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下,法院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其中“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是构成该罪的情形之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该罪?
裁判规则
1.行为人隐瞒疫区旅居史,在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出现新冠肺炎临床表现被收治后,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若其本人尚未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一般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常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例要旨:有疫区旅居史的人员,拒不执行居家隔离措施,隐瞒疫区旅居史,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的,即使最终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也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隐瞒疫区旅居史,在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员出现新冠肺炎临床表现被收治后,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若其本人尚未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一般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合案件证据情况,无法确定他人是被行为人感染的,依法不应认定属于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情形。
案号:(2020)京0111刑初16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第 2020.17期
2.疫情防控期间,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私人客运业务,因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在无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私人客运业务,因其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号:(2020)鄂1221刑初12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2月22日第3版
3.在疫情防控期间,隐瞒接触史,致使相关病毒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张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措施,隐瞒与疫区返回人员接触史,致使新冠肺炎病毒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号:(2020)浙0402刑初140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秀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5月7日第3版
4.确诊患者不如实告知活动轨迹致多人未被及时隔离,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王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例要旨: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规定,故意隐瞒自己的活动轨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号:(2020)苏0803刑初9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第三批)
司法观点
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对象是甲类传染病。
传染病是严重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疾病,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防治会引起大范围的传染。犯罪对象是“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身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致危及生命的疾病。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种。本罪的具体犯罪对象是甲类传染病,即鼠疫、霍乱。按照《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世界卫生组织将鼠疫、霍乱和黄热病三种烈性传染病列为国际检疫传染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但我国境内没有黄热病,因此,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只将鼠疫、霍乱列为甲类传染病。由于鼠疫、霍乱这两种甲类传染病,属于烈性传染病,一旦传播,后果十分严重。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甲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将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加以刑法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摘自:《刑法罪名精释(上册)(第四版)》,周道鸾、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4月出版,第831页。)
2.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认定。
“预防、控制措施”,是指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预防传染的需要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或对严重发病区采取隔离措施;(2)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3)对传染病病人,禁止从事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4)对易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野生动物,未经当地或者接收地的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检疫,禁止出售或者运输;(5)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预先接种有关接触的传染病疫苗;(6)执行职务时穿防护服装;(7)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等。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5版)》,郎胜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4月出版,第577页。)
3.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理解。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此项规定是为了弥补前三项具体规定之不足而作出的概括性规定,具体包括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等情形。本罪属结果犯,以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为必备构成要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典(下)》,李少平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第1788页。)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七、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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