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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东法院10大知产典型案例

知产学习 2019-04-29

2017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案例一、路虎公司与奋力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7)粤民终633号]


路虎公司是第808460号“2017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第4309460号“LAND ROVER”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路虎公司认为奋力公司宣传、销售“路虎维生素饮料”,使用“路虎”“LAND ROVER”“Land rover 路虎”及上下排列的“路虎Land Rover”标识,侵害其商标权,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路虎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其涉案三个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在中国境内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奋力公司并非被诉标识的善意使用者,除了本案被诉标识之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其他名人和知名企业称谓相同的商标,其利用我国商标注册制度囤积和不当使用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予制止。


【启示】


本案系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对被告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进行了否定,维持了120万元的高额赔偿,社会效果良好。对于打击利用商标注册制度恶意抢注名牌商标、加大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尊重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裁判导向和示范效果。


案例二:清华大学诉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粤民终1734号]


清华大学在学校、教育等类别上注册了“清華”商标,并提供了关于该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基本证据。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热水机产品上标注了“2017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2017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清華企業”“清华企业”等标识或字样。清华大学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认为清华大学仅提供了“清華”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未就商标使用的市场份额、销售领域、利税等充分举证,故不予认定驰名,并驳回清华大学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中国境内社会公众广为知晓且权利人已提供基本证据的,可以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驰名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应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二审改判认定侵权成立。


【启示】


本案充分体现了“严格保护”和“比例协调”原则,也体现了鼓励驰名商标构建有效护城河,尽量防止市场混淆的司法价值导向。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有严格标准,但并不必然要求当事人逐一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相关事实。同为驰名商标,其知名程度亦存在差异,有的知名度极高的商标,其广为知晓的公众不限于“相关公众”而是“社会公众”,权利人提供了基本证据的可予以驰名认定。二审纠正了一审简单机械套用商品市场份额、地域、宣传范围来评判知名度的问题。


案例三、腾讯公司与深圳微信支付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粤03民终23351号]


腾讯公司2011年1月推出“微信”智能终端即时通讯服务,“微信支付”是集成在微信客户端的快捷电子支付服务,“微信支付”伴随着“微信”的推广而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知名度。2013年10月,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成立,并从事电子支付服务。腾讯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深圳微信支付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微信支付”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能够对消费者起到识别、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深圳微信支付公司明知腾讯公司“微信支付”服务的知名度,仍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微信”作为企业字号,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服务的来源,或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属于利用“微信支付”服务的知名度,从事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启示】


本案属于互联网加背景下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微信支付”已成为企业、百姓普遍使用的电子支付方式,腾讯公司作为研发者、经营者,对“微信支付”服务所享有的公平竞争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从事搭便车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裁判较好地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培育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四、飞利浦公司与巨天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7)粤民终1125号]


飞利浦公司是名称为“制备食品的设备和用于该设备的空气导向件”的发明专利在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飞利浦公司认为巨天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产品JT-916型空气炸锅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是否属于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应重点审查相关实施方式能否实现该功能。涉案专利所述“空气导向构件”是通过在底部壁设置空气导向肋结构,实现“将空气流基本上向上导引”功能和效果,而专利权人所主张的实施例一的结构不能实现上述功能。被诉产品虽具备与实施例一相近似的结构,但未设置空气导向肋,不能实现将空气流基本上向上导引、避免空气回旋的功能,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其具备涉案专利所述的功能性技术特征。综上,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启示】


本案对如何确定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内容、如何处理实施例与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有益探索,既对此类功能性特征案件的审理树立了良好示范效果,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有益探索和案例,也充分演绎了司法保护力度与创新高度相符合的司法政策。


案例五: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与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公司等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粤民终1719号、(2016)粤民终1775号]


《魔兽世界》的开发者暴雪公司和独家授权运营者网之易公司,以手游《全民魔兽》高度抄袭其英雄角色、界面等游戏元素,被诉游戏开发者和运营者大势进行虚假宣传,并快速获得巨额非法盈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制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对于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当事人选择以游戏画面中的独立元素作为美术作品主张权利,符合独创性要件的,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知名游戏的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显著特征的,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予以保护。知名游戏的标题、登陆、创建界面,是玩家正式享受游戏服务前的必经界面,若这些界面具有独特装饰风格,能够产生来源区分作用,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特有装潢。当事人调解过程中主动登陆第三方销售平台核实的数据,不属于为达成调解妥协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判赔的重要依据。


