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事项不予处罚!省财政厅这份“减免责清单”请查收
日前
云南省财政厅印发
《云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
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
已于2023年5月8日开始实施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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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滇中新区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和《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文件精神,推进落实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云南省财政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在积极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云南省财政厅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云南省财政厅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两张清单,现予印发。
本通知自2023年5月8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财政厅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云南省财政厅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4月7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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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点击图片可查看大图)
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和小布一起来看↓
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和《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编制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云南省财政厅权责清单,重点聚焦直接面向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管理和资产评估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研究制定《云南省财政厅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以下简称《减免责清单》),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有效促进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创新,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推进云南省财政领域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工作。
制定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四)《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其中,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产评估业务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六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主要内容
《减免责清单》分为《云南省财政厅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和《云南省财政厅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两张清单,对处罚事项名称、设定法律依据、实施层级、适用情形及不予或从轻处罚依据等内容做出规定。
(一)不予处罚事项2项。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处罚事项,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适用情形的;“资产评估机构未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或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处罚事项,同时符合“1.初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适用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从轻处罚事项1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罚事项,符合“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适用情形的,从轻行政处罚。
落实措施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资产评估执业质量检查等工作中,对拟实施行政处罚事项,行政相对人符合《减免责清单》所列情形的,依法依规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财政部门可运用对行政相对人事前指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回访等柔性执法方式,坚持综合施策,防止“一刀切”执法,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罚教结合,让财政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资料:云南省财政厅
信息员:宋倩雯
编辑:郭婉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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