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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还存在?

2018-02-23 天平在线



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还存在?

 

原创/张春光律师

 

《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那么,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是否还可以存在?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合同原则上终止。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关系的原因行为或者说是代理人代理权的来源,委托合同终止,委托代理自然也应当终止。但是,该规定的但书部分又做了例外的规定,即“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即:(1)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了委托人死亡后委托合同仍然发生效力的,委托关系仍然存在。但是,委托人死亡,其主体资格消灭,其生前的意思表示不可能无限期的存续,否则必定会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委托代理的存续也应当是有期限的。(2)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仍然有效。“不宜终止的委托事务”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一般是涉及委托人的继承人、受托人、第三人的合法正当权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如果委托代理终止会损害委托人的继承人、受托人、第三人的合法正当权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委托关系应当在合理期间内继续存续。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该规定的意思并不是因委托人死亡等原因导致委托合同终止后,受托人仍然有权继续处理委托事务。该规定强调的是受托人的义务,即受托人基于忠实勤勉的义务,在委托代理权因委托人死亡等原因而法定地终止后,在委托人的继承人等承受委托事务前的较短时间里,有义务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综上,委托人死亡后委托代理原则上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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