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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延长60天!云南这地明确了→

云南发布 2023-11-27


近日
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
印发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
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就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
推出一揽子举措

全文如下
↓↓↓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组织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22〕28号)精神,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口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改革服务管理制度,增强家庭发展能力,完善生育服务支撑体系和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着力增人口、留人气、聚人才,提升省会城市人口首位度,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奋力谱写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昆明实践新篇章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落实措施逐步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婴幼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10万、3‰、4‰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常住人口婴幼儿托位达到4.5个,其中普惠性托位不低于80%,街道托育服务覆盖率达到100%。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制度安排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更加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学有所教、老有所养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重点任务

(一)积极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依规优化生育政策。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强宣传引导,细化任务措施,做好政策衔接。
  综合评估昆明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与三孩政策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的规定。
  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社会保障等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2.建立健全人口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系统性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加强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助老护幼服务能力。
  落实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推行生育登记网上办理、一站式办理。将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集成办理,最大程度便利群众。
  3.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分析。
  完善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基层人口监测网络队伍建设,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
  依托人口监测体系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统计、卫生健康、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人口有关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
  用好人口工作指南,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开展人口形势分析,评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政策效果,研判人口与家庭变化趋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

(二)全面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4.加强妇幼健康体系建设。
  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为支撑,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促进保健与临床相结合,提升妇幼健康服务供给能力。
  推进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孕产保健、儿童保健特色专科建设,到2025年建设20个孕产保健、儿童保健特色专科。
  开展县级妇幼保健院提质达标和等级创建工作,年内县级妇幼保健院100%达到云南省二级妇幼保健院能力标准,到2025年70%的县级妇幼保健院达到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标准。
  发挥中医药在优生优育中的特色优势。
  5.提高母婴安全服务水平。
  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婚育,做好生育咨询指导,普及孕育健康知识,规范婚前孕前保健服务。
  严格落实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孕产妇首诊负责制度等12项制度要求,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制度,优化孕产妇就医流程,建立危重孕产妇就医绿色通道,强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管,保持孕产妇、婴幼儿死亡率稳中有降态势。
  6.综合防治出生缺陷。
  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支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产前诊断中心。
  支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实施乡村科学育儿指导及儿童早期发展促进项目。
  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优化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与干预。
  实施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行动,统筹推进产前筛查,强化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出生缺陷防治宣传动员和健康教育中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
  7.优化辅助生殖服务供给。
  规范辅助生殖机构质量控制和监管,提供更加规范、安全、优质的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服务,预防非意愿妊娠,做好适龄人群避孕、备孕服务,扩大分娩镇痛试点,提升分娩镇痛水平。
  加强人工终止妊娠管理,合理控制剖宫产手术,保护女性生殖能力。
  强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应用和服务监管,加强不孕不育诊治服务能力建设,支持生殖健康领域科研项目申报,提升生殖健康服务技术水平。

(三)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8.健全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
  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作为重点改革事项、政府惠民实事推进落实,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完善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
  将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落实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新建居住区(城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6个托位,在5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及旧城改造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新建居住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增配不小于2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作为托儿所。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做好托育建设项目储备,对新增普惠性托位给予建设补助,对示范性托育机构给予以奖代补。
  对登记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和开设幼儿园托班的普惠性幼儿园,按照托育机构的招生人数、服务质量、满意度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相应给予运营补贴和奖补,具体奖补办法由各县区负责制定。
  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增设托育有关专业,开展学前教育有关专业人才中职、高职、本科衔接贯通培养,严格执行托育机构领域从业人员职业技能评价标准。
  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保育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开展保育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将托育从业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适当提高培训补贴标准。
  托育服务机构的用电、用水、用气统一实行居民价格。
  通过“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属于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托育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按照规定给予最长3年的贷款期限和财政贴息。
  鼓励保险行业开发托育意外伤害等保险产品。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适度报销子女保育费用。
  9.构建多元的普惠托育服务网络。
  统筹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集体资源、社会资本等筹资举办公办托育机构,到2025年每个县区至少建立2个具有示范性的托育服务机构。
  实施普惠托育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建设项目,确保托位建设任务按时按量完成。
  对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区,按照省级下拨的奖补经费进行奖补。
  鼓励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符合标准规范,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探索托幼一体化,新建幼儿园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
  推进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健康服务中心)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依托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做好托育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咨询、人员培训和卫生评估等工作。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幼儿园、社区卫生、文化、体育、日间照料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通过减免租金提供场地,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依托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基层工作阵地,探索实施灵活多样的照护服务。
  以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试点建设为契机,提升农村区域托育服务机构服务覆盖率,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10.加强托育服务机构综合监管。
  建立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等级评估、执法检查、应急处置、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制度,实施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管理,对托育服务机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食品、饮用水、婴幼儿用品、服务等方面实施动态监管,促进托育服务规范发展。
  各类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托育服务,对入托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要责任。建立托育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服务等规范、办法,打造一批行业品牌机构和服务产品。