【启示】


暴雪公司是全球领先的游戏开发运营公司,旗下的《魔兽世界》系列游戏知名度很高并获得巨大的市场成功,并也因此成为恶意模仿和搭便车者快速获取不法利益的目标。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两案,体现了从作品智力成果到公平有序竞争秩序的立体保护模式。裁判首次回答了游戏界面能否构成反法意义上特有装潢的问题,具有较强参考价值。两案主要依据被诉游戏第三方销售平台客观数据,在认定被告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600万元高额赔偿,体现了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案例六、荣华饼家有限公司等与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苏国荣等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8号]


香港荣华公司在月饼上注册了“2017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等五个图形注册商标,还在月饼上长期使用“荣华月饼”商品名称,其认为苏氏荣华公司和苏国荣生产的月饼包装盒上使用花好月圆图案和“荣华月饼”商品名称,使公众容易混淆两家的产品,侵害了荣华公司商誉,遂诉至法院。苏氏荣华公司以自己合法拥有“2017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注册商标为由,辩称自己有权使用“荣华月饼”名称,香港荣华公司才是真正的侵权者。


法院认为,“2017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等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苏氏荣华公司在包装盒上使用与香港荣华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苏氏荣华公司的月饼来源于香港荣华公司,构成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从两家企业拥有和使用“荣华”文字的历史和发展现状,两家对“荣华”文字使用的主观心态,特别是从鼓励对有限商业标识资源积极有效使用的原则出发,应当认定香港荣华公司享有“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苏氏荣华公司将“荣华”从其“2017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商标的圆圈中拆解出来突出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和混淆两家生产的月饼,明显系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综合苏氏荣华公司长期以来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较为严重等因素,判令苏氏荣华公司、苏国荣赔偿香港荣华公司等经济损失200万元。


【启示】


针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主张自己对“荣华”享有注册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判决明确了认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权利归属的裁判规则,表明了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市场秩序的司法价值和导向。


案例七、陈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及裁判】[(2017)粤0307刑初2573号]


被告人陈某、张某、韩某及吴某均系深圳某知名企业(本案权利人)员工,其中陈为产品线总裁,张为研发管理部长。2012年初,陈、张、韩等人意图离职创业,并提前成立了公司。同年11月,陈、张二人密谋指使下属吴某盗取权利人的涉案项目源代码,拟以此为基础研发自己公司的软件及配套产品。吴某接受授意后,通过技术手段窃得该源代码,并将其交给了已离职的韩某。韩某据陈某的指示,组织人员对上述源代码进行修改、测试和开发。2013年5月,韩某等人将开发完成的软件上传至公开网络,配套计步器产品也于同期推出上市。

法院认为,因权利人尚未将该项目运用于生产经营中,未产生预期利益,故其损失表现为投入的研发成本,宜以此认定案件损失数额。经以权利人研发经费原始凭证为依据进行核算,该项目研发成本为人民币170余万元。法院依法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判处了相应刑罚。


【启示】


本案没有以侵权人获利计算权利人损失,也未采用公诉机关提供的损失评估报告,而由法院以权利人经费凭证为依据核算其实际投入来认定损失数额,在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具有借鉴意义,对权利人事前如何保管证据、维护自身权益亦有指导作用。


案例八、恩智浦半导体股份公司等诉无锡市晶源微电子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7)粤03民终835号]


型号“TEF6621T”半导体芯片系恩智浦公司在汽车音响领域的代表作,晶源公司、友达公司、亿达公司在其制造、销售功能相同的芯片上使用了“TEF6621T”型号名称。恩智浦公司认为晶源公司等擅自使用了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牟取不当利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恩智浦公司等出品的“TEF6621T”汽车音响芯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TEF6621T”型号经使用已具区别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的特征,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晶源公司等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TEF6621T”相同的型号名称,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启示】


使用行业惯用代码模式命名的集成电路型号不宜认定为“特有名称”。企业在编制型号时加入代表企业自己特定代码或自行编制代码,且该特有规则命名的型号经使用具有区别来源和指代商品名称特征的,可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本案旨在探索规范集成电路型号命名,防止通过型号攀附他人商誉及混淆市场的行为。


案例九、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6)粤民终1134号]


