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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发现非法食用、猎捕野生动物等行为 群众举报最高可奖励万元

云南发布 2020-09-11


3月9日,《云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群众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开始实施。


针对野生动物非法食用、猎捕、杀害、交易、进出口、展示展演等行为,群众举报或提供线索的予以奖励。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0871-65011339。


《奖励办法》明确



群众举报内容经核查属于发生在云南省境内违反肺炎疫情应对工作行为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有明确举报对象及具体举报事实或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调查或处理、举报情况对应对疫情和野生动物保护及打击野生动物非法活动等工作有重大价值、发挥重要或关键性作用,且经相关执法部门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规定



▶ 以任何形式伤害野生动物的;在云南省境内利用道路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及跨省、跨市、跨县域出租汽车(巡游车、网约车)夹带或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随意赠送或遗弃野生动物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元。


▶ 以任何形式非法养殖、捕杀、运输、交易、加工和食用野生动物,数量达5只以上15只以下或重量达5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的;以任何形式非法展示展演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数量达5只以上15只以下或重量达5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的,经查证属实,奖励300元。


▶ 以任何形式非法养殖、捕杀、运输、交易、加工和食用野生动物,数量达15只及以上或重量达30公斤及以上的;以任何形式非法展示展演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数量达15只及以上或重量达30公斤及以上的,经查证属实,奖励500元。


▶ 举报符合云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相关规定的,或举报提供的线索对应对疫情工作和野生动物保护有重大价值、发挥重要或关键性作用的,视情况给予100—10000元奖励。


《奖励办法》指出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或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省林草局将对举报人、处理人身份等信息保密,对造成举报人信息泄露或者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资料: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信息员:王佳纯
编辑:党一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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