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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利息哪些事

2018-01-21 天平 天平在线

文/天 平


说说利息哪些事


目 录


一、计算利息的一般规定

二、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依据

三、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规范表述

四、关于保证人追偿债务时利息的计算

五、执行案件中能否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六、最高利率限额制度

七、哪些利息可以不给


一、计算利息的一般规定


1、储蓄存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人民银行挂牌公告。利率也称为利息率,是在一定日期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1)年利率以百分比表示:如年息九厘写为9%,即每百元存款定期一年利息9元;


(2)月利率以千分比表示:如月息六厘写为6‰,即每千元存款一月利息6元;


(3)日利率以万分比表示:如日息一厘五毫写为1.5,即每万元存款每日利息l元5角,目前我国储蓄存款用月利率挂牌。


为了计息方便,三种利率之间可以换算,其换算公式为:


(1)年利率÷12=月利率;


(2)月利率÷30=日利率;


(3)年利率÷360=日利率


2、计息起点。储蓄存款利息计算时,本金以“元”为起息点,元以下的角、分不计息,利息的金额算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分段计息算至厘位,合计利息后分以下四舍五入。


3、不计复息,各种储蓄存款除活期(存折)年度结息可将利息转入本金生息外,其它各种储蓄不论存期如何,一律于支取时利随本清,不计复息。


4、存期计算规定


(1)算头不算尾,计算利息时,存款天数一律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日起算至取款前一天止;


(2)不论闰年、平年,不分月大、月小,全年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算;


(3)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各种定期存款的到期日均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准。即自存入日至次年同月同日为一对年,存入日至下月同一日为对月;


(4)定期储蓄到期日,如遇例假不办公,可以提前一日支取,视同到期计算利息,手续同提前支取办理。


二、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依据


例一: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3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0000×0.05%×18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例二: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3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0000×0.0175%×60)。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


不再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作为利率标准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是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日利率


三、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表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规范民事判决主文中“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表述问题的通知(鲁高法办[2017]61号)(2017年9月21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的判决主文,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形,导致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无法得到充分有效保护。为统一裁判标准,切实维护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36次会议研究确定,现就规范民事判决主文中“逾期借款利息计算截止日期”的表述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中确定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时,对于原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实际清偿之日”或者“清偿完毕之日”的,民事判决主文关于逾期借款利息的截止日期应统一表述为:以××为基数,自××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利率计算。


对于原告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起诉之日”或者“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节点的,一审法院可以在立案、审理阶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的规定予以释明,并在原告明确主张逾期借款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的前提下做出相应判决。


四、关于保证人追偿债务时利息的计算


无论是基于新的借款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关系或者无因管理关系,保证人皆可向债务人主张利息,且利息的计算标准宜确定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6%),起算时间宜确定为保证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


五、执行案件中能否以违约金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利息问题


逾期付款违约金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延伸至实际付清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之日止,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间重叠且目的均为惩罚债务人的迟延履行行为,但执行程序中不能作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六、最高利率限额制度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最高利率限额为24%,在该限额之下的,为合法利息之债,法律依法予以保护;超过24%但未超过36%(即三分利)利率之间的利息之债,为自然利息之债,债务人予以清偿的,法律不予制止,债权人请求强制履行的,法律不予保护;违法的利息之债,即超过36%的那部分利息,就是违法的利息之债,不仅不予保护,而且债务人已经实际支付了违法利息之债的,有权请求回索。


七、哪些利息可以不给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抽头砍头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我国《合同法》第208条:借款人提前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6 .借款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4种:(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的,利息约定自然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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