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门锁(V1)”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该公司随后发现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制造、销售涉嫌侵权的智能锁,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比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设计后认为,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的前后面板、内芯板、门把手、锁体的整体形状、位置、比例基本相同或相似。但是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两者前后面板的立体形状、前面板内芯板和外轮廓板上下边的装饰、前面板内芯板和外轮廓板上下边的装饰均有区别,两者前面板的装饰、把手条形装饰线及把手弯曲的弧度则有明显区别;特别是,被诉侵权产品是电子产品,通电后轻触前面板上部,会出现“1-9和*、#号”的发亮键盘,随后会剩余随机两个数字,然后按该两个数字就会解锁成功,随后会出现“welcome”字样及全部数字,而涉案专利无此设计,上述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故依法认定两者不近似并判决驳回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启示】


智能化电子锁借助图形用户界面完成锁具的开关功能进入百姓的日常生活。人民法院在审理外观设计侵权案件时,应当顺应科技发展状况,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是通电使用状态下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电子产品,即使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此设计,也不应当排除通电状态下的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的影响。要根据被诉侵权设计的图形用户界面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重大小,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大小,经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确定被诉侵权设计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近似。


案例十、广州冠以美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新族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及裁判】[(2017)粤73民终537号]


冠以美公司将其展示化妆品的美妆一体柜向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据此主张其美妆一体柜构成实用艺术作品,指控新族公司抄袭其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冠以美公司的美妆一体柜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其侵权指控成立。二审法院则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具有一定美感,故也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与专利权在权利取得、保护范围、有效期限等方面都存在重要区别,应审查该类作品独创性。冠以美公司的美妆一体柜不具独创性,不构成实用艺术作品,其侵权指控应予以驳回。


【启示】


作品独创性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审查的难点,对于实践中少见的实用艺术作品更是如此。本案判决对实用艺术作品独创性的认定并未限于著作权法的规定,而是将目光扩大到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指出应审查该类作品独创性,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新的参考思路。


2017年度广东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Part1、惠州林韦呈、谢子清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林韦呈、谢子清均是华星公司(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的员工,其二人在工作中都能够直接接触华星公司的产品参数、试验数据、技术数据等商业秘密,均与华星公司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被告人林韦呈通过他人为其本人使用的华星公司内部邮箱设置了暗抄送协议,该协议将林韦呈在上述华星公司内部邮箱所收到的所有内部邮件全部密送至林韦呈所使用的外部邮箱。从2014年上半年开始,林韦呈通过暗抄送协议秘密将华星公司的53180封涉密邮件发送至其个人使用的外部邮箱。2015年11月份,林韦呈将两份整理后的华星公司产品测试检测数据资料通过其外部邮箱发送到林义翔(原华星公司员工,后入职惠科公司;另案处理)的邮箱。林义翔接收后又将文件送给其惠科公司同事郑博鸿使用。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谢子清通过其百度文库账号将两份华星公司机密文件披露到百度文库网上,任由网络上公众查阅、下载上述两份文件。


经鉴定,被告人林韦呈泄露给他人两份的资料内容以及被告人谢子清披露在百度文库网络的资料内容所示的具备新颖性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经鉴定,被告人林韦呈侵犯华星公司商业秘密对华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749925.48元。谢子清侵犯华星公司商业秘密对华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鉴定金额为1535941.29元。


诉讼过程:


该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侦查。2016年7月28日,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分局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林韦呈、谢子清。惠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因缺乏相关文件属于商业秘密以及造成损失的数额的证据,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11月9日,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分局补充侦查后重新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林韦呈、谢子清。惠城区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建议侦查人员继续深挖扩线,收集犯罪嫌疑人叶晏呈、林义翔、郑博鸿等人的犯罪证据,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2017年1月25日和5月31日,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叶晏呈、林义翔和郑博鸿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7年2月23日,惠城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林韦呈、谢子清提起公诉。2017年5月5日,惠城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林韦呈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谢子清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林伟呈、谢子清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犯罪嫌疑人叶晏呈、林义翔和郑博鸿于2017年9月8日被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评析意见:


