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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25个案例谈共同犯罪认定方法
摘要: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一
传统认定方法的缺陷
二
以不法为重心
三
以正犯为中心
四
以因果性为核心
# 结 论 #
综上所述,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不法为重心(从不法到责任)、以正犯为中心(从正犯到共犯)、以因果性为核心(从物理因果性到心理因果性)。因此,不能将不法与责任混为一体来认定共同犯罪,也不能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而整体地讨论共同犯罪成立与否,更不能忽视对因果性的判断。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