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固根基《多特信经》学习:第三、四项教义第三条及错谬反驳四(人的全然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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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四项教义 论人的败坏、向神归正及其方法
第三条及错谬反驳四 人的全然无能
以弗所书 2:1,3 约翰福音 8:34 罗马书 6:16,17 约翰福音 3:3-6 提多书 3:5 | 因此,所有的人都是在罪中成孕而生的,本为可怒之 子,不能行出任何善事以拯救自己,反而倾向于作 恶,死在罪中,成为罪的奴仆。若没有圣灵使人重生 的恩典,人既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转向神并改邪归 正,甚至连预备自己归正的意愿和能力也没有。 |
《多特信经》的作者对堕落犯罪之人类光景的描述,几乎无需任何解释。如果真的需 要说点什么的话,最多只是需要核实,因为这一真理极大地打击了我们的骄傲,使我们难 以接受。《信经》的作者知道对此真理进行核实的必要性,所以他们重述了圣经所说的。 我们是在罪中成孕并出生的,这一点在大卫的哀歌中看得很清楚:“因为我知道我的 过犯;我的罪常在我面前……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 51:3,5)
关于我们完全不能行善这一点,以赛亚说:“我们都像不洁净的人,所有的义都像污 秽的衣服。”(赛 64:6)基督说:“你们要常在我里面,我也常在你们里面。枝子若不 常在葡萄树上,自己就不能结果子;你们若不常在我里面,也是这样。我是葡萄树,你们 是枝子。常在我里面的,我也常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因为离了我,你们就不能 做什么。”(约 15:4,5)保罗说:“没有行善的,连一个也没有。”(罗 3:12)
关于我们倾向于作恶,圣经强调说:“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恶很大,终日所思想的尽 都是恶。”(创 6:5)又说:“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 17:9)我们生来就是可怒之子,死在罪恶过犯之中,从保罗的话中这一点清晰可见:“我 们从前……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弗 2:3)
保罗在罗马书中清楚地指出,我们是罪的奴隶:“感谢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 奴仆,现今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道理的模范。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 奴仆。”(罗 6:17-18)
若没有圣灵使人重生的恩典,我们既没有意愿,也没有能力转向神。基督说:“若不 是差我来的父吸引人,就没有能到我这里来的。”(约 6:44)保罗说:“没有寻求神 的”(罗 3:11);又说:“若不是被圣灵感动的,也没有能说‘耶稣是主’的。”(林 前 12:3)
我们自己不能归正,保罗在我们引用的以弗所书 2:1 中对此说得很明白。我们死在自 己的罪中,不能医治自己的败坏,就像死人不能医治使他死亡的疾病一样。此外,我们是罪的奴仆(罗 6:17-19),受罪的捆绑,自己无法脱离罪。只有基督才能释放我们,只有 基督才能使我们得自由。
我们不能改变我们败坏的本性,耶利米书 13:23 对此说得很清楚:“古实人岂能改变 皮肤呢?豹岂能改变斑点呢?若能,你们这习惯行恶的便能行善了。”
同样,我们也不能预备自己归正。我们无法敞开心扉接受这一恩典,因为我们的心全 然败坏了(参见耶 7:29),良善的思想或渴望从未进入我们的心中(见创 6:5),也没有 人会寻求这一归正的恩典(参见罗 3:11)。
对于人类光景的这一描述,与阿米念主义者的观点差别极大,正如我们在第三、四项 教义错谬反驳第四条中所看到的:
错谬: 反驳: | 未重生之人并不是真的完全死在罪中,也没有被夺去追求属灵 之善的全部能力,例如:饥渴慕义、追求属灵生命,也能献上 神所喜悦的忧伤痛悔的心为祭。 这明明与圣经清晰的见证相抵触。经上说:“你们死在过犯罪 恶之中”(弗 2:1-5); “人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 6:5);“人从小时心里怀着恶念”(创 8:21)。此外,只有 重生的、蒙召得福的人才会渴慕脱离愁苦,追求属灵生命,并 向神献上忧伤痛悔的心为祭物(见诗 51:19;太 5:6)。 |
在前面的两条中,我们已经阐述了阿米念主义者是如何看待亚当犯罪对人类造成的影 响的。他们认为人的意愿已经混乱了,但他们的心并没有败坏;人对于对与错的悟性是无 知的,但它本身并没有受损。
他们因而得出结论说,如果向人指出何为良善,人就有能力选择行善;如果教育人何 为善,人就能选择行善。人能饥渴慕义,也能迫切渴望遵行神的旨意。此外,如果受教 何为善恶,人就能抵挡邪恶,选择良善,就会为罪忧伤痛悔。如果向他解释了什么是恶, 他就能痛恨罪。
通过查考《信经》作者在本条中提到的经文,我们会看到关于人能力的另一幅画面。 只有那些心灵、悟性和意志都被圣灵更新了的人才会饥渴慕义,并为自己的罪心灵破碎、 痛悔忧伤。
《信经》的作者据此得出结论说,堕落之人不能行出任何善事以拯救自己。请注意, 《信经》的作者说的是可以拯救自己的善事。显然,属血气的人能做一些“法律意义上 的”善事,能做一些爱心和慈善之事,正如基督所说:“你们若单爱那爱你们的人,有什 么赏赐呢?就是税吏不也是这样行吗?”(太 5:46)
非信徒可能会给世界援助项目或地方慈善组织捐钱,可能参与红十字会的工作或各种 社区服务,他们可能是奉公守法的好公民。 但他们
尽管可能做了很多“法律意义上的”善事,却没有能力做出任何可以拯救自己 的善事,就是说,他们没有能力做任何真正讨神喜悦、并为自己在神那里赚取功德的善 事。
《海德堡要理问答》问与答 91 阐述了人的行为被视为真“善事”的必要条件,这些 条件包括:
1.善事的源头。经文说:“人非有信,就不能得神的喜悦”(来 11:6),神不看外 在的行为,而是看内在的源头。只有信神的心所产生的爱和感恩的行为,才会被视为 善事。
2.善事的标准。只有完全顺服神律法的行为才会被视为“善事”。但属血气的人不 能遵行神的律法,他们所行的法律意义上的善行并没有“蒙在基督里的祝福”,所以 不能讨神的喜悦。
3.善事的目的。善事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荣耀神。非信徒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而做好 事,但他们不可能为了荣耀神(此乃是真善事的根本目的)而行善。
堕落之人倾向于各样的邪恶。这并不意味着人的确会做他想做或有能力做的所有恶 事。从人的角度来看,属血气的人出于对犯罪可能带来的后果的惧怕而不去做他想做的 所有恶事。举例来说,一个有行窃想法的人,并不一定真的去行窃,因为害怕罪行一旦暴 露,自己会受到刑罚。从神的角度来看,他恩慈地遏制败坏之人,使他们不做他们想做的 恶。神保守我们有秩序和规矩。他这样做的目的,乃是为了保守教会,并使福音事工能继 续推进,以便福音能得到公开的宣讲,而选民也能被聚集在得救赎之人的教会中。
问答题:
1.解释下面这些短语:
a. “在罪中成孕”
b. “本为可怒之子”
c. “不能行出任何善事以拯救自己”
d. “倾向于作恶”
e. “死在罪中”
f. “罪的奴仆”
2.阿米念主义者怎样看堕落之人的本性?他们教导说人有能力做什么事?证明他 们的错误。
3.《信经》的作者说堕落之人“不能行出任何善事以拯救自己”,这是什么意 思?
4.神眼中的“善事”必须符合哪三个条件?
5.人的全然败坏这一事实是否意味着人会做他能做的所有恶事?说明会或不会的 理由。
深入思考题:
6.如果堕落之人自己不能悔改并凭信心接受福音,那为什么圣经又命令人悔改、 信神呢?这一命令是否预先假定人有能力满足这一要求?
7.为什么说堕落之人的不全然败坏和有部分能力行善这一教义是阿米念主义者信 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还有什么其他教义建立在“不全然败坏”这一教 义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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