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确定自4月1日起,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细则”明确
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保障。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下同),参保人员每次普通门诊就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元。
在职参保人员普通门诊
“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规定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