该案为典型的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虽然未因侵权行为而获利,但其非法披露的行为对知名企业TCL集团造成巨大损失,本人也因此获刑,属于典型的“损人不利己”行为,足以为戒。检察机关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始终贯彻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理念,全面履行各项职能,引导侦查取证,使该案从证据不足到顺利批捕、起诉判刑,在此基础上还深挖扩线,一举破获另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有力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最大程度保护了企业的合法利益,以实际行动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Part2、广州沈文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自2017年9月19日起,被告人沈文辉按月收取固定报酬,通过微信接受一李姓男子(另案处理)委托,在其租用的房间生产加工发运假冒宝洁公司“P&G”“head & shoulders”“海飞丝”等注册商标的洗发露。生产原料及客户信息由李姓男子提供。


2017年9月21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沈文辉,并当场缴获8种型号规格的假冒“海飞丝”洗发露共计2592瓶,以及用于制假的“海飞丝”空瓶、原料、手动灌装器等物。经鉴定,上述假冒“海飞丝”洗发露共价值人民币84334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侦查,2017年10月20日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沈文辉。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批准逮捕。2017年12月29日,检察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将对沈文辉提起公诉。2018年1月16日,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沈文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及定性与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定性一致,包括量刑建议在内的起诉意见被法院完全采纳。


评析意见:


本案是检察机关与企业签署知识产权合作备忘录后,通过我院长期向宝洁公司制发的“打假地图”积累了线索,告知企业的诉讼权利后,企业知识产权得到刑事保护的成功案例。针对本案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案后,黄埔区检察院整理了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与区公安、法院两机关共同商讨后,三家签订了《关于办理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统一了包括“商标标识数量认定”、“调取电子数据证明非法经营数额”等问题在内的三家观点和意见,以此指引我区知识产权案件的高质量办理。


Part3、珠海贾帅、刘湘琦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件事实:


自2015年起,被告人贾帅、刘湘琦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商议由贾帅负责进货、联系买家,刘湘琦负责发货,向北京、上海等地的不特定客户销售假冒SIEMENS®(西门子)注册商标的电缆线、导轨等设备。2016年1月15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金鼎派出所办案民警在贾帅和刘湘琦共同租赁的仓库中抓获刘湘琦,现场查获了用于销售的假冒SIEMENS®(西门子)注册商标型号为6XV1840-2AH10、6XV1830-0EH10、6ES73901AE800AA0等的电缆线、导轨设备一批。经鉴定,上述尚未销售的假冒SIEMENS®(西门子®)注册商标的物品货值金额达381862.7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侦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2月5日对刘湘琦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年4月1日对其提起公诉。2016年6月17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湘琦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因2016年12月7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贾帅批准逮捕,同年12月26日提起公诉。2017年3月13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贾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SIEMENS®(西门子®)是国际著名注册商标。本案两名被告为牟取非法利益,选择偏僻场所、采取隐蔽手段、实行匿名方式,销售假冒SIEMENS®(西门子®)注册商标的线缆和导轨,引起了权利人、消费者和民众的高度关注。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自觉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裁判证据规则意识,运用“打击、监督、教育、预防”等手段,严格审查证据、积极回应律师质疑、及时追捕漏犯、促使被告人认罪悔过,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Part4、深圳韦富华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


自2016年底起,被告人韦富华将破解的事主廖煌友开发的操作软件装在自己生产的型号为CNC-430火花机上,至案发时已生产出四台,其中一台以248000元人民币卖给东莞市瑞新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经鉴定,两者的十六进制编码的相似率为99.9%,相似程度达到甚高同一性,设备操作界面呈实质性相似。


诉讼过程:


该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侦查, 2017年8月16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韦富华批准逮捕,2017年10月20日提起公诉。2018年1月24日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韦富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评析意见:


本案为新型侵犯著作权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就侵权产品所使用的软件是否享有著作权、犯罪数额的认定等问题深入研究、论证,最后意见被法院采纳,有效打击了犯罪。


Part5、东莞唐文忠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唐文忠于1999年10月入职东莞大朗捷迅电子厂(下称捷迅厂)先后担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负责室外分支器、分配器的技术问题,因职务便利长期接触捷迅厂大量保密的技术信秘及经营信息。为了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捷迅厂与唐文忠签订了《保密协议》。


