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宪:织牢维护国家安全的严密法网
香港国安法是一部包含刑事实体、程序以及相关国家机构的法律规范在内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其总则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第三章“罪行和处罚”的规定,构成该法的核心实体内容。
香港国安法将罪刑法定原则列入总则,并明文规定“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彰显该法恪守国际社会公认的法治原则。
香港国安法第三章对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及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该法充分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需要和具体情况,着力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法律漏洞。近年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港独”、分裂国家、暴力恐怖活动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极少数反中乱港分子与外国和境外势力内外勾结,利用香港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因此,选择这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加以明确规定,并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现实状况,对各种具体罪状作了有针对性的细化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恐怖活动罪侵害多种法益,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等。去年以来,极少数反中乱港分子实施一系列暴恐犯罪活动,妄图胁迫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威吓公众以图实现其政治主张,严重侵害包括国家安全在内的多重法益。因此,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香港国安法的惩治范围,是完全必要的。
香港国安法根据各种具体犯罪行为危害程度大小,对上述四类犯罪均分别规定了多个不同刑罚幅度的罚则,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香港国安法公布实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应当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勾连乱港。这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所在。在此基础上,应着力处理好香港国安法与国家有关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关系,以织牢严密法网,更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作者:陈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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