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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雇佣还是承揽?看法院如何判(之八)

2018-03-03 天平在线



是雇佣还是承揽?看法院如何判(之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1686号


卢军与奥盛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虽然卢军与奥盛公司之间未订立书面的承揽合同,但卢军在三房巷派出所所作陈述明确表明其与奥盛公司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该陈述已构成自认,在无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自认事实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据此确认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并无不当。蒋松的陈述则进一步印证了该事实。卢军称其与蒋松在派出所作的陈述系根据朱晓东的安排作出的虚假陈述,但该观点并无证据证明。而卢军提供的其、蒋松与奥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王成等人的录音资料等证据在另案中已经质证,并由该案生效判决作出认定,且上述合同在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卢军未能提供奥盛公司向其发放工资、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等证明该劳动合同已履行的证据予以补强。故卢军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奥盛公司之间系劳动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的事实。况且,卢军与奥盛公司已履行了承揽合同中的相应义务。故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卢军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该事实缺乏依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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