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施行!云南出台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规定
云南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表扬和激励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提供关键信息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认定的成功避险是指发现因自然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前兆信息,预判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等,及时向受威胁人员进行灾前预警,使受威胁的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因灾伤亡的事件。
第三条 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对象为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对首先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因灾伤亡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村民委员会、村小组或企事业单位等及时组织撤离,避免因灾伤亡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 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进行,并按照每次成功避免的可能因灾伤亡人数划分为4个等级。
(一)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100人(含)以上的事件;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3万元、单位奖励5万元。
(二)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事件;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2万元、单位奖励3万元。
(三)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含)以上50人以下的事件;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1万元、单位奖励2万元。
(四)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以下的事件;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0.5万元、单位奖励1万元。
成功避险人数是指地质灾害发生后,因组织转移及时避免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第五条 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初步认定后,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并予以公示,相关结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在地质灾害发生的3个月内组织拟申报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的个人或单位,填报《云南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申报表》和《云南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现场核查报告》,并据实提供相关照片或影像等资料,提交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初步认定。
第七条 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的初步认定应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开展实地核查,核实地质灾害灾情及转移避险的基本情况,需包括灾害发生的坐标位置、灾害引发原因、规模等级、受灾对象,校对灾害点是否为已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是否已开展技防监测预警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审核、汇总上一年度成功避险情况,审核后应在其官方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受灾情况,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个人或单位基本信息及其对成功避险的主要贡献,避免可能的人员伤亡情况,拟定奖励等级。
第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相关信息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条 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经费由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予以保障,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成功避险奖励经费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资源开发、生产经营等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以及经济活动引发、造成、遭受的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办法由责任主体参照本规定执行,并保障相应奖励经费。
第十二条 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推荐、审查、公示等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已领取奖金的,全部予以追回,相关奖励认定结果予以撤销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做出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资料: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信息员:赵毅
编辑: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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