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优秀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云南印发实施意见
近日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
《关于促进优秀退役军人
到中小学任教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以加强退役军人教师人才培养为着眼点,支持有条件的省、州(市)属高校优化招生结构,积极扩大云南省师范类学科“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升本招生计划。
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师范类学历提升教育。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支持高校应征入伍士兵退役复学后,按相关规定优先转入本校师范专业学习;在校非公费师范生退役军人,按规定可纳入公费师范生进行培养,享受公费师范生同等权利。
开展实施退役军人教育教学能力专项培训行动,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师范类院校学习,同时,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学考取教师资格证书。
开设退役军人学院或退役军人师范教育、体育专业专修班。帮助退役军人提升教育教学能力,获取参加教师公开招聘资格。
《实施意见》畅通了退役军人任教发展通道,明确实施专岗招聘,各州(市)、县(市、区)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统筹,每年在公开招聘中小学教师时,可提供部分岗位,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将招聘计划纳入各地定向招聘退役士兵计划中统筹。
“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志愿者”等基层服务项目招聘教师,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均可报名参加,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毕业生优先到中小学任教,享受国家相关政策待遇。
支持校园安置就业。中小学行政、工勤空岗优先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官和退役士兵。
将获得相应专业教师资格的退役军人纳入中小学兼职教师选聘范围。
鼓励退役军人经培训认证后参加学校选聘,担任军训教官、驻校教官。
鼓励为学校提供安保服务的相关企业聘用更多退役军人。
在教师招聘时适当放宽退役军人年龄限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按规定有效期可延长2年。
资料: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信息员:姜振宇
编辑:李茜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