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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员工工资 最终付出惨痛代价

2018-02-26 曹金晶 马志盛 天平在线

摘自:江苏高院


恶意拖欠员工工资 最终付出惨痛代价


案  情:2017年以来,被告单位大丰某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未能将公司收入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5月,被告人孙某为逃避支付工资和债务,更换联系方式后逃往外地逗留,致使该公司职工因欠薪多次集体上访。2017年6月,盐城市大丰区劳动部门依法向被告单位大丰某混凝土公司发出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指令。6月8日,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10月,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单位大丰某混凝土公司及被告人孙某支付了劳动报酬148000元,但仍欠工人工资合计824917.9元。


2018年1月,大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单位大丰某混凝土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孙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责令被告单位大丰某混凝土公司及被告人孙某继续发还拖欠被害人的劳动报酬。


同时,民事部分本院依法对被告大丰某混凝土公司相关资产进行了保全,以确保后续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保障。


法官说法:近年来,恶意欠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安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被告单位虽然对外有债务纠纷,但其所得收入并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法定代表人孙某为逃避支付工资和债务,更换联系方式后逃往外地,致使被告公司的农民工多次集体上访,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劳动部门依法依法发出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指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仍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尽管在侦查、公诉和审理阶段,被告人孙某变卖公司资产来支付部分农民工工资,并承诺继续筹集资金支付工资,但其行为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来源: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曹金晶 马志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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