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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免、减、缓、延” 云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云南发布 2020-09-12


近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针对我省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出台了“免、减、缓、延”四项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都有哪些重要内容?一起往下看👇

从2020年2月到6月,免征所有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

减半征收所有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限为3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在2020年内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缴费,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上述“免、减、缓、延”四项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可叠加、可接续、可衔接”。比如,对于已享受减半征收政策的大型企业,同时可以叠加申请享受缓缴或延缴政策;对于已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在免征期限结束后,可接续申请享受缓缴政策;对于已享受延期缴费政策的企业,疫情结束前继续享受,疫情结束后再申请享受缓缴政策。
同时,“免、减、缓、延”四项政策措施还可以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降”)叠加享受,也可以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返”)叠加享受。
在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过程中,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实施意见》全文。


资料: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信息员:李文娟

编辑:马正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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