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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知产学习 2019-04-29

2016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案例一:

金阿欢与江苏电视台、珍爱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涉电视节目名称的商标侵权判定


【案情及裁判】 


 [(2016)粤民再447号]


金阿欢是“”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金阿欢以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侵害其商标权,珍爱网为该节目推选相亲对象,提供广告推销服务亦构成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金阿欢注册商标所核准使用类别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即使认定其为类似服务,本案对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也应与金阿欢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被诉行为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点评】


本案对涉电视节目名称商标案件的审理具有良好示范效果,具体演绎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与创新程度相适应的司法政策,在保障商标权人正当权益、合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创作空间与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案例二:

周乐伦与新百伦贸易(中国)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新百伦”与“New Balance”的混淆之辨


【案情及裁判】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


周乐伦在第25类“鞋”商品上享有“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周乐伦认为新百伦公司在其商业活动中使用了“新百伦”字样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新百伦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方式足以使相关公众将“新百伦”标识与其特定商品产生联系,从而非法阻止了周乐伦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权利,构成商标侵权。关于赔偿数额,应注重侵权人的产品利润总额与侵权行为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但从新百伦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可以看出,其在被诉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最少在145万元以上,综合全案证据,尤其是新百伦公司的侵权主观故意明显等因素,二审判令新百伦公司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点评】


跨国公司在明知他人在国内早已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仍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本案对探索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三:

国立血清研究所与北京万泰生物药业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合理利用鉴定意见破解技术难题


【案情及裁判】 


 [(2016)粤民终1093号]


国立血清研究所为“用于免疫治疗和诊断结核病的化合物和方法”发明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国立血清研究所认为万泰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等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采信了鉴定人确定万泰公司侵权的依据及意见。二审中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法院进一步查明事实后认为,在被诉侵权产品已过有效期,万泰公司又未能提交有效的被诉侵权产品以供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被诉侵权产品的注册标准确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鉴定意见应予采信为定案依据。


【点评】


本案是广东首例生物工程领域涉及DNA序列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主要争议焦点是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二审法院围绕被诉侵权物的特殊性,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基因药品案件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本案对完善鉴定人出庭程序、专家辅助人制度以及合理利用鉴定意见破解专利案件审理的技术难题等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

深圳引领平安文化传媒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中超联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冠名行为被诉商标侵权


【案情及裁判】


[(2016)粤03民终15570号]


 “ ”和“ ”商标系由深圳足球俱乐部于1998年申请注册,核定服务类别为第41类的组织体育活动竞赛等。2009年,引领公司经核准受让取得上述商标。2014年,平安保险公司向中超联赛公司支付宣传推广费6亿元,取得2014年至2017年中超联赛独家冠名权。引领公司以平安保险公司及中超联赛公司在中超联赛赛事名称以及相关网站、球票、比赛活动中使用“中国平安”、 字样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平安保险公司在中超联赛中使用“平安”文字,系平安保险公司使用其字号、简称获取并实现中超联赛冠名权益的正当行为,不属于在第41类“组织体育活动竞赛”将“平安”文字作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点评】


本案涉及冠名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明确了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及商标权利边界,为此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有价值的素材。判断商标侵权,应考虑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是否会造成混淆及误认,以及使用者有无使用的正当理由等。


案例五:

胡某与佛山南海迪利装饰材料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照片上传qq空间是否具备公开性?视具体情况认定


【案情及裁判】


[(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7号]


胡某是名称为“天花边角(L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胡某认为迪利装饰厂侵害其专利权,诉至法院。迪利装饰厂认为其实施的是现有设计,并提交了经公证的某公司QQ空间页面截图打印件,显示该公司QQ空间向外发布大量公司产品图片,其中包括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上传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


法院认为,该QQ空间的所有人为公司,用途是宣传推广公司产品,且公证书显示该QQ空间显示的产品图片处于“所有人可见”状态。在胡某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迪利装饰厂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点评】


本案涉及网络证据的认定问题,对于QQ空间上的图片是否具备公开性,法院针对具体情况展开论述,并根据使用用途等不同情况对网络证据进行了准确认定。


案例六:

深圳基本生活用品公司与深圳思派硅胶电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重复侵权或被从重处罚


【案情及裁判】


[(2016)粤民终1036号]