(四)全力构建友好生育环境


  11.降低生育成本。
  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严格落实生育假期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累计10天的育儿假,有两个以上不满3周岁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婴幼儿12个月之前,每天给予女职工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严格落实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助和新生儿参保补贴,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昆明的二孩、三孩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并按年度发放800元育儿补助;对新出生且户口登记在昆明的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
  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助和参保补贴所需经费,昆明承担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昆明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比例分档分担。
  推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完善生育待遇保障报销政策,在国家和省医保政策框架内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逐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鼓励探索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对企业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12.降低养育成本。
  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优化生育配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村(居)委会和用人单位开展福利性、公益性“一老一小”托管服务,鼓励各县区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和补助。
  三孩家庭老年人优先优惠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各县区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时,按照相关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三孩家庭倾斜。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给予三孩家庭建购房补助。
  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孩以上家庭,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生育二孩、三孩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浮20%、30%。
  13.降低教育成本。
  持续加大教育投入,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创建,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在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公办学校划片入学的政策前提下,原则上安排多子女家庭分配在同一公办学校就读,满足适龄儿童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需求。
  以公益普惠为原则,依托学校教育资源全面开展课后服务,课后服务每周开设5天且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正常下班时间。
  加强校外培训监管,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切实预防资金风险。
  鼓励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和村(社区),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提供寒暑假期间的托管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建立三孩教育补贴制度。
  14.保障女性权益。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聘和用人过程中不得实施性别歧视。
  加强对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执法监察,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针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开展免费再就业培训指导,优先安排公益性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自主创业者扶持。
  推动母婴设施应建尽建,加大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运营情况督查、评估。
  将生育友好纳入文明单位测评指标,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弹性工作和远程办公。
  15.树立婚育新风。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推进青春健康教育、性教育入校园等生殖健康教育,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
  创造婚育友好环境,有效治理婚嫁陋习,破除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推进移风易俗。
  组织创作一批积极向上的文艺作品,讲好新时代美好爱情、和谐家庭、幸福生活的昆明故事。

(五)做好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16.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将计划生育惠民惠农项目纳入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实现与金融机构网络连接、数据对接、资金联发。
  落实好《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工资待遇。
  17.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特别扶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政策。
  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重残、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
  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优先配租范围。
  各县区应当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未纳入低保等困难人群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治疗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并经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按照医疗救助有关规定享受救助待遇。
  有条件的县区可探索建立公益金或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18.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落实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
  建立老年人委托代理与监护服务制度,支持具有资质的单位、社会组织和机构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为特殊家庭提供照料服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世时,引导其通过办理遗嘱等方式,妥善处置财产及残疾子女、孙子女照护事宜;离世后,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独生子女、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无生活能力的孙辈,根据遗嘱妥善安置或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托管到公办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精神病专科医院、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养护。
  深入开展“暖心行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慰问活动,每个县区至少建立1个“暖心家园”。


三、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人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快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建立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综合协调推进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形成工作合力

  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要对照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着力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重点解决好支持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等公益活动。
  加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建设,在能力提升、宣传倡导、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家庭健康促进上主动作为。
  鼓励社会组织开展为老服务、托育服务等公益活动,让“一老一小”群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

(三)强化督促落实

  各县区和有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对工作任务进度明显滞后和完成质量较低的,要加大督导力度。
  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对各项生育支持政策及配套措施的跟踪问效。
  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科学制定优化生育政策工作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
  市委、市政府适时对各县区和各有关单位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各县区党委、政府每年12月底前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区人口工作情况。

(四)注重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国情国策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发展形势和三孩生育政策调整的积极意义,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人口工作的良好氛围。
  总结推广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多渠道、全方位宣传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的经验成效。
  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对政策衔接、生育登记服务等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做好解疑释惑。
附件:县区托位建设任务表


来源:“昆明发布”微信公众号

资料:昆明市委宣传部信息员:徐俊编辑:刘馨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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