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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雇佣还是承揽?看法院如何判(之一)

2018-02-24 天平在线

案例裁判摘编


是雇佣还是承揽?看法院如何判(之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渝高法民提字第00090号

 

一、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雇佣关系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提供的是工作成果并非单纯的劳务。

 

2、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3、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风险是由雇主承担,对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只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杨维斌系长期在门窗市场从事安装工作,杨维斌在完成工作时要自带工具、独立完成业务,并将安装合格的防盗门交付给业主特丽洁公司,因此,杨维斌安装防盗门的行为应该是加工承揽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看,承揽法律关系中,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定作人将并非位于地面的安装任务交由杨维斌一人完成,应当考虑到安装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一人无法完成工作从而存在风险的可能,因此,定作人对选任有过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杨维斌的加工承揽行为的定作方存在着两种可能性:

 

1、何春兰出售防盗门包安装。若何春兰出售防盗门包安装,则杨维斌完成的是防盗门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定作人是何春兰;

 

2、何春兰出售防盗门不包安装。若何春兰出售防盗门不包安装,则杨维斌安装防盗门是应特丽洁公司之约,即定作人是特丽洁公司。

 

二、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承认特丽洁公司购买何春兰的窗户是何春兰包安装,安装窗户的费用是由特丽洁公司支付给何春兰,何春兰再支付给杨维斌;防盗门的安装费各方约定的是每道门30元,但何春兰称只有窗户包安装,门则不包安装,

 

对此,本院认为,一方面特丽洁公司在何春兰处购买窗户和防盗门后,仅窗户包安装而防盗门不包安装与常理不符且按照交易习惯购买防盗门要包安装,故本案存在何春兰在出售防盗门时包安装防盗门的可能,另一方面,特丽洁公司在支付何春兰费用时,只按280元每道门的价格进行支付,并未支付何春兰每道门30元的安装费用且事发当日有特丽洁公司与杨维斌的通话记录,杨维斌亦是由特丽洁公司接至工地做工,故也存在特丽洁公司在购买防盗门时不包含安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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