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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愿缴社保,事后反悔要补偿,看法院如何判

2018-02-15 天平在线



员工不愿缴社保,事后反悔要补偿,看法院如何判


作者:李迎春

单位: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钟无晏于2004 46 27812 46 12832 0 0 1539 0 0:00:18 0:00:08 0:00:10 25013月28日入职万大公司担任主管。劳动合同中约定:“本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本人不愿意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平稳履行,相安无事。


2015年8月4日,钟无晏突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1750元。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钟无晏的仲裁请求。


钟无晏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虽然钟无晏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钟无晏自愿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述条款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为无效,公司不能以此作为其不承担钟无晏未参加社会保险之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


但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的原则,若钟无晏事后反悔应明确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则钟无晏有权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而本案中钟无晏未在明确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原则,故法院对钟无晏诉求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提起上诉】宣判后,钟无晏不服,向中山中院提起上诉称:为钟无晏购买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原审法院已认定公司与钟无晏之间不购买社保的约定是无效,而无效的过错在公司。原审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来定案是错误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公司可以在钟无晏的工资中直接代扣缴社保费用的,其不为钟无晏购买社保本身违法,也逃避了自己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部分,损害了钟无晏应得的社会保险权益,对公司不存在不公平。


原审判决结果是在支持用工方不购买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也剥夺了钟无晏依法享有的应得到补偿的权利。


【二审判决】中山中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本案中,钟无晏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钟无晏不愿意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钟无晏也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事后曾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


现钟无晏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依据。原审判决对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6)粤20民终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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