2009年12月23日,同为捷迅厂工程部主管的杨勇(另案处理)成立东莞市宗金电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捷迅厂相近。2010年3月、6月、10月,杨勇、郭秀兰、蒋必绍(三人均另案处理)、唐文忠分别从捷迅厂正式离职并共同经营宗金公司至2014年。期间,杨勇、唐文忠、郭秀兰、蒋必绍四人违反保密协议,利用在捷迅厂掌握的商业秘密进行经营、获利,仅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宗金公司生产销售给Holland公司产品利润额即达2679936.95元。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


2013年5月17日,捷迅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法院判决认定宗金公司、杨勇、郭秀兰、蒋必绍、唐文忠共同侵犯捷迅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杨勇等人停止侵犯捷迅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对捷迅厂进行赔偿。二审期间,经杨勇、唐文忠等人的谋划、要求,由姚万忠(已判刑)任法定代表人在原宗金公司厂址上注册成立东莞市美佐电子有限公司;杨勇、唐文忠等人将宗金公司的设备、员工等转移至美佐公司,以美佐公司的名义继续生产、经营同类商品。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维持原判。2015年2月11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到原宗金公司的厂址即美佐公司依法执行判决,遭到阻挠,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2015年6月20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再次到美佐公司执行时,发现该公司资产已被转移。


诉讼过程:


该案由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17日对犯罪嫌疑人唐文忠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东莞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7日以唐文忠侵犯商业秘密罪向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追加了唐文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于同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14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文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评析意见: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被侵权单位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为侵权人带来巨额利润,在利益驱动下,侵权人在被查处、判决后往往不仅不收手,还通过另起炉灶、转移财产等方式对抗处罚,不仅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也给执法、司法行为带来重重困难。东莞三区院在公安机关仅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起诉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主动作为,追加起诉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获法院支持,体现了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决心和力度,有力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企业财产权、创新权益,增强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


Part6、江门熊智杰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件事实: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6日成立,经营原创文学网站“起点中文网”,拥有网站内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并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蓬江分公司租用云主机,用于存放数据以及优化网站用户浏览速度。


自2015年12月份起,被告人熊智杰受 “牛儿”(另案处理)委托,负责管理和维护“顶点小说网”。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熊智杰受杨明(另案处理)委托,负责管理和维护“猪猪岛小说网”“喜看看小说网”“64米小说网”“万书吧小说网”“去去读小说网”等五个网站。被告人熊智杰明知上述网站上存在大量侵权文学作品,仍然通过电脑远程控制国外电脑服务器,对上述六个网站进行管理、维护和数据库的更新,并利用“关关采集器”软件,设置指定的采集小说路径,自动从其他盗版小说网站上采集新增的小说文学作品,并在上述六个网站上发布供用户点击阅读,再在网站中植入商业广告从中牟利。其中“顶点小说网”未经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布的548部电子文字作品中,有521部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创同名的作品相似度大于70%。2016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熊智杰获得广告收益人民币271840.64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立案侦查,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犯罪嫌疑人熊智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017年8月17日以熊智杰触犯侵犯著作权罪提起公诉。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认定被告人熊志杰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评析意见:


本案被侵权方 “起点中文网”是中国最大的原创文学网站,侵权网站中的“顶点小说网”案发前是国内最大的侵犯著作权的网站之一,犯罪影响大。审查起诉阶段,该案承办检察官说服被告人通过“采集时间”检索在公安机关提取到的几万个书名中检索到被告人采集的一千多部作品名录,并打印成文本由被告人签名捺印确认,成功固定了证据,为案件顺利起诉和审判打下坚实基础。


Part7、佛山何辉等人假冒注册商标、史永记等人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何辉伙与成文斌一起经营生产假冒美的牌电磁炉。何辉负责购买制假所用的配件及销售假冒的美的电磁炉。成文斌就负责生产窝点的管理。期间以每月3500元的工资先后聘请了被告人张永逸、张世逸、张锦峰、林钊全以及同案人张某宝(分案起诉)等人为生产工人,并以每次车费60元人民币聘请了被告人黎照扬搬运货物。


2016年12月29日,办案民警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美的”牌电磁炉、热水器及配件,经鉴定假冒电磁炉及配件价值人民币653264元。假冒“美的”牌热水器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41835元。


2015年10月份,史永记根据何辉提供的样板,采购晶面板与堂弟即被告人史永有进行打磨、喷图,完成制作后将假冒的美的电磁炉晶面板送到何辉指定的地点交货。截至案发,史永记共为何辉等人生产提供了约4万块假冒美的牌电磁炉晶面板,共收取了何辉等人支付90万余元,获利7万余元。