基本生活公司是名称为“名片盒(A330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基本生活公司曾起诉思派公司制造、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法院判令思派公司侵权并赔偿损失。时隔一年半后,基本生活公司发现思派公司再次销售与前案相同的被诉侵权产品,遂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前诉与后诉相隔一年半以上,可以排除前诉判决生效后,客观上难以在短时间回收并销毁被诉侵权产品的情形;前诉与后诉均由同一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可以排除被诉侵权产品是前诉的侵权产品遗漏在市场上被偶然发现,以及他人栽赃行为的情形;后诉与前诉的被诉侵权产品基本相同,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事实清楚,不存在难以判断的问题。因此确认思派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重复侵权,改判思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点评】


本案是对重复侵权行为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难点在于重复侵权与重复起诉的界限把握。二审法院认真剖析了构成重复侵权的要件,根据案情认定侵权人的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属于重复侵权,并予以从重处罚,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七:

克里斯提•鲁布托申请广州问叹贸易有限公司等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案——专利案件诉前禁令的审查


【案情及裁判】


[(2016)粤73行保1、2、3号]


克里斯提•鲁布托是专利号为ZL201430483611.7等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克里斯提•鲁布托认为问叹公司、贝玲妃公司、欧慕公司正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九款口红,如不及时制止,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请求法院责令问叹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九款口红,贝玲妃公司、欧慕公司停止制造涉案九款口红。法院在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问叹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九款口红;贝玲妃公司立即停止制造涉案九款口红;驳回其他禁令申请。裁定的法律效力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克里斯提•鲁布托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将依法解除禁令。



【点评】


诉前禁令是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本案全面阐述了对诉前禁令申请的审查内容,明确了在诉前禁令审查中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具体判断方法,强调在被申请人表示无须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合理、适当的担保,有力保障了相关市场秩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八:

一插得公司与黎某等专利权纠纷案——虚假诉讼当罚当禁


【案情及裁判】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34号]


黎莲威系一插得公司及安业公司的股东。一插得公司在重组后,从安业公司处获得涉案“水或汽管连接装置”发明专利权。后一插得公司新旧股东之间产生纠纷,原股东黎莲威利用掌管公司公章便利,声称一插得公司与安业公司之间存在《专利转让协议》,并称因一插得公司不能按期付清涉案专利转让款2000万元,而私自将涉案专利转到安业公司指定的蔡素琴名下。一插得公司遂以黎莲威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为由报警,并向法院起诉黎莲威、蔡素琴,请求其返还涉案专利权。


法院经审理,从黎莲威与两公司之间的利益关联、公司重组目的、转让协议的合意形成过程以及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行为表现等方面,分析认定两者不存在真实的专利转让关系。因黎莲威与安业公司恶意串通,伪造案件重要证据《专利转让协议》,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不予准许黎莲威等撤回上诉的申请,并决定对黎莲威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安业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本案充分运用证据法、公司法等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虚假证据之甄别和判定提供裁判方法,在审判中对伪证当事人进行高额处罚,对推动公民守法,弘扬诚信诉讼,树立司法权威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九:

吕某诉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行政诉讼法中确认判决的运用


【案情及裁判】


[(2016)粤行终1134号]


林某以吕某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请求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汕头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责令吕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吕某认为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超期审理,程序违法,诉请法院判令撤销处理决定书。


法院认为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期限的规定关系到行政行为的快速、高效处理和对权利人的及时、有效救济的问题,应当适用全国性的明确、一贯的规定,即《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确认行政行为由于超期而构成程序轻微违法,但由于结论正确,没有发生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情形,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不撤销行政行为。


【点评】


本案为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及适用新行政诉讼法所创设的确认判决的典型案例,从法律的适用规则和行政诉讼重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立法精神出发,强调要综合考虑行政决定的具体情况,积极促进依法行政、高效行政、优质行政。


案例十:

袁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搜粉智能广告机”不应侵犯他人著作权


【案情及裁判】


[(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133号]


被告人袁某等八名被告人共同设立公司,开发出“微邻友”、“微邻友无验证”等计算机软件,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将其软件连同“微信”软件一起集合成刷机包制作刷机软件,安装、制作“搜粉智能广告机”,共销售“搜粉智能广告机”2076台,该广告机可对任意地理位置为中心的周边微信号实现自动检测和发送消息,“微邻友无验证”可对任意地理位置为中心的周边微信号实现自动查看微信用户的详细信息,其中“微邻友”必须结合微信才能正常使用。“微系列”软件具有实现对微信软件进行自动化批量操作功能。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腾讯微信软件以销售其搜粉智能广告机,数量达2076份,属情节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八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袁某等四被告人均各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点评】


本案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微信软件,生产“搜粉智能广告机”,利用微信软件的定位、群发、添加好友等功能,自动添加一定范围内的微信用户好友并推送广告信息,侵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广大微信用户带来侵扰,情节严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知产学习

ID:IPR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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