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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固根基《多特信经》学习:第二项教义第三条(基督之死的无限价值)

亚瑟·范·德尔登 神是烈火 20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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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项教义论基督的死和人藉此而得的救赎


第三条 基督之死的无限价值

 


希伯来书9:26、28、10:14 
约翰一书2:2
神儿子的死为罪献上了唯一、最完全的祭与赎价;它有无限的价值,足以偿还世上一切的罪。


在第二项教义的头两条中,信经的作者们已经为教义的根基作了铺垫,就是基督已经藉着他的死满足了神公义的要求,因而为我们的罪做了必要的偿还。在后续的几条里,信经的作者们将反驳阿民念派对归正派“有限救赎”教义的错误指责。所以,我们若要正确评价其后面的五条,就必须先熟悉这个教义的真正含义。

这个教义的名称几乎使这教义已不证自明了。“赎罪”的意思是指为所犯的错误而赔偿或补偿,这就是基督藉着他的死已为我们所做的。我们说“有限的救赎”,意思是基督赎罪的功行,不是给所有的人,而是只给选民的。基督不是为所有的人而死,而只是为父神所赐给他的那些人。阿民念派否认这个有限救赎的教义,正如错谬反驳之五所指出的(其论述详见第二项教义之第二条)。

阿民念派为了使那些没有全备知识的人反对归正信仰,诽谤性地指控归正派教导的有限救赎论,因为基督的死,价值有限。根据阿民念派的说法,归正派认为基督的死不足以偿付世上所有的罪,所以救赎只局限于某些人。

信经的作者们为了捍卫真理,撰写了这一条,阐述基督的死是为罪献上唯一完全、充分的赎价。因为正如彼得所说,“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因为在天下人间,没有赐下别的名,我们可以靠著得救”(使徒行传4:12)。

基督的死是完全的,不仅因为基督是完全无暇疵的(希伯来书9:14),而且也因为他的死完全充分偿付罪债。归正派宣告,基督是一位完全的救主。海德堡要理问答(问答30)声明:“凡凭真信心接收这位救主的人...都在他里面找到他们得救所需要的一切。” 在希伯来书中,我们看到在旧约时代,已经有许多的献祭。因为这些祭物不是完全的,所以没有任何一个祭物可以除去罪愆。所以献祭的事总不会停止。但是当基督来了以后,“...乃用自己的血,只一次进入圣所,成了永远赎罪的事”(希伯来书9:12)。基督只一次献上自己,这个事实说明,他一次的献祭就足以确保我们的救恩。

圣经也教导说,我们不能局限基督代赎的价值,尽管它的充分性只是为了救赎一些人。不同于阿民念派的诽谤攻击,信经的作者们宣告,基督之死是“...有无限价值的,足以偿还世上一切的罪”。他们的话与使徒约翰所说的一样,约翰希望他的读者知道,基督的死不但足以拯救他们,也足以拯救全世界的人。“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约翰一书2:2)(注:此段经文,以及哥林多后书5:14、5,和提摩太前书2:1-6等之类的经文,似乎教导说,基督死亡的工价是给所有的人。若真是如此,所有的人就都在基督里得救了。这些经文的详细解释可见于附录D。)。

若是神的旨意,基督的死作为赎价,不仅可以拯救144,000人,也可以救许多倍这个数目的人。(注:启示录7:4, 此数目代表所有蒙神拣选、蒙基督拯救、并由圣灵打上印记的人数)。基督的死是无价的,其价值是无尽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基督实际上为所有的人偿付了罪债。用一句神学术语来说,就是基督之死足以遮盖全世界的罪,但唯有选民的罪被他的死有效地遮盖了。再简单地说,基督的死远超过所有人偿还罪债所需的,但基督的死只为神所拣选的那些人偿还了罪债。

问题:

  1. 描述“有限的救赎”教义?

  2. 按照阿民念派的观点,为什么归正派要教导有限救赎的教义?

  3. 关于基督之死的价值,归正派的观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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