释却有天壤之别。

归正派认为,约的要求是永远保持不变的。即使在新约中,神依然要求人完美地顺服他的律法,正如他在伊甸园中对亚当的要求一样。人没有这义不能承受神的国。但是,既然人没有能力完全或部分地做到这顺服,神就差派他的儿子来,为我们完成对神的顺服,他是代替我们而做的。基督已为我们完全遵行神的律法,因此他也为我们获得公义。藉着信心,基督的义也归到我们身上。

信心在我们称义上所起的作用需要进一步阐明(注:见海德堡要理问答之问答61)。我们被算为义,不是因为我们的信心有任何价值。相信的这个行为本身并不成为神对我们要求的义。信心只是一个工具,我们藉着它分享基督的义,并使之成为自己的义。信心是心灵的手,我们藉着它领受基督的顺服。由此我们得以称义,不是由于信,而是藉着信。归正派认为,基督已经藉着顺服,满足了律法的要求。

但是,阿民念派不同意这个藉着信心称义的说法。他们认为,在新约中,基督已经使之成为可能,神不再要求人完全的顺服。基督已经使神降低了人获得义的代价。这个较低的代价是必要的,因为人已经“生病了”,没有能力完全顺服神的律法。但是神已经降低了要求,为了让人能做得到。在新约中,神只要求人相信他,这是堕落之人还能做到的事。信心代替了原始约中完全顺服的要求,成为得永生的有价值的凭据。

阿民念派迫不及待地说,信心实际上并不等于是完全的赎价。这里需要神的恩典。人能做的微小偿还,已经被神算为完全的偿付。

在这方面,他们坚信他们一贯的说法——救恩取决于人的行为。基督没有为任何人赚得义。人必须藉着相信的行为赚取他自己的义。我们在第二项教义之错谬和反驳四中看到:


错谬:父神藉着基督的死,与人和好,立了恩典的新约,但是,我们并不能因着凭信心接受基督的功劳,而在神面前称义,以致得救,事实上,神取消了完全顺服律法的要求,而是把不完全的信心和凭信心的顺服作为完全的顺服律法,为此,他恩赐地赐予永生的奖赏。
批驳:这个教导违背圣经:“如今却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的称义。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罗马书3:24-25)。以上所说的错误教导,是出于不敬畏神的苏西尼派,他们提出这种人在神面前称义的新奇方法,与全教会的一致意见相反。


阿民念派否认在神与人所立的这个新约中,永生是神赐给人的白白礼物,因基督已为他们买赎了(这是归正派的信仰,也是圣经的教导)。他们不认为神会白白地赐给人什么。神不会因为基督的死而白白地赦免罪。他们说,赦免不是藉着基督的死,而是藉着人的悔改而临到的。义不是通过用信心接受基督对律法的顺服而获得的。相反,他们教导说,义是通过人相信的这个有价行为而获得的。神不会白白地赐予。他藉着基督的工作降低了赎价,但是,人必须付出代价,这样才能罪得赦免和称义。

看看多特信经的作者们对这个错谬的反驳是怎样的恰到好处。圣经教导说,我们称义是因着神白白的恩赐。作者们引用了罗马书3:24-25。保罗在这里明明地说,我们因神的恩典白白地称义。原文的意思是免费的、不要钱的、无需支付的。他们还引用了其他的经文:

“你们一切乾渴的都当就近水来;没有银钱的也可以来。你们都来,买了吃;不用银钱,不用价值,也来买酒和奶。”(以赛亚书55:1)

“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罗马书5:17) 与阿民念派的教导相反,义不是因为满足了任何条件而得到的。义是白白赐给我们的礼物,是藉着信心赐给我们的,不是因为信心。怎可能是因为信心呢?因为连信心都是神白白赐给我们的(参见以弗所书2:8)。


谁在基督作工的恩惠上有份呢?
阿民念派说:所有的人
归正派说:只有信徒


当我们谈到基督的满足时,还有一个需要我们注意的问题——是谁在基督的赎罪祭上有份呢?归正派认为只有那些藉着真信心与基督相连的人,才在基督作工的恩惠上有份。但是阿民念派认为,所有的人,甚至包括那些注定永远灭亡的人,也都有份于基督的恩惠。 我们在第一项教义之错谬和反驳五中看到:


错谬:所有的人都被接纳,与神重新和好,重立恩典之约,所以,无一人为原罪之故而被定罪,既然无一人为此而被定罪,所有的人就都脱离原罪。
批驳:a这种意见与圣经相冲突,圣经教导说:“我们本为可怒之子”(以弗所书2:3)


阿民念派相信基督无限的救赎。他们说,所有的人都有份于基督赎罪的工作。所有的人都已经与神和好了。这并不是说,所有的人都因为基督的买赎而得救了,或所有的人都因为这种和好而得永生。对阿民念派来说,所有的人都与神和好,意味着所有的人,都从神最初与亚当所立约的要求(即:义),和刑罚(即:永远的死亡)中脱离出来了。因为基督已经藉着他的赎罪祭,满足并终止了这起初的约,所有的人都不再受制于起初之约的一切要求。相反,神已经把所有的人都纳入新约中。在这个新约里,所有的人都拥有跟神最好的关系,就像亚当最初在伊甸园中所享受的美好光景一样。跟亚当一样,他们是否顺服新约的要求,决定了他们能否与神的良好关系。

信经的作者引用以弗所书2:3来回应这个错谬,“我们…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保罗对这两类人做了区分——信徒和“别人”。他说这些人在信主之前,与其余的世人没有分别。他们是可怒之子,就像不信之人是可怒之子一样。很明显,按照保罗的说法,不是所有的人都与神和好了。

此外,圣经明确地说,不是亚当所有的子孙都被包括在恩典之约里。神与以撒的家族立约,却不与以实玛利的后代立约(参照创17:19-21)。与雅各的后代立约,却不与以扫的后代立约。即使在今天,神的约只限于信徒和他们的儿女(见徒2:39,另见林前7:14)。

问题:

  1. 从哪两个意义上说神对我们罪的刑罚极其严重?这对于我们满足神公义的能力意味着什么?

  2. 什么是“保证人”?谁是我们的保证人?他作为保证人为我们做了什么?他作工的结果是什么?

  3. 基督赎罪祭的目的是为了救谁?脱离什么光景? a. 根据圣经的教导? b. 根据阿民念派的观点?

  4. 根据圣经的教导,有几个圣约?你是如何知道的?在这些圣约之间有什么区别吗?

  5. 基督来坚立这个圣约,是什么意思?在伊甸园中,这对人有何约束?在人堕落犯罪之后,这对人有何约束?基督成全了圣约,这对人有什么影响?

  6. 根据阿民念派的观点,有几个圣约?他们如何看待基督的角色?基督成全了圣约,这对人有什么影响?

  7. 归正派与阿民念派在基督如何拯救人的观点上有分歧。描述这个分歧。

  8. 完成下面的图表:



归正派观点阿民念派观点
起初的约对罪的刑罚是:对罪的刑罚是:
新约对罪的刑罚是:对罪的刑罚是:


  1. 阿民念派在那些方面抹煞了基督十字架的果效?

  2. 阿民念派为什么否认基督实际上能为人的罪而死?

  3. 阿民念派为什么否认基督必须为人的罪而死?

  4. 用两段经文来证明:基督的确为选民的罪而死?

  5. 完成下面的图表:



归正派观点阿民念派观点
起初的约得永生的条件是:得永生的条件是:
新约得永生的条件是:得永生的条件是:


  1. 信心在人的救恩中起什么作用?
    a. 根据归正派的观点?
    b. 根据阿民念派的观点?

  2. 阿民念派如何否认“白白的”恩典,使救恩依赖于人的行为?引用两段经文来说明,神的恩典是完全“无偿”的,没有人的任何贡献。

  3. 阿民念派认为,所有的人都被接纳进入“与神和好的地位”。他们对此的理解是什么?用圣经来反驳这个观点。

深入思考题:

  1. 基督为我们的罪担当了刑罚,这个事实是否意味着我们不必为自己做错的事而受刑罚。例如,若孩子们真心地为了他们做的错事懊悔,父母是否仍应处罚他们?悔改的基督徒,是否仍应为了他们所犯的错误,而受到民事法律的制裁?

  2. 在解释信经的这一条时,说到实际上在神与人之间只有一个圣约
    a. 但是,我们在圣经中看到一个“新”约(参见耶利米书31:31;马太福音26:28; 哥林多后书3:6;希伯来书8:8,13)。你能够如何解释这种明显的矛盾吗?
    b.我们也在人堕落之前与堕落之后的约作区分。
    i. 我们如何称呼约的不同时代?
    ii. 这些不同时代的约中有何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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