诉讼过程: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犯罪嫌疑人成文斌、何辉、黎照扬、张锦峰、张永逸、张世逸、林钊全,林国干批准逮捕,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对犯罪嫌疑人史永记、史永有批准逮捕。2017年7月21日该院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3日依法对上述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至四年不等。判决后被告人上诉,2018年3月26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为典型的团伙犯罪,犯罪嫌疑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既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又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嫌疑人全部抓捕归案,实现了对案件的全链条打击。案件的成功办理具有典型社会普法教育意义,证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不仅需要追究组织者主要犯罪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具体的参与人员包括生产工人、货运司机等都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Part8、中山陈克梅、程世聪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2016年6月,被告人陈克梅、程世聪未经商标权利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和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的许可,接受“何高”(另案处理)委托在其经营的中山市天邑服饰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假冒 “三叶草图案”、“adidas”、“三叶草图案+adisas”、“UNDER ARMOUR”等商标的服装。同年12月6日,公安人员现场缴获大量假冒上述商标的服装,其中假冒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商标的服装价值人民币3783325元,假冒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商标的服装价值人民币169575元。


诉讼过程:


该案由中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7年1月13日,中山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克梅、程世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完善固定相关证据。同年 6月21日该院就该案提起公诉。2017年9月14日,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中山市天邑服饰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二百万元;被告人陈克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程世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后被告人上诉,2018年3月28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该案侵权客体为“三叶草图案”、“adidas”、“三叶草图案+adisas”、“UNDER ARMOUR”等国际知名品牌,涉案金额巨大。被告人使用其注册的公司销售侵权商品,是典型的单位犯罪案件。法院依法对单位处以两百万元的高额罚款。


Part9、汕头余杰波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事实:


自2016年4月起,被告人余杰波、林斌见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超级飞侠系列商标玩具产品在俄罗斯的热销,为非法牟利,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或授权下,在林斌的怡达玩具厂擅自生产涉嫌假冒超级飞侠系列商标的玩具产品。林斌负责生产,余杰波负责销售该侵权产品。余杰波以每只超级飞侠玩具4.7元的价格向林斌收购,以每只超级飞侠5.5元的价格卖给印度客VJ共96000只,从中非法获利76800元。以每只超级飞侠6.5元的价格卖给其他玩具公司共264000只,从中非法获利237600元。


诉讼过程:


该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立案侦查,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犯罪嫌疑人余杰波批准逮捕。2017年10月25日,检察机关对余杰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19日,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杰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评析意见:


汕头市澄海区是全国闻名的“中国玩具礼品城”和“中国玩具礼品出口基地”,玩具产业作为澄海区的龙头产业,对于澄海区乃至汕头市的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玩具创新产业作为玩具经济的重要增长点,许多玩具企业在于创新领域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经费,而“造假困局”却深深地刺痛了创新企业的内心,打击了创新的积极性。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一些打算制假售假的不法厂家起到了威慑的作用,在澄海玩具产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保护了玩具知识产权,提高了玩具创新产业的积极性,促进了澄海区玩具经济的长远发展。


Part10、茂名刘国龙等5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事实:


被告人刘国龙以20万元人民价格从姜大杰处购进了《全民奇迹》游戏的源代码,自2016年9月起,在未得到版权拥有者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架设《全民奇迹》游戏私服“战神全民奇迹”,由被告人洪金发、叶清岳、綦伟、刘冉负责找游戏玩家和推广,被告人刘国龙负责《全民奇迹》游戏私服“战神全民奇迹”的架设和技术维护,在未得到版权拥有者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架设《全民奇迹》游戏私服“战神全民奇迹”进行非法运营,并按比例对非法所得进行分成,分别获利几万元至十几万元。


诉讼过程:


该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侦查,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侵犯著作权罪对犯罪嫌疑人綦伟、洪金发、叶清岳、刘冉、刘金龙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该院于2017年5月22日提起公诉。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分别对嫌疑人綦伟、洪金发、叶清岳、刘冉、刘金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


评析意见:


本案嫌疑人人数众多,涉及金额较大,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大。在网络产业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之重要组成部份的今天,本案的判决严厉打击了网游私服及其相关行为,有力地保护了互联网游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互联游戏行来的市场秩序,推动我国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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