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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轿车

2018-02-22 天平在线



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轿车


澎湃新闻记者 张刘涛

来源:澎湃新闻


对付“老赖”浙江法院又出新招。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9日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发布2018年第1号公告,配套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凡在浙江丽水全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


如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从丽水中院获悉,近年来,常有当事人来法院举报称被执行人一直驾驶汽车,希望法院采取措施。法院对此也很无奈,因为查询后经常发现该汽车并非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同时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车是被执行人的财产。


司法部门在诸多实际案件执行中发现,这些“老赖”很可能确实有车,只不过将车转到了某个亲戚或朋友名下,自己依然享受汽车驾驶权。


针对这一现状,丽水中院将“限制被执行人驾驶非营运性小型汽车”列入限制高消费选项,并发布了“限驾令”执行公告,配套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对“限驾令”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发出“限驾令”的流程、具体措施、举报奖励等作出规定。


据介绍,丽水中院制定相关“老赖限驾”规定是为了限制其非生活所需的额外高消费,敦促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将解除其限驾令。


在相关措施执行中,法院也并非单纯的“一刀切”。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被执行人确系生活所需必须要驾驶非营运小型汽车,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的,法院也将会暂时解除其限驾令。


相关链接


云和县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加强信用惩戒,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 49 28317 49 14135 0 0 8756 0 0:00:03 0:00:01 0:00:02 8757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


(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但公交车驾驶员、出租车驾驶员等专职驾驶员除外;


(三)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二条 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的限驾令。


第三条 限驾令可以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四条 被限制驾驶小型汽车的被执行人确实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须要驾驶小型汽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驾驶。


第五条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解除限驾令。


第六条,在限制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驾令。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驾驶小型汽车的被执行人有驾驶小型汽车的行为可以向法院举报,举报电话:18905783211。


第八条 对举报人每次举报奖励500元,举报人需提供录像或照片等证据材料,查实后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第九条 本院开发可供查询限驾人员名单的手机APP,为有关人员举报违反限驾行为提供方便。


第十条  被执行人违反限驾令的行